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15年修订版)
来源:湘阴县政府   2015-12-2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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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编制

 

   

1. 总则

1.1 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1.5 事故等级

1.6 预警等级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指挥机构

2.2 日常工作机构

3. 预防、预测、预警

3.1预防

3.2 预测

3.3 预警

4.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5.2 分级响应

5.3 扩大应急

6.应急处置与救援

6.1应急决策

6.2 预案启动

6.3 应急联动

6.4紧急处置措施

6.5扩大应急

6.6 通讯

6.7 新闻报道

6.8 应急结束

7.恢复与重建

7.1 善后处理

7.2 事故调查

7.3 应急总结

8. 应急保障

8.1 通信与信息保障

8.2 现场救援和抢险装备保障

8.3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8.4 监督检验保障

9. 宣传、培训和演习

9.1 公众宣传教育

9.2 培训

9.3 演练

10. 预案管理

11.政府的监督与支持

12.奖惩

13.附则

 

 

 

1 总则

1.1 目的

为了有效地预防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害,尽快排除险情,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以及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维护生产、经济秩序和社会政治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为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1.3 编制依据

1.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1.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3.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1.3.4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

1.3.5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1.3.6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2号令)

1.4 适用范围

1.4.1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或者有可能发生)一般以上的特种设备事故;

1.4.2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性质特别恶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突发事件;

1.4.3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难以控制,请求支援的特种设备突发事件。

1.5 事故等级

1.5.1 特别重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1.5.1.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1.5.1.2 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1.5.1.3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1.5.1.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1.5.2 重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1.5.2.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1.5.2.2  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1.5.2.3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1.5.2.4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1.5.3 较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1.5.3.1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1.5.3.2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1.5.3.3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1.5.3.4 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1.5.3.5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1.5.4  一般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1.5.4.1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1.5.4.2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1.5.4.3 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1.5.4.4 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1.5.4.5 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1.5.4.6 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1.6 预警等级

  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按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四个级别:

1.6.1Ⅰ级响应。

1.6.1.1 特种设备发生跨设区市或设区市难以控制并有向全省或周边省份扩散的态势,超出设区市政府联合应急处置能力或省特种设备应急处置机构应急能力,需要省政府统一指挥进行应急处置行动或需国务院增援、组织协调处置的;

1.6.1.2 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后果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人员特别重大伤亡,或造成特别重大危害,需要设立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部来统一指挥应急处置行动,或需要启动省专项应急预案或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进行处置的;

1.6.1.3省政府、省突发公共事件委员会决定启动Ⅰ级响应的,或国务院决定启动Ⅰ级响应的突发公共事件。

1.6.2 Ⅱ级响应

1.6.2.1 特种设备发生跨县(市)难以控制的事态,并在设区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呈扩散态势,超出本设区市、县(市)级人民政府联合应急处置能力或设区市特种设备应急处置机构能力,需要省特种设备应急处置机构组织力量参与处置的;

1.6.2.2 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后果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或造成重大危害,需要设区市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来统一指挥应急救援行动,或需要启动设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

1.6.2.3市政府、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认为有必要启动Ⅱ级响应的突发公共事件。

1.6.3 Ⅲ级响应

1.6.3.1 特种设备发生县(市、区)特种设备应急处置机构难以控制的事态,并有向周边县(市、区)扩散的态势,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需要设区市特种设备应急处置机构组织力量增援或协调处置,或需设区市人民政府启动设区市专项应急预案的;

1.6.3.2 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后果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人员有较大伤亡,或造成较大危害,需要启动县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或需要设区市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来统一指挥应急处置行动的;

1.6.3.3 市突发公共事件日常工作机构或省特种设备应急处置机构认为有必要启动Ⅲ级响应的。

1.6.4 Ⅳ级响应。

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在县(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县级特种设备应急处置机构、应急力量和资源可以控制险情和事态,或者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后果已经或者仅可能导致个别人员伤亡,造成轻微危害,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有效处置,或需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专门小组统一指挥应急处置行动的。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指挥机构

在县政府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指挥部领导下,由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牵头设立县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我县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的日常工作机构。县特种设备较大以上生产事故应急处置机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指挥长,县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主要领导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领导任副指挥长,成员单位由县公安局、卫生局、环保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消防大队等相关单位组成。特种设备突发事件报警电话:0730-2214550

主要职责:

2.1.1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政府的决定,统一领导全县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2.1.2 编制和完善县级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定期会晤机制和演练机制,建立健全应对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应急基础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

