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粮食应急预案(2015年修订版)
来源:湘阴县政府   2015-12-22 00:00
浏览量:1 | | | |

 

湘阴县粮食局编制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3、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警系统

     32 应急报告

4、应急响应

     41 等级划分

     42 应急响应启动

43 IV级响应

44 Ⅲ级响应

     45 Ⅱ级响应

     46 Ⅰ级响应

     47 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 总结评估

     52 应急经费和清算

     53 应急补偿、补助和抚恤

54 应急能力恢复

6、应急保障

     61 粮食应急储备

     62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63 粮食主渠道保障

     64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65 通信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3 监督检查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制定与实施

 

 

 

 

 

湘阴县粮食应急预案

 

1、总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监测和控制全县粮食市场异常波动,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确保粮食市场正常供应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湖南省粮食应急预案》和《岳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岳阳市粮食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储存、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粮食事权对粮食应急工作各负其责;切实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认真做好应对准备;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及时作出应急反应,迅速、果断采取措施处置。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设立粮食风险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粮食应急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湘阴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县粮食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粮食局局长、县发改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物价局、县商务局、县药监局、县农发行、县统计局、县广电局、中央储备粮长沙直属库湘阴分库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县粮食局,由县粮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县粮食应急指挥部

启动并终止应急响应;建立健全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工作责任制;督查和指导有关部门单位粮食应急工作;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县直相关部门单位报告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并通报县直相关部门;完成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2.2 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承担县粮食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根据应急状态下全县粮食市场动态,向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提出相应的处置工作建议;联系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粮食应急工作;综合汇总有关情况,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完成县粮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粮食局:负责监测市场粮情;会同县直相关部门单位完善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和动用机制,及时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建议;负责应急粮源的组织、采购、储存、加工、调运和供应等;实施最高、最低库存量的管理。

    县发改局:会同县粮食局负责粮食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工作,必要时向县政府提出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会同县粮食局等部门单位负责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建立粮食供需抽查制度,发布粮食生产、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确保调运粮食应急车队的陆路交通畅通;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县财政局:负责对县级粮食应急加工、应急供应网点的建设维护,设备配置,应急演练及宣教培训等给予必要经费支持,并视各地当年粮食应急事件发生情况及应对处置效果酌情给予奖励。

县交通局:根据粮食应急工作需要,及时安排应急粮食的运输工作。

县农业局:负责掌握粮食生产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产量,促进产需基本平衡。

县工商局:负责依法打击粮油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及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县质监局:负责粮食加工环节监管,依法查处加工环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县物价局:负责监控市场粮食价格,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牵头制定粮食销售最高限价或采取其他价格干预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县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粮食的进出口。

县药监局:负责对粮食市场及流通环节粮油食品安全监管。

县农发行:负责落实采购、储存、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县统计局:负责组织实施农业产值、粮食产量、批发和零售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统计数据,并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做好粮食统计监测和应急工作。

县广电局:负责开展粮食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中央储备粮长沙直属库湘阴分库:负责中央储备粮动用计划的执行。

3、预警监测

3.1 监测预警系统

县粮食局、县发改局、县物价局会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全县粮食预警监测系统,加强对县内外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及时掌握粮食市场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向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为制定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政策提供依据。

县直属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辖区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按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是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状态时要及时报告。

3.2 应急报告

县粮食局、县发改局会同县商务局建立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在发生洪灾、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形或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事件,引发公众恐慌等情形下,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形及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县粮食、发改、物价和商务部门应立即核实情况,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公安机关。

4、应急响应

4.1 等级划分

粮食应急状态分为ⅠV级(县级)、Ⅲ级(市级)、Ⅱ级(省级)和I级(国家级)四级。

4.1.1 IV(县级):在本县范围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以县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应对处置的情况。

4.1.2 Ⅲ级(市级):在两个以上县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或超出县政府处置能力的,以及市政府认为需要以市级粮食应急状态应对处置的情况。

4.1.3 Ⅱ级(省级):在两个以上市州或省会城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或超过市政府处置能力的,以及省政府认为需要以省级粮食应急状态应对处置的情况。

4.1.4 I级(国家级):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或超出省政府处置能力的,以及国务院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应对处置的情况。

4.2 应急响应启动

出现IV级、Ⅲ级、Ⅱ级、I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分别由县、市、省、国家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

