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分类有序推进湖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方案
来源: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10-15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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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17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确保2025年我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圆满收官,按照湖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联席会议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十四五”时期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及2021年改革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目标

到2025年,在全省有效灌溉面积范围内,因地制宜建立健全并运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工程建设和管护机制、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用水管理机制等“四个机制”,基本实现农田水利工程资金有来源、运行维护有保障、节水减排有成效。

二、改革范围

以我省有效灌溉面积内的大中型灌排工程、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区和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作为改革实施重点,坚持工程建设与机制建设并重,确保2021年完成改革任务701万亩,“十四五”全面完成改革总任务3455万亩(详见附件1)。

三、改革任务 

(一)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依据《湖南省农业用水价格核定管理办法》(湘发改价商〔2018〕1060号),加强农业水价成本监审,充分考虑当地实际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运行维护费用、农户承受能力、用水补贴等因素,区分经济作物和粮食作物,分类制定并适时合理调整当地农业用水价格。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供水实行政府定价,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及社会资本投资的工程供水实行政府指导价,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协商定价。农业水费主要用于维系农田水利设施正常运行维护的有关费用。全省有效灌溉面积改革范围内,定额内用水执行水价要逐步达到运行维护成本,超定额用水要积极探索实行累进加价制度。

(二)优化工程建设和管护机制。大中型灌区的水源与干支渠建设,主要由各级政府按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规定,遵照现行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末级渠系等田间水利工程建设与维护,按照“谁受益谁为主投资”的原则进行建设与维护,各级政府视财力适当补助。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区和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内的水利设施建设按现有资金来源推进实施。按照“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的原则,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供水计量体系。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干支斗渠口原则上要安装计量设施实行计量供水;末级渠系取水口原则上安装简易量水设施。以泵站提水灌溉为主的地区,可采用泵站用电量折算成用水量的“以电折水”方式,监测核算用水总量;以自流灌溉为主的地区,可采用“典型计量、以点代面”的方式,选择干支渠引水口、分水口等“关口”和典型田块,布置必要的量水设施,推算全区域用水量。计量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建设同步设计、同列投资、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同建机制。

(三)强化用水管理机制。加强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各地要以县级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基础,将用水指标细化分解到乡镇、村级用水管理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园、农业大户等用水主体。加强管护组织建设和终端用水管理,鼓励各地成立由村支“两委”牵头、村民代表和经营大户为骨干的村级用水管理组织。充分发挥村级用水管理组织在供水工程建设、工程养护、用水管理、水费计收等方面的作用。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区、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工程竣工验收后,要及时进行移交,做好登记造册,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明确工程设施所有权和使用权,落实管护责任主体和管护经费,确保管护到位。

(四)健全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根据《湖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湘发改价商〔2018〕1060号),按照总体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原则,建立与运行维护成本、用户承受能力、财力状况相适应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补贴标准根据定额内供水成本与执行水价的差额确定;建立与节水效益、工作实际、财力状况相适应的奖励机制,对节水成效显著的用水组织或用水户,在定额内的用水节约部分给予适当奖励。要落实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细化补贴和奖励的对象、方式、标准和程序,明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绩效考核,运用奖补机制促进用水管理组织提高灌溉服务质量,增强用水户获得感。  

四、改革路径

(一)加强大中型灌区改革。各地要结合国家持续加强大中型灌区建设改造工作,加大对大中型灌区骨干渠系完善配套和更新改造、计量设施安装、精准补贴等方面的投入。根据大中型灌区行政隶属关系,省级负责指导欧阳海灌区改革;市县负责指导所属大中型灌区改革。灌区管理机构要扎实做好渠系的建管运维,做好供水服务,按照“谁用水谁付费”的市场经济原则,按规定收取水费,用水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区域农业灌溉用水费用。各灌区要按行政隶属关系及时向同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机制报送改革方案及相关工作情况。

(二)大力推进增量改革。各地要充分利用好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区和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等各类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统筹考虑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要求,扎实做好增量面积改革。 