2.1.3 承办Ⅳ级响应的特种设备突发事件专项应急工作;

2.1.4 指导和协助使用单位处置Ⅳ级响应的特种设备突发事件;

2.1.5指导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报警和应急保障工作;组织开展特种设备预案演练、防灾减灾科普宣传;

2.1.6 指导、监督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事故预防及救援工作。

2.1.7 办理县政府和县政府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2.2 日常工作机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监察股(电话:2214550),承担县级特种设备应急处置管理的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

2.2.1 负责组织、指导全县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编制、修订县级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和检查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作;

2.2.2 负责收集特种设备事故相关信息,分析、提出预防建议;

2.2.3 协调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救援工作,做好应急救援联动组织网络的联系、协调工作,定期与相关部门和单位交换信息;

2.2.4 汇集、上报事故情况和救援情况,起草相关文件,负责文书、资料归档;

2.2.5 贯彻县领导小组的指示和部署,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预防、预测、预警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督促、检查本辖区内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逐步建立完善的特种设备事故预测、预警数据库网络,动态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各有关单位有义务无偿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支持、配合特种设备事故预测、预警数据库建设。保证预测、预警服务系统的信息传递及反馈准确、高效、快捷。

3.1预防

3.1.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和运行全面负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专(兼)职管理机构或者专(兼)职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研究,定期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有效的预防措施建议,特殊情况时应当立即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整改,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健全完善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

2)设置专(兼)职管理机构或者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3)定期分析、检查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4)按期申报定期检验,保证设备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5)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6)设备隐患整治率达到100%。

7)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3.1.2 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场所、重点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开展专项整治。

3.1.3 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3.2 预测

3.2.1 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结合特种设备事故情况,对本辖区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察和监督检验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预测到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应当及时向使用单位发出安全监察指令书。

3.2.2县特种设备应急机构应探索建立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监测预报体系,提高预测、预报的能力。发现并确认可能引发Ⅲ级响应以上的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或前兆信息时,应先采取有效的预防和防范措施,并及时向市特种设备应急机构报告。

3.3 预警

3.3.1 特种设备突发事件预警级别,按照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国家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2 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3.3.3 特种设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并及时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等方式发布。发布预警警报或紧急公告时,应根据突发事件的特点,发布警告或者劝告可能受到危害的特种设备事故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疏散路线和避难所、预警起止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宣传自我保护、应急和防止、减轻危害的常识,发布机关等。

预警公告发布后,预警内容变更的,应当及时发出变更公告。

  4、报告

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发生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报告后,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岳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并逐级上报情况,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信息报送应当做到客观、真实、及时,不得瞒报、谎报和缓报。

4.1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特种设备一般以上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将突发事件情况报告县人民政府,并同时向岳阳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接报的情况与相关的情况。

4.2 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发生后,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应急机构主要领导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客观、真实、及时地向县政府和岳阳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动态报告现场情况。在情况紧急时可先用电话报告。首报突发事件,可先对其基本事实(即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情况、结果)作客观、简明的报告,然后再及时、准确、深入续报详细的情况。

4.3 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发生后,可能涉及或影响到本行政区域外时,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应急机构应主动对外进行联系,通报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协助做好有关善后事宜;涉及到境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境外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由省政府涉外部门统一进行处置。

  5、应急响应

5.1应急准备

5.1.1Ⅰ级、Ⅱ级预警响应。涉及特种设备的Ⅰ级、Ⅱ级预警警报发布后,县特种设备应急机构应24小时值班,实时向国家质监总局、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和通报最新事态。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准备工作(已启动预案的则按预案开展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相关应急救援专业队伍,采取必需的处置准备措施,进入应急准备状态,并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和通报应急准备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

5.1.2 Ⅲ级预警响应。涉及特种设备的Ⅲ级预警警报发布后,预警区域的特种设备应急机构应24小时值班,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准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相关应急救援专业队伍,采取必需的处置准备措施,进入应急准备状态,并及时向岳阳市人民政府和省特种设备应急机构报告应急工作准备情况,以及当前存在的突出困难、安全隐患和重大险情等情况。

5.1.3 Ⅳ级响应

接到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确认属Ⅳ级响应的:

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立即向县级人民政府及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同时启动本级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迅速赶赴现场,采取先期处置措施。

可视情况请求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指导处置工作。情况严重的,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提请县人民政府启动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救援行动,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当出现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等事态时,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立即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请求扩大应急。

5.1.4预警解除。有关情况证明不可能发生特种设备突发事件时,发布预警警报的部门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迅速组织恢复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