4.3 IV(县级)响应

4.3.1 出现IV级应急状态,由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报告同级政府批准后,启动县粮食应急预案,并向省、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4.3.2 县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县粮食局应急指挥部要根据粮食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立即采取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必要时动用县级储备粮或社会临时征用粮食。如仍不能满足供应,确需动用市级储备粮的,由县政府提出申请,由市粮食局会同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并将情况通报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其内容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一次动用县级储备粮1000吨以下的,经县政府授权,按《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县粮食局、县发改局和县财政局直接下达动用命令。

2)动用县级储备粮的资金安排、补贴来源。

3)动用县级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价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4)其它配套措施。

 4.3.3 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迅速采取应急措施。

1)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应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的发展情况,并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县人民政府、省、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并通报县直有关部门单位。会同县政府、县广电局及相关新闻部门单位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发布相关信息,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解社会紧张心理,确保社会稳定。

2)县粮食局负责县级储备粮动用计划的执行,具体落实粮食出库地点,及时拟定上报重点运输计划,会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合理安排运输,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粮食调拨到位。县级储备粮实行送货制或取货制,调运费用由调入方负担。

3)县内出现粮食供不应求时,由县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或由市粮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联合报请省粮食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经省政府批准后,动用省级储备粮。

4)县粮食应急指挥部依法统一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依法予以补偿。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应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

4.3.4 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接到县人民政府通知后,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1)进入县级应急状态后,24小时监测本地区粮食市场动态,并及时将情况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县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粮食调配、加工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3)迅速执行县粮食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4.4  Ⅲ级(市级)响应

出现Ⅲ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在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部署下,开展各项粮食应急工作。

4.5 Ⅱ级(省级)响应

出现Ⅱ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在省、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部署下,开展各项粮食应急工作。

4.6 I级(国家级)响应

出现I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在国家、省、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部署下,开展各项粮食应急工作。

4.7 应急结束

粮食市场恢复正常,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各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及时终止应急响应,宣布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 总结评估

各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对粮食应急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评估,研究改进措施,提高粮食应急能力。

5.2 应急经费和清算

5.2.1 县财政局会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对应急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差价、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进行审核后,及时清算。

5.2.2 对应急动用的县级储备粮占用贷款,由县农业发展银行会同县粮食局清算并收回贷款。

5.3应急补偿、补助和抚恤

各级政府对因参与应急处置致病、致残、伤亡的人员,按规定给予补助和抚恤;对参与应急处置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对应急处置期间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和个人的物资、费用和劳务依法给予补偿。

5.4 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等措施,补充县级储备及商业库存,恢复粮食应急能力。

6、应急保障

6.1 粮食应急储备

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保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企业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能力。

6.1.1 进一步优化县级储备粮的布局和品种结构,加强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应按照“产区保持三个月销量,销区保持六个月销量”的要求,建立和充实地方粮食储备,并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及粮食应急的需要,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

6.1.2 县政府按照保证本级城市10天以上市场供应量的要求建立成品粮储备,增强应对市场波动的能力。

6.1.3 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均应按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所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义务。县粮食局应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的监督检查。

6.2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6.2.1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保障网络。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粮食应急预案的需要,由县粮食局掌握联系,并扶持一些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大中型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加工任务。

6.2.2 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根据我县城镇居民、城乡救济和驻军需要,按照国家“每10万人口至少设立1个应急供应点”的要求,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县粮食局要选择认定一些信誉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零售网点和军供网点及连锁超市、商场和其他粮食零售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并实行挂牌管理。

6.2.3 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由粮食、交通等部门选择一批经营信誉好、运力调度能力强的运输企业,委托其承担粮食应急运输业务;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运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并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6.2.4 县粮食局应与所在地应急指定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及时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动态;应急加工与供应指定企业名单报省、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应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确保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和供应。

6.2.5 县粮食局、县发改局和县财政局针对县本级现有粮食储备库存不足情况,应合理规划布局,加大投入,通过新建、改建、扩建,不断增加粮食储备库库容。

6.3 粮食主渠道保障

在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形成统一、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的同时,充分发挥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在粮食应急调控中的主渠道作用。保留1-2家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通过改革体制、创新机制,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改善基础设施和技术力量,使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成为粮食应急调控的主体。

6.4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应急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企业的支持力度,做好应急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

6.5 通信保障

各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办公室应在粮食应急状态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并确保通讯联络畅通。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县粮食局负责加强对本预案的宣传和培训,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提高粮食应急能力。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粮食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力,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3 监督检查

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县粮食局会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粮食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3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预案由县粮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