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2014年修订版)
来源:湘阴县政府   2014-12-2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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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单位:县消防大队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县重大火灾和案发灾害事故应急处置机制,科学有效地调度救援力量,正确采用各种战术、技术,快速实施灭火救援行动,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湘阴发生的,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和处置的重大火灾和各类案发灾害事故。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在处置重大火灾和各类灾害事故时,始终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把火灾和灾害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2)防消结合,以防为主。政府和消防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宣传教育,加强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整改、消除各类消防隐患,从源头上预防重大火灾和各类灾害事故的发生。

  (3)统一领导,协同作战。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协调有序地开展火灾扑救、人员救治和善后处理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重大火灾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组织指挥机构、日常办事机构、现场处置机构组成。

  2.1组织指挥机构

  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较大火灾事故,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和处置的,成立重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指挥长,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县长任常务指挥长,公安局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局长和消防大队大队长或政治教导员任副指挥长)(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全县火灾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2.2日常办事机构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公安局,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消防大队政治教导员或大队长担任,副主任由应急指挥部、交警大队、自来水公司、煤气公司、电力局、卫生局、环保、建设局、安监局、武警中队、政府新闻办公室、电业局、人民医院的成员单位负责人担任。

  2.3现场处置机构

火灾事故发生后,指挥部根据火灾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和灭火行动的需要,设立现场灭火指挥部。参与现场应急灭火行动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现场灭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

2.4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省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各项工作部署,及时向市重大火灾应急指挥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办公室报告重大火灾情况;

(2)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4)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5)审议批准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等。

2.5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日常管理职责

贯彻落实应急管理的各项工作部署;负责重大火灾事故的日常监督工作;组织编制和修订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建立和管理重大火灾事故应急处专家库,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2)应急处置职责

负责全重大火灾事故的信息和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制定事故处理工作程序和工作细则,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检查督促各地区、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的控制火灾事故,防止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向市重大火灾事故指挥部和应急办办公室、应急指挥部以及共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为新闻机构提供火灾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按要求接受媒体专访。

2.6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重大火灾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县公安局、消防大队、电业局、交警大队、自来水公司、环保局、燃气公司、安监局、医疗救护机构、气象局、建设局、武警中队、武装部、县政府新闻办公室等(组织机构图见附录)

2.7成员单位职责

县消防大大队:负责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办公室的各项职责;拟定应急灭火救援预案、组织协调灭火、救援应急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开展灭火救援应急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灭火现场的警戒维护现场秩序;组织、指导、协调重大火灾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县交警大队:负责火灾现场道路的警戒,保证道路畅通。

电力局:负责火灾现场的电力安全保障。

自来水公司:负责火灾现场的消防用水的水源保障。

环保局:负责环境的检测工作。

燃气公司:负责火灾现场的燃气安全保障,切断燃气。

县武装部、武警中队:负责提供支援。

县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对外宣传口径,组织。协调重大火灾事故的信息发布,对互联网信息的管理,以及有害信息的封堵工作。

2.8应急处理工作小组及职责

县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根据需要成立相关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县重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给县应急指挥部及县应急委办公室。

灭火救援组

由事故发生单位和县人民政府、消防大队、公安局、武警中队组成,组长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一名副职担任,主要负责事故现场处置。

(2)后勤保障组

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灭火救援与后勤保障的协调工作,保证灭火救援现场所需人员和油料,灭火剂及各类器材装备等物质供应。

(3)医疗救护组

随时与县人民医院、中医院保持联系,做好受伤人员的现场急救处理和住院抢救治疗工作。

(4)安全警戒组

由县公安局组成,由县公安局一名副职领导担任,公安交警等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疏散被困人员,维持现场秩序,确保火场安全,保证道路畅通,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事故区域。

(5)事故调查处理组

由事故发生的具有监管职能的部门为主负责,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评估事故影响,提出防范意见,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查处,及时查办或稳定相关案卷,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6)专家咨询与现场检测评估组

由消防大队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为事故处理提供技术帮助,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及时报重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7)综合组

由县消防大队负责,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分析事故进展,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8)信息发布组

由县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通过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信息发布,依法受理事故发生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信息的管理指导。

2.9县重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

重大火灾事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重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下,组织和指挥县区的重大火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消防大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火灾事故救援,组织协调以及履行对重在火灾事故日常管理职责,有关实施方案和组织落实等情况报当地人民政府。

3事故分级

  根据火灾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等,划分为特别重大火灾事故(I)、重大火灾事故(Ⅱ级)、较大火灾事故(Ⅲ级)和一般火灾事故()四级。

  4监测与报告

  4.1火点监测

  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4.2系统预防

建立全县统一重大火灾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火灾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监督职能部门依法发布火灾安全信息。消防大队负责开展重大火灾安全事故的日常监测工作。

  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不断提高全民火灾防控能力。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消防法》赋予的消防安全职责及其他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积极预防火灾事故发生。