  5.2 分级响应

5.2.1Ⅰ、Ⅱ级响应

接到特种设备突发事件报告,确认属Ⅰ、Ⅱ级响应的:

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岳阳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同时启动应急联动机制和本级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迅速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还未成立之前,先期到达现场的特种设备应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应在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的协调指挥下,采取果断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优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全力控制态势发展,防止和阻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发生。

5.2.2 Ⅲ级响应

接到特种设备突发事件报告,确认属Ⅲ级响应的:

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及龙岳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同时启动本级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迅速赶赴现场,采取先期处置措施。

  5.3 扩大应急

5.3.1 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出现县难以控制的事态;或呈扩大、发展的趋势,有可能影响周边省、市、县;或有关处置职能不在当地地方政府,需要上级扩大应急救援,提高应急指挥级别,扩大应急范围等,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5.3.2 在县范围内,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需要县人民政府或者岳阳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扩大应急救援的,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岳阳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6、应急处置与救援

  6.1应急决策

县特种设备应急机构办公室接到一般以上事故报告后,应当根据事故的等级、类别、范围、危害程度等情况,及时提出具体意见,报市特种设备应急机构,同时报县政府、县安委会。县特种设备应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综合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建议,作出如下决定:

6.1.1 对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提出具体的应急救援处置意见;

6.1.2 发布启动县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的指令;

6.1.3 县特种设备应急机构负责人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故发生地,现场指挥。

6.1.4 要求有关部门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赶赴事故发生地进行指导;

6.1.5 调集应急救援专业抢险队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

6.1.6 向县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指挥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必要时请求给予支援;

6.1.7 落实国家和省、市、县领导的有关指示,及时与事发地和有关方面联系,掌握事故动态,督办落实情况。

6.2 预案启动

6.2.1 应急预案启动后,县特种设备应急机构暨办公室要立即按照预案要求,组织有关部门研究部署各项行动方案,要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人员立即进入岗位,做好应急救援处置的各项工作。

6.2.2 县特种设备应急机构负责人到达事故现场后,在了解先期应急救援处置情况的基础上,根据事故状况和应急救援处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研究制定和实施各种应急救援处置方案。现场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可成立若干个工作组,分别负责抢险救援、医疗救治、卫生防疫、治安警戒、交通管制、应急通信、人员疏散安置、社会动员、新闻报道、物资经费保障、生活保障等工作。

  6.3 应急联动

事故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参加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的单位、人员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6.3.1 现场抢险救援组: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开展现场抢险救援,并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根据情况可下设3个小组:

6.3.1.1 人员抢救小组:负责事故现场伤员抢救工作。

6.3.1.2 消防消毒小组:负责事故现场的消防灭火、喷淋降温和喷淋消毒。

6.3.1.3 隐患处置小组:负责查明事故的性质、类别、影响范围,查清存在的其他危害,在技术专家组的指导下,及时处置和消除可能造成次生危害的隐患。

6.3.2 医疗救治组:负责组织伤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6.3.3交通管制组:负责事故发生地的道路交通管制工作,确保抢险、救援、救护、物资运输通畅。

6.3.4 治安警戒组:负责设立警戒区并实施警戒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

6.3.5 人员疏散安置组:负责紧急状况下人员的疏散安置和火源消除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社会救济。

6.3.6 环境监测组:负责对环境实施监测,提供气象资料(风向、气温)。

6.3.7 社会动员组:负责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参与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6.3.8 通讯报道组: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期间的新闻发布和通讯畅通工作,统一对外宣传报道;

6.3.9 联络协调组: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现场指挥部指令传达,日常事务协调、信息收集传递、会务、文印等工作。

6.3.10 技术专家组:负责对事故原因、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救援的处置建议,指导开展应急救援和隐患处置工作。

6.3.11 后勤保障组:负责救援物资调拨和事故应急期间全体参加人员后勤保障工作。

6.4紧急处置措施

各级应急机构应当针对事故特性,及时、有序、有效地实施现场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降低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

6.4.1 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6.4.2 封锁事故现场,建立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气温)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工作区域内,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同时,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一般设立三类,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当发生易燃易爆有毒介质泄漏时还应设立疏散区域。

6.4.2.1 易燃易爆和液态氧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泄漏时,应立即消除危险区、缓冲区、疏散区内的明火,切断电源,关闭手机,并实行交通管制,关闭区域内所有机动车辆发动机,封锁交通道口。区域内设置警戒线和警示标志,禁止一切明火,禁止车辆通行,禁止一切无关人员进入,并设专人监护。

