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局行政执法公开透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县教育局通过特定载体和方式,依法将本局的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本局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五条 本局应当主动公开下列内容:
(一)执法主体的名称、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办公地、咨询监督电话;
(二)主要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三)执法人员(含聘用辅助人员从事执法辅助活动的)身份信息(涉密的人员除外);
(四)行政执法(含聘用辅助人员)服装、标志、标识及执法证件的样式信息;
(五)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文书样式;
(六)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听证标准;
(七)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八)政务服务事项的服务对象、办理条件、办理方式、办理流程、法定时限、承诺时限、收费方式、收费依据以及申办材料的目录、表格、填写说明、示范文本;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主动公示的基本信息。
第六条 应当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救济方式和救济渠道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八条 局政务服务窗口应当按照要求设置信息公示手册,主动公示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各类减、免、缓、征的条件、标准和审批或者办理程序。
第九条 行政执法动态公示的信息主要包括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执法过程、执法结果和执法统计年报等信息。
第十条 原则上县教育局每年一月份制定当年的执法检查(含双随机抽查)计划,并在第一季度内公示。
年度检查计划信息应当包括检查主体、检查方式、管理对象基数和对应的检查比例、检查频次等内容。
第十一条 下列行政执法过程信息应当主动公示:
(一)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的,应当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前公示考试成绩等信息;
(二)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给付的,在摇号或者抽签之日前,应当公示符合条件的相对人信息;
(三)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应当依照《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采取发布招标或者拍卖公告的方式公示相关信息;
(四)需要组织公开听证的,应当采取发布听证公告的方式,公示听证时间、地点、听证事项等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公示的执法过程信息。
第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检查信息应当按月或者按季度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应当在决定作出后7个工作日内主动公示;其他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应当在决定作出后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示。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结果信息的公示可以采取公示执法决定文书或者公示执法决定摘要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执法结果信息采取摘要方式公示的,应当包括执法主体、执法类别、执法对象(个人隐去真实姓名)、执法决定、决定书文号、决定日期等内容。
采取公示执法决定文书方式的,应当隐去执法决定文书中有关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单位或者个人财产状况等涉及财产的信息以及个人的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等隐私信息。
第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结果信息不予公示:
(一)当事人属于未成年人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示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
(四)公示后可能影响系列案件调查处理的;
(五)涉嫌犯罪需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或者公安机关正在调查处理中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示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县教育局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并于每年1月底前公示,并按规定报备。
行政执法统计年报一般应当包括下列执法数据:
(一)上年度执法主体的名称和数量情况;
(二)上年度执法岗位设置数量及在岗执法人员数量;
(三)上年度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的情况以及人均办件量;
(四)上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情况以及人均检查量、检查合格率;
(五)上年度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量及分类办理结果;
(六)其他需要公示的统计数据。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七条 应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网络平台主要包括湘阴县政府门户网、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
文件主要包括公报、信息简报等。
新闻媒体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办公场所主要包括教育局办公楼大厅、服务窗口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各项信息应当及时将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推送。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对已公示的基本信息进行更新。
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示后,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原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确认违法、确认无效、变更的,应当自收到相关决定之日起及时撤下已公示的相关行政执法结果信息。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县教育局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存在合法性、适当性问题并提出监督建议的,应当及时研究,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纠正。
行政执法相对人认为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并要求更正的,应当及时核实。确需更正的应当及时更正;不予更正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办理。属于申请查询特定第三人有关信用信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按照国家和省、市信用信息归集和管理的相关规定查询。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湘阴县教育局
2021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