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审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治审核目录
湘阴县审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治审核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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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执法类别 |
审核范围 |
承办机构 |
审核依据 |
审核机构 |
提交的审核材料 |
审核重点 |
审核期限 |
1 |
行政处罚 |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
承办审计事项的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 |
法规股 |
(一)审计通知书;(二)拟作出的重大审计执法决定书文本;(三)与重大审计执法决定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四)被审计对象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审计组对被审计对象反馈意见的书面说明;(五)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所在股室出具的审核、复核意见书;(六)审计定性、处理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七)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八)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九)法规股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县审计局法定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三)适用法律依据是否适当;(四)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五)审计程序是否合法;(六)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
法规股应当在收到送审材料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案情复杂的,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
2 |
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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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强制 |
封存被审计单位账册、资料和资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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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暂停拨付、暂停使用有关款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八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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