6.4.2.2 对发生有毒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泄漏的,应对危险区、缓冲区、疏散区内实行交通管制,封锁交通道口,区域内设置警戒线和警示标志,禁止无关车辆通行,禁止一切无关人员进入,并设专人监护。

6.4.2.3 对发生其他特种设备(非易燃易爆有毒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的,应在事故现场危险区、缓冲区设立警戒线,封锁交通道口,禁止无关车辆通行,禁止一切无关人员进入。

6.4.3 紧急疏散人员。发生危害介质泄漏时,应立即确定事发地周边居民和群众的疏散区域,下达人员疏散的指令,组织人员疏散和清场检查,并做好疏散过程中的医疗、卫生保障和救助。其中:

6.4.3.1 对发生易燃易爆和液态氧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泄漏的,应立即组织群众向上风向,迎风疏散转移。

6.4.3.2 对发生有毒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泄漏的,应立即组织群众用湿毛巾捂住鼻嘴,向上风向,迎风转移疏散。

6.4.4 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扩大。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技术、结构和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质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特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对发生易燃易爆有毒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泄漏的,应立即组织专业人员采取措施处置泄漏。组织消防人员灭火和对发生泄漏的气体进行消毒或稀释,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压力容器及其周边受影响的压力容器,进行喷淋降温。对可倒换的,将事故设备和波及的其它隐患设备内部介质倒换至安全可靠设备之中,对于可移动的设备(如液氯、液氨、二氧化硫气瓶),在经有关专业人员判定可以移动后,组织具有安全防护知识和配备防护装备的人员,将设备移至可处理场所进行处置。

6.4.5 抢救伤员,组织救治。及时、科学、有序地展开受害人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的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障救护车辆的道路畅通。针对事故伤害特征,组织有关医疗机构、专家实施救治。

6.4.6 排查事故原因。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排查事故原因,对事故设备检验检测并进行安全评估,排查可能存在的其他危害。

6.4.7 疏散人员安置。紧急征用车辆,将从疏散区转移出来的群众运送至安置场所。启动紧急避难场所(如中小学、影剧院、体育馆、公园、广场等),妥善安排疏散群众的食宿,做好对群众的宣传解释和安抚工作。必要时,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告知事故情况、影响区域、可能造成的危害以及自我防护知识。

6.4.8 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应当按要求配备安全防护用品和必要的安全装备。事故现场应当在专业部门的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6.4.9 社会动员。当地人民政府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负责动员、调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征用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尽可能的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拦和拒绝。

6.4.10 消除危害后果。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发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等措施,防止对人的继续危害和对环境的污染。对有毒有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理,直至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和环境保护标准。

  6.5扩大应急

对于下列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的事故,应采取果断措施,迅速扩大疏散区域和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撤离现场人员,疏散群众,防止造成危害扩大,并立即请求上级支援。

6.5.1 易燃、易爆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泄漏,在无法堵住泄漏,并在周围空间形成混合爆炸气体,有可能形成化学爆炸,导致救援及周边人员伤害的(如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储罐、罐车);

6.5.2 易燃、易爆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泄漏造成的火灾,在无法控制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温度,可能发生设备爆炸或者火灾影响周边设备可能发生爆炸,或者可能形成空间化学爆炸,导致救援及周边人员伤害的(如液化石油气储罐、罐车);

6.5.3 有毒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在处置过程中,可能发生化学爆炸或物理爆炸,导致救援及周边人员伤害的(如电解食盐工艺液氯介质设备内部存有三氯化氮,液氯气瓶内部存有石蜡的);

6.5.4 事故现场建筑物可能发生倒塌和事故设备可能发生垮塌,导致救援及周边人员伤害的。

  6.6 通讯

在应急救援时,可以采用无线对讲等各种通讯方式,保证事故现场与指挥部的联络通畅。易燃易爆场所应当使用防爆型通讯设备。

  6.7 新闻报道

6.7.1 新闻报道工作遵循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统一向媒体和社会发布。要及时掌握信息,分析舆情,提出新闻报道意见,加强与负责新闻处理的部门沟通,组织指导新闻工作。涉及境外媒体的采访和对境外发布新闻,按有关规定统一对外报道口径。

6.7.2 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切实加强特种设备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市、县政府的有关规定,做好特种设备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避免误导和新闻炒作。

6.7.3  一般和较大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宣传部门负责协调把关。重、特大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由负责处置突发事件的机构和省政府宣传部门负责协调把关,向媒体和社会发布;