(三)扎实开展存量改革。继续扎实做好“十二五”和“十三五”期间“存量”高标准农田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按照“每市一县、存量高标准农田与现有灌区统筹考虑、旱区优先”的原则,选定宁乡市、攸县、湘潭县、衡南县、邵东市、岳阳县、汉寿县、慈利县、南县、永兴县、宁远县、溆浦县、双峰县、保靖县等14个县市作为我省2021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县。改革所需资金主要从新增土地收入用于乡村振兴的资金、各级拨付的涉农整合资金中解决。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分别选择3—4个示范县作为联系点,对口督导改革工作。其中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重点联系欧阳海灌区、衡南县、永兴县、宁远县,省财政厅负责重点联系岳阳县、汉寿县、南县,省水利厅负责重点联系宁乡市、攸县、湘潭县、双峰县,省农业农村厅负责重点联系邵东市、溆浦县、保靖县、慈利县。在示范县之外,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创新方法,主动推动存量面积改革。

(四)有序有效全面推进改革。各地要全面梳理“十三五”时期改革推进和重点任务落实情况,认真总结改革经验,根据“十四五”时期改革总任务,合理安排改革时间表,倒排各年度改革计划,明确各年度预计新增改革实施面积和完成验收面积,合理安排改革进度,避免改革任务“前轻后重”。

2021年我省大中型灌区、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区和现代农业产业园等重点区域内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新增面积481.01万亩(详见附件2);2021-2022年存量改革总面积440.11万亩(详见附件3),2021年、2022年存量改革面积各220.06万亩。

五、改革时序

(一)制定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2021年10月31日前)。各市州、县市区要落实“十四五”时期各年度改革任务,建立健全辖区内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相关工作机制,县市区改革实施方案报市州审定,市州改革实施方案报省农业水价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二)上报改革进展情况(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各地要认真开展改革底数调查,建立改革台账和进度通报制度,动态更新改革工作台账,将相关工作机制建设各项政策文件存档入库,落实专人专管,做到资料完备、底细清楚、情况真实、有据可查。省级四部门将定期通报全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进度。

(三)2022年底前,研究制定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验收办法,建立“回头看”机制,有序推进改革验收工作;围绕改革目标,紧贴相关机制的建立健全和落实,制定改革技术规范标准。各地要对标技术规范要求做好考核验收工作,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试行)详见附件4。

(四)各地要在2022年底前完成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成本监审工作;在2023年底前完成其他实行政府定价的农田水利工程和设施成本监审工作;力争到2024年底完成初步验收,2025年在初步验收基础上查漏补缺,确保全面完成改革任务。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区域内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负总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及时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标改革目标,明确改革时间表和分步实施计划。

(二)压实部门责任。各级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要根据机构改革后的部门职责分工,增强大局意识,牢固树立改革“一盘棋”思想,加强协同配合,切实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明确部门责任。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有关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政策;水利部门负责完善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及其供水计量设施,牵头负责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监管,指导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规范组建和发展,落实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加强用水管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结合实际情况配套实用易行的计量设施,牵头推进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组织加强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的监管,明确工程产权和管护主体,指导调整优化种植结构和节水农业发展等工作(详见附件5)。

(三)拓宽资金渠道。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统筹利用好各级灌区续建配套和现代化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乡村振兴等专项资金及各类涉农整合资金用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包括用于渠系建设、计量设施建设、工程运维管护、改革考核验收管理等。省级财政将对大中型灌区骨干渠道和存量改革面积的计量设施和改革考核验收提供资金支持。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将当地政府应承担的改革资金纳入当地年度财政预算,为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提供资金保障。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的原则,创新开展农业用水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投融资,多渠道开拓资金来源,建立可示范推广的市场化建设运营长效机制。

(四)强化督导考核。根据《湖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湘发改价商〔2018〕1060号),建立健全符合改革实情的督导与考核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专项督导,积极运用考核成果。各有关单位要发挥好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等评价机制激励引导作用,将考核结果与中央及省级的农田水利建设等专项资金的分配挂钩。