  4.3隐患消除

  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加强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定期监督检查。公安消防机构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自觉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监督检查。对公安消防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当认真办理,及时消除隐患。

4.4建立通报

(1)通报范围

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火灾安全事故,一次性造成30死亡人以上的火灾事故,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火灾事故,发现死亡的火灾安全事故。

通报方式

接到重大火灾事故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重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县重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接到重大火灾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之内向县应急办公室报告和市消防支队报告。

(3)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

对重大火灾事故,县重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上报市应急办公室的同时,要及时向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办公室报告情况,以便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4.5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家、省、市、县有关部门(单位)举报重大火灾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火灾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县有关部门(单位)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单位),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

4.6应急准备和预防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各地报告的可能导致重大火灾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灭火作战预案和程序进行演练,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单位)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

事态严重、具有重大火灾隐患的及应时上报县应急办公室,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时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5应急响应

  5.1先期处置

  火灾事故发生后,县政府应立即按照本级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指挥公安、消防、安全监管、卫生、环保等部门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尽可能控制火灾蔓延、扩大,严防次生灾害的发生,迅速抢救受伤和受困人员。

  有关部门按规定,迅速、准确将火灾事故和先期处置情况逐级上报至省指挥部办公室。

  对于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及时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5.2分级响应机制

  火灾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县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公安局、消防大队及有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全力支援。

  (1)应对一般火灾事故,启动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县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视情启动。

  (2)应对较大火灾事故,启动县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有关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必须启动,本预案视情启动。

  (3)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超出县政府应急处置能力,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和处置的较大火灾事故,启动本预案,有关县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必须启动。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发生后,向上级汇报后,县指挥部迅速协调各方力量全力参与应急处置。

  5.3信息报送与处理

  信息采取分级报送的原则。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信息应立即上报县政府。

  5.4医疗卫生救护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对事故伤亡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必要时,及时协调有关医疗救护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增援。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积极协助运送伤员,必要时征用过往车辆。

  5.5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并配戴明显标识,加强个人安全防护。现场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采取各种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处置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管理规定。

  5.6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灭火指挥部根据事故具体情况,明确群众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的范围、方式、程序并组织实施。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负责设置事故现场警戒,实施交通管制,疏散现场无关人员,防止事故扩大、蔓延和造成其他人员伤害。

  5.7跨区域增援

  指挥部根据火灾发展情况,或根据事发地政府的请求,统一调集县消防力量和装备,或抽调有关部门人员赶赴现场指导灭火救援。

  5.8案件查处

  消防部门要在灭火救援期间和事后及时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依法查处。

  5.9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应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各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及时采用授权发布、接受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发布信息,组织报道。

  5.10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的大火已扑灭、火险隐患已消除,次生灾害发生的因素消除,现场处置行动结束,由现场灭火指挥部提出建议,经指挥部批准,应急响应结束,并通知有关部门和事发地政府。

  5.11后期处置

  (1)县政府对在火灾中造成的伤亡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尽快恢复当地的社会秩序。

  (2)保险公司应在政府的协调下,及时开展事故理赔工作。

  5.12事故调查

  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火灾事故,由国务院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省有关部门协助调查;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火灾事故由省政府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县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协调有关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处置行动过程中的通信保障。

  6.2资金保障

  重大火灾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行动所需资金由各级公安消防部门提出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6.3力量和装备保障

  各地应根据本地区火灾事故特点,确定由公安、交通、医疗卫生等部门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的专门应急救援力量,明确力量分工、联络方式以及应急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保证应急状态下的迅速调用。

  6.4技术保障

  公安消防和科技部门加强在消防技术和装备研制开发中的合作,不断改进技术装备,适应重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的需要。

   7宣传、培训与演练

  7.1宣传

  政府和消防部门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有计划地组织火灾预防、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的防火意识和防护自救能力。

  7.2培训

  政府和消防部门组织、指导火灾事故专业救援队伍、专职(义务)消防力量的培训,提高队伍综合素质和灭火能力。

  7.3演练

  政府和消防部门要协调相关单位,适时组织重大火灾救援演练。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不断充实和完善预案。

  8附则

  8.1奖励与责任

  对在实施重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行动中反应迅速、表现突出、处置果断、决策正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因玩忽职守、贻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8.2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制订并解释,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随着形势发展,县公安消防大队会同成员单位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县政府批准。

  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和行动方案,报县公安消防大队备案。

  8.3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湘阴县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机构图

 

 

县重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

      长:县人民政府县长

常务副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县长

副 指 挥  长:县公安局副局长、县消防大队政治教导员(或者大队长)

 

办公室(县公安局)

办公室主任:消防大队政治教导员(大队长)

 

 

 

专家咨询委员

 

  

 

 

 

 


建设局

 

石油公司

政府新闻办公室

 

 

安监局

公安局

力局

交警大队

自来水公司

环保局

医疗救护机构

燃气公司

武警中队

武装部

 

县人民政府重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