6.7.4 应急救援中涉及境外和外籍人员救护、接待、境外媒体采访等有关事宜的,统一由政府涉外部门负责。

  6.8 应急结束

应急救援的终止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根据现场应急救援活动情况和事故调查组的意见,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宣布。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直接的应急救援和现场生命施救活动结束,以及突发事件的影响得到初步控制后,并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经研究决定后,报应急机构批准,方可撤离现场应急救援队伍,撤销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救援行动终止消息。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6.8.1 事故现场隐患得到妥善处置,事故险情得到消除,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检查确认,不存在造成次生事故因素,不会对事故现场和周围环境造成火灾、中毒及环境影响时,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经应急机构批准,可以撤消疏散区,撤回疏散人员。

6.8.2 事故伤员全部送至医院救治,事故死亡人员遗体得到妥善处置,失踪人员已查明,事故现场处于保护状态,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经应急机构批准,可以撤消警戒区,撤回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事故现场交由事故单位或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监管。

6.8.3 具备下列条件时,应急机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宣布终止实施应急预案: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事故危害得以控制;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7、恢复与重建

应急行动结束后,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将工作重点迅速转到恢复与重建上,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7.1 善后处理 

7.1.1 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继续保持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巩固应急处置工作的成果,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7.1.2 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备。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器材、设备仪器、抢险队伍和场地等,所发生费用由事故单位负责,事故单位无力承担时,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7.1.3 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必须进行全面的检修,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应当予以报废。

7.1.4 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者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环保部门和建筑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7.1.5 尽快统计上报死伤人数与受损情况。

7.1.6 尽快帮助事故单位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

  7.2 事故调查

按照有关规定,由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对突发事件的原因等问题进行调查,并依照法定期限结案。

  7.3 应急总结

应急结束后,组织应急救援的特种设备应急机构,应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全过程及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并向县人民政府和岳阳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应急机构及相关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期间有关文字资料、图片资料、录像等资料整理归档工作。

  8、应急保障

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工作职责和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工作。

  8.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特种设备应急人员通讯联络动态数据库,明确应急参与部门、人员的名单和通讯录;建立和完善特种设备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网络。

  8.2 现场救援和抢险装备保障

做好特种设备应急现场救援和抢险装备等物资储备,建立应急救援设备(装备)数据库,明确参与应急响应单位抢险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的位置,督促应急响应单位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检测等制度,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8.3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和相关企业的技术装备情况,指导企业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和完善特种设备专业应急救援体系和应急救援队伍保障方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水平。

应急救援队伍的主要职责:

1)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抢险、救援、处置工作;

2)配备应急救援抢险、排险装备,定期实施应急救援演练;

8.4 监督检验保障

根据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对重点行业、重点场所、重点设备的重点监督检验网络。

  9、宣传、培训和演习

  9.1 公众宣传教育

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公布报警电话,广泛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应急预防、应急救援等基本知识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公民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和应急预防、应急救援能力。

  9.2 培训

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指导、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机构开展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人员的培训,建立一支业务精湛、行动迅速、能打硬仗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锻炼和提高在突发事故情况下的快速抢险救援、营救伤员、指导和帮助群众防护或者撤离、有效消除危害等应急救援技能和反应的综合素质。

  9.3 演练

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特种设备的特点,有针对性地不定期指导、组织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演练,使各应急部门、机构、人员明确岗位与职责,增强各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协调,提高整体应急反应能力。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根据演练情况和实际需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10、预案管理

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本地区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实施的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预案做好常态下的监测预测、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监督检查工作,为应急工作提供良好的保障。每次一般以上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发生后或者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要对本地区特种设备应急预案进行重新评估,进一步健全应急机制。

  11、政府的监督与支持

县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支持、督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组建专家队伍、应急救援专业抢险队伍、组织应急演练、培训及配置救援检测仪器设备、抢险工具、交通工具、人员奖励等方面给予经费保障;在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发生时,协调公安、消防、卫生等相关部门,及时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工作。

  12、奖惩

12.1 对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在处置突发事件工作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奋力抢救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在危险关头,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及时准确报送重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为应急处置赢得时间,成效显著者;为处置突发事件献计献策,成效显著者;举报突发事件重特大隐患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其他有特殊贡献,成效显著者。

12.2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由管辖的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主管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玩忽职守,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事件,延误处置或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玩忽职守,对发生的突发事件置之不理,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置,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在处理突发事件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在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挪用、克扣、贪污或集体私分抢险救灾钱款和物资的;其他危害抢险救灾工作的。

  13、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由湘阴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