(五)加强宣传培训。各有关单位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解读改革政策、传播节水技术、推广成功典型,营造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良好氛围;要高度重视业务培训,提高用水管理组织、参与改革人员的思想和业务水平,增强农业用水户水情意识,切实推进农业节水增效减排。

 

附件:1.“十四五”时期湖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总任务

2.湖南省2021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增量面积任务

3.示范县2021—2022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存量面积任务

4.湖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技术规范要求(试行)

5.湖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部门职责分工表

附件1

“十四五”时期湖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总任务

单位:万亩

地级行政区

县级行政区

2021—2025年改革总面积

湖南省合计

3455.00

长沙市

255.74

长沙市

岳麓区

15.00

开福区

4.18

望城区

31.70

长沙县

62.04

宁乡市

78.20

浏阳市

64.62

株洲市

194.04

株洲市

荷塘区

4.16

芦淞区

4.22

石峰区

4.25

天元区

8.61

渌口区

24.80

攸县

43.22

茶陵县

29.61

炎陵县

17.38

醴陵市

57.79

湘潭市

169.58

湘潭市

雨湖区

16.66

岳塘区

3.99

湘潭县

80.71

湘乡市

60.82

韶山市

7.40

衡阳市

331.42

衡阳市

珠晖区

4.24

雁峰区

0.70

石鼓区

0.80

蒸湘区

0.53

南岳区

2.45

衡阳市

衡阳县

57.67

衡南县

62.58

衡山县

21.04

衡东县

30.81

祁东县

49.27

耒阳市

50.56

常宁市

50.77

邵阳市

345.51

邵阳市

双清区

4.13

大祥区

6.05

北塔区

2.93

邵东市

32.96

新邵县

25.61

邵阳县

56.41

隆回县

53.19

洞口县

48.71

绥宁县

22.29

新宁县

33.05

城步县

16.08

武冈市

44.09

岳阳市

342.40

岳阳市

岳阳楼区

11.63

云溪区

8.19

君山区

24.57

岳阳县

34.84

华容县

68.60

湘阴县

46.38

平江县

49.89

汨罗市

52.35

临湘市

45.95

常德市

510.60

常德市

武陵区

7.71

鼎城区

98.53

安乡县

40.46

汉寿县

101.69

常德市

澧县

64.41

临澧县

47.87

桃源县

92.48

石门县

44.06

津市市

13.39

张家界市

52.43

张家界市

永定区

11.69

武陵源区

0.56

慈利县

27.06

桑植县

13.12

益阳市

250.90

益阳市

资阳区

25.73

赫山区

52.77

南县

67.44

桃江县

46.09

安化县

31.51

沅江市

27.36

郴州市

188.37

郴州市

北湖区

9.38

苏仙区

14.26

桂阳县

32.70

宜章县

24.29

永兴县

16.03

嘉禾县

12.82

临武县

12.01

汝城县

18.84

桂东县

9.75

安仁县

20.87

资兴市

17.42

永州市

324.87

永州市

零陵区

34.22

冷水滩区

24.58

祁阳县

55.64

东安县

44.81

双牌县

6.22

永州市

道县

52.55

江永县

11.12

宁远县

44.03

蓝山县

18.60

新田县

8.34

江华县

24.76

怀化市

207.62

怀化市

鹤城区

6.16

中方县

12.12

沅陵县

22.28

辰溪县

18.69

溆浦县

32.83

会同县

16.98

麻阳县

14.78

新晃县

10.53

芷江县

17.22

靖州县

21.71

通道县

14.32

洪江市

19.56

洪江区

0.44

娄底市

99.17

娄底市

娄星区

5.29

双峰县

33.67

新化县

24.72

冷水江市

4.85

涟源市

30.64

湘西州

184.65

湘西自治州

吉首市

12.76

泸溪县

22.16

凤凰县

31.47

花垣县

21.33

保靖县

21.05

古丈县

11.51

永顺县

36.59

龙山县

27.78

附件2

湖南省2021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增量面积任务

单位:万亩

地级

行政区

县级

行政区

2021年新增改革实施面积

其中:

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改革面积

高标准农田改革面积

高效节水

灌溉项目区改革面积

国家现代产业园改革面积

其他改革面积

湖南省合计

481.01

178.99

277.07

24.95

 

长沙市

28.12

14.88

11.47

1.77

 

长沙市

望城区

3.81

1.7

1.92

0.19

长沙县

2.8

2.24

0.56

宁乡市

7.06

1.6

4.72

0.74

浏阳市

14.45

11.58

2.59

0.28

株洲市

25.43

11.47

13.05

0.91

株洲市

天元区

1.47

1.47

渌口区

1.83

1.74

0.09

攸县

4.04

3.95

0.09

茶陵县

2.04

1.89

0.15

炎陵县

1.29

0.99

0.3

醴陵市

14.76

10

4.48

0.28

湘潭市

14.5

5.44

8.58

0.48

湘潭市

雨湖区

0.4

0.36

0.04

湘潭县

6.11

1.29

4.63

0.19

湘乡市

7.78

4.15

3.44

0.19

韶山市

0.21

0.15

0.06

衡阳市

50.38

10.89

33.93

5.56

衡阳市

珠晖区

0.59

0.53

0.06

石鼓区

0.37

0.05

0.32

蒸湘区

0.38

0.19

0.19

南岳区

0.27

0.18

0.09

衡阳县

6.7

6.24

0.46

衡南县

8.05

6.57

1.48

衡山县

2.07

1.7

0.37

衡东县

3.89

3.52

0.37

祁东县

6.91

1.23

4.75

0.93

耒阳市

6.06

5.23

0.83

常宁市

15.09

9.66

4.97

0.46

邵阳市

47.86

12.23

34.11

1.52

邵阳市

双清区

0.33

0.33

大祥区

0.74

0.7

0.04

北塔区

0.23

0.23

邵东市

8.83

2.23

6.32

0.28

新邵县

4.03

0.5

3.34

0.19

邵阳县

4.64

0.2

4.16

0.28

隆回县

13.26

9.3

3.96

洞口县

5.45

5.17

0.28

绥宁县

2.21

2.21

新宁县

3.06

3.06

城步县

1.88

1.74

0.14

武冈市

3.2

2.89

0.31

岳阳市

36.89

12.97

22.24

1.68

岳阳市

岳阳楼区

0.33

0.33

云溪区

0.81

0.81

君山区

1.2

1.2

岳阳县

6.34

2.38

3.96

华容县

10.86

5.55

5.12

0.19

湘阴县

4.15

1.81

2.15

0.19

平江县

3.9

3.9

汨罗市

6.08

3.23

2.85

临湘市

3.22

1.92

1.3

常德市

69.14

32.39

33.64

3.11

常德市

武陵区

0.68

0.59

0.09

鼎城区

16.06

10.82

4.82

0.42

 

安乡县

3.48

3.29

0.19

汉寿县

6.41

1.77

4.18

0.46

澧县

19.93

13.69

5.31

0.93

临澧县

7.24

3.87

3.09

0.28

桃源县

8.96

0.86

7.64

0.46

石门县

3.34

3.15

0.19

津市市

2.2

0.54

1.57

0.09

柳叶湖区

0.84

0.84

 

 

 

 

张家界市

19.4

10.7

8.1

0.6

张家界市

永定区

4.9

2.1

2.52

0.28

武陵源区

0.14

0.14

慈利县

11.9

8.6

3.11

0.19

桑植县

2.46

2.33

0.13

益阳市

35.66

17.18

17.56

0.92

益阳市

资阳区

0.99

0.9

0.09

赫山区

4.24

1

3.15

0.09

南县

4.8

0.3

4.31

0.19

桃江县

14.73

10.38

3.89

0.46

安化县

8.22

5.5

2.72

沅江市

2.68

2.59

0.09

郴州市

38.29

16.76

20.63

0.9

郴州市

北湖区

2.29

1.62

0.62

0.05

苏仙区

3.18

2.14

0.85

0.19

桂阳县

6.53

1.31

5.17

0.05

宜章县

1.72

1.65

0.07

永兴县

11.95

10

1.95

嘉禾县

1.97

1.69

0.28

临武县

1.67

1.62

0.05

汝城县

2.14

2.05

0.09

桂东县

1.23

1.16

0.07

安仁县

1.97

1.92

0.05

资兴市

3.64

1.69

1.95

永州市

52.4

21.01

26.25

5.14

永州市

零陵区

13.53

10.21

2.86

0.46

冷水滩区

5.11

2.36

2.03

0.72

祁阳县

10.24

5.21

4.43

0.6

东安县

3.65

3.37

0.28

双牌县

1.74

1.07

0.6

0.07

道县

6.74

2.16

3.86

0.72

江永县

2.72

1.79

0.93

宁远县

4.09

3.2

0.89

蓝山县

0.85

0.66

0.19

新田县

1.67

1.48

0.19

江华县

2.06

1.97

0.09

怀化市

22.72

0

22

0.72

怀化市

鹤城区

0.86

0.86

中方县

1.69

1.69

沅陵县

2.6

2.6

辰溪县

1.82

1.82

溆浦县

3.44

3.11

0.33

会同县

1.66

1.57

0.09

麻阳县

1.63

1.57

0.06

新晃县

1.57

1.57

芷江县

1.95

1.95

靖州县

1.55

1.36

0.19

通道县

1.59

1.54

0.05

洪江市

2.29

2.29

洪江区

0.07

0.07

娄底市

15.32

3.07

11.84

0.41

娄底市

娄星区

1.07

0.43

0.64

双峰县

5.09

1.51

3.58

新化县

3.36

3.04

0.32

冷水江市

1.79

1.13

0.66

涟源市

4.01

3.92

0.09

湘西自治州

24.9

10

13.67

1.23

湘西州

吉首市

0.65

0.65

泸溪县

1.99

1.97

0.02

凤凰县

2.15

2.01

0.14

花垣县

6.33

4

2.33

保靖县

2.15

1.96

0.19

古丈县

1.06

0.87

0.19

永顺县

8.11

6

1.88

0.23

龙山县

2.46

 

2

0.46

 

附件3

示范县2021—2022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存量面积任务

单位:万亩

示范县名称

涉及灌区

存量农田改革

总面积

宁乡市

黄材灌区、田坪灌区、洞庭桥灌区、大石魁灌区、孙家埠头灌区、四清坝灌区、黄土潭灌区、金河灌区、铁冲灌区、俄山坝灌区

57.12

攸  县

酒埠江灌区、苏州坝灌区、老虎岩灌区、凉江灌区、皮佳如灌区、三星坝灌区、张家冲水库灌区

30.80

湘潭县

韶山灌区、花石水库灌区、上石坝水库灌区、石坝口水库灌区、中路铺水库灌区、印子山水库灌区、湾东港灌区、吟江河坝灌区、南田水库灌区、紫荆山水库灌区、涟家港电灌灌区、东风水库灌区、铜梁水库灌区、桅杆岭灌区

40.67

衡南县

欧阳海灌区、双板桥灌区、斗山桥灌区、栗江电灌灌区、龙溪桥灌区、新塘电灌站灌区、相市灌区、三口桥水库灌区、卫星水库灌区

31.11

邵东市

三都灌区、上沙江灌区、流光岭灌区、黄家坝灌区、同乐坪灌区、马皇冲灌区、天台山灌区、炉前灌区、神前洞灌区、邵水灌区、电灌站灌区、封江坝灌区

24.19

岳阳县

铁山灌区、大坳灌区、岳坊灌区、中洲垸灌区、白洋水库灌区、荣湾水库灌区、百花台水库灌区、南源水库灌区、楠木水库灌区、香严水库灌区、蓄水湖灌区、朱仑水库灌区

29.00

汉寿县

西湖灌区、岩马灌区、捶鼓仑坝灌区、王家湾水库灌区、肖家冲水库灌区、戴家湾灌区、龙潭水库灌区、洪福水库灌区、喉咙管水库灌区、夹山口水库灌区、江东市水库灌区、荆竹界水库灌区、九岗冲水库灌区、莲荷塘水库灌区、林家冲水库灌区、柳溪水库灌区、仁如冲水库灌区、盘湖碈灌区、清水坝水库灌区、龙池湖灌区、粟家坝灌区、王九冲水库灌区、围堤湖灌区、颜家庙水库灌区、斋家冲水库灌区、东洲灌区、西洲灌区

50.14

慈利县

张家界灌区、岩泊渡灌区、胜天水库灌区、峪塔水库灌区、碗田水库灌区、甘堰灌区、宜冲桥灌区、广福桥灌区、白洋峪水库灌区、许家坊灌区

18.66

南  县

河坝镇灌区、千山红镇灌区、金盆镇灌区、平福灌区、唐家湾灌区、钟家嘴灌区、八一灌区、长春灌区、苏河灌区、北洲子镇灌区、白马圻灌区、长胜灌区、北河口灌区、德和灌区、杨泗庙灌区、德胜港灌区、复兴港灌区、厂窖灌区、莲子港灌区、明山灌区、三仙湖灌区、下柴灌区、游港灌区、富民灌区、西河灌区、中鱼口灌区、哑吧渡灌区

41.79

永兴县

青山垅灌区、黄口堰灌区、便江电灌站灌区

24.56

宁远县

水市水库灌区、双龙水库灌区、凤仙桥水库灌区、半山水库灌区、永佳水库灌区、仁和坝河坝灌区

22.16

溆浦县

溆水灌区、紫荆灌区

31.73

双峰县

白马灌区、南冲灌区、群力灌区、燕霄灌区、千金灌区、曲江坝灌区、树山灌区、江边灌区、水口庙灌区、峡山塘灌区、宣丰山灌区、龙潭脑灌区、四方井灌区

32.45

保靖县

酉水灌区

5.73

合计

440.11

注:以2011—2019年已建高标准农田面积为基数

附件4

湖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技术规范要求(试行)

序号

类别

内   容

主要工作

标    准

备    注

1

组织领导

健全领导机制

成立市县改革领导小组或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或联席会议。

政府出台相关文件或会议纪要

可参考省级层面制定

2

制定实施方案

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制订年度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

出台实施方案及批复文件和年度实施计划文件

实施方案必须包含:计量配置、四项机制建立,细化到具体村、灌区

3

核定改革范围

对照省级核定的有效灌溉面积,按照“应改尽改”的原则科学核定改革范围。

建立改革台账,落实到具体地块

全面完成省下达的改革面积

4

强化考核督导

建立考核督导机制;组织推进会、培训等;加强督查检查调研等。

出台评价考核机制文件,相关材料

年度督导不少于4次,年度培训不少于1次

5

四个机制建立

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出台水价核定办法

制定县级农业水价核定办法;明确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制定并出台县级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办法

可参考省级层面制定

6

科学核算农业水价

完成大中型灌区和末级渠系的农业供水成本核算;提出反映大中型灌区和末级渠系运行维护成本的建议水价。

形成成本核算或成本监审结论

 

7

出台县级指导价格

出台县级农业用水指导价,并且达到运行维护成本。

制定并出台达到运行成本的核价文件

 

8

合理确定执行水价

按照县级农业用水指导价确定执行水价,协商定价程序规范。

根据核价文件确定并公示实际执行水价

 

9

四个机制建立

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出台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

县级出台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

制定相关制度和办法

可参考省级层面制定

10

落实水价改革奖补资金

建立财政预算安排长效机制;市、县财政安排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

安排相关奖补资金

 

11

规范资金使用管理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补助资金使用合理、合规。

落实《湖南省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

 

12

工程管护机制

出台管护办法

县级出台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办法;加强工程管护考核结果运用。

《农田水利条例》及《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条例》等

可参考省级层面制定

13

明晰工程产权

县级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全部明晰产权,纳入村级集体资产范围。

县级组织开展清产核资,确权颁证

 

14

大中型灌区管理

县级大中型灌区按《湖南省大中型灌区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达到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参照《湖南省大中型灌区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灌区改造技术标准》(GB/T50599—2020)《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GB50288—2018)《节水灌溉工程验收规范》(GB/T50769—2012)等执行

灌溉保证率达到设计以上水平,骨干灌排设施完好率达到80%以上,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5以上,人员到位率和“两费”落实率达到80%以上

15

高标准农田管理

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工程管护主体,拟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保证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间内正常运行。

《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14)《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DB43876.1—2014)《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4号令)

 

16

明确管护组织和责任

县级成立多元化农民用水管护组织、全覆盖改革区域;签订管护协议、加强工程管护。

《关于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指导意见》(湘水办〔2013〕3号)

县级落实管护主体的制度和办法,组织运行规范,工程管护、用水管理、水费计收等作用发挥良好

17

四个机制建立

用水管理机制

完善供水计量措施

县级计量设施全覆盖改革面积;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干支渠与田间工程分界点全部实现供水计量;计量设施用水计量数据齐全。

参照《灌溉渠道系统量水规范》(GB/T21303-2017)执行

 

18

加强灌溉用水定额管理

县级明确灌溉用水定额;灌溉前下达用水计划;灌溉结束核定用水总量;粮食等重要农作物合理用水有保障。

参照《灌溉用水定额编制导则》(GB/T29404-2012)《湖南省用水定额》(DB43T388-2020)执行

 

19

健全农业用水总量控制

县级农业用水总量指标分解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水合作组织等用水主体。

《湖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湘政办发〔2013〕62号)

 

20

加强取水许可管理

县级大中灌区全面实行取水许可管理。

水利部《关于加强农业取水许可管理的通知》(办资源〔2015〕75号)

 

21

改革效益

完成改革任务

县级完成改革任务落实到具体田块统计表。

 

 

22

节水成效

宣传材料;县级年度用水量对比,节水节电量证明等材料。

节水减排成效证明材料

 

23

管护成效

农田水利设施完善、状况良好、维修养护到位,工程良性机制基本建立。

县村管护协议、管护制度

 

24

综合效益

保障粮食安全、乡村振兴等综合效益。

保障粮食安全,增产增收,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25

农民负担合理

群众满意度问卷调查表等,每个村问卷调查表不少于10 份。

 

 

 

附件5

湖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部门职责分工表

责任部门

主要任务

工作措施

发展改革部门

加快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1、按照大中型灌区和末级渠系分别对农业供水成本进行核算,及时组织农业水价成本监审和调价工作,并做好政策公示。

2、组织开展改革政策宣传、改革知识培训工作。

财政部门

健全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和节水奖励政策

3、建立与灌溉体系运行成本、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供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4、落实省市县改革资金。

水利部门

完善农田水利设施管理服务体系

5、负责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监管,指导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规范组建和发展。

加强供水计量设施建设

6、完善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供水计量设施。

夯实管护组织建设和终端用水管理

7、建立符合当地特点的终端农业用水管理机制,制订用水计划。

加强农业用水总量控制

8、科学核定县级行政区域农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逐步把指标细化分解到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产业园、大型农户、村、组等主要农业用水主体。

9、探索水权制度建立,实行总量控制。

农业农村部门

完善农田水利设施管理服务体系

10、牵头推进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组织加强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的监管,明确工程产权和管护主体。

加强供水计量设施建设

11、负责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结合实际情况配套实用易行的计量设施。

夯实管护组织建设和终端用水管理

12、指导调整优化种植结构和节水农业发展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