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局机关各股室站、局属二级机构、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
为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湘阴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阴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1年4月23日
湘阴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迅速、高效、有序处置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生命安全和产业健康发展,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对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预防为主、依法处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统一领导、科学决策。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县农业农村局设立湘阴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应急领导小组),由县农业农村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副局长、县畜牧水产服务中心主任任副组长,县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办公室、行政审批股、农村合作经济指导股、发展规划股、计划财务股、乡村振兴工作办公室、农业农村社会事业促进股、科技教育股、农业资源保护与利用股、种植业管理股、畜牧水产股、种业管理股、农业机械化管理股、农田建设与农垦股、人事股股站室长为领导小组成员。
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由县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股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县应急领导小组
负责与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进行沟通、衔接,并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启动和终止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统一指挥协调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组织采取应急行动、调动所需人力、物力做好相关工作对应急处置工作作出决策和下达指令;配合农业农村厅等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会同新闻发布部门发布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
2.2.2 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担县应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牵头编制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议启动或终止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响应;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应急处置措施;记录、报告、通报和汇总相关信息;研究协调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完成县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县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各成员单位在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性质、范围、业务领域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加强对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 承担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专家库;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检测等工作。
局办公室: 牵头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舆情监控、信息发布;协调处置影响全局和产业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协调新闻媒体单位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及处置情况进行宣传报道。
局法规股: 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理的法律指导及审查,组织查处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行为;协助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局计划财务股: 协调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经费。
局乡村振兴工作办公室: 协助开展全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其他农产品加工企业、休闲农业企业所生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及相关处置工作。
局农业农村社会事业促进股: 协助开展农村社会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及应急演练宣传教育。
局农村合作经济指导股: 协助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
局发展规划股:协助开展展示展销活动、农产品出口基地、出口农产品示范区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置等工作。
局科技教育股: 负责转基因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协助做好相关处置工作;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知识培训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内容。
局农业资源保护与利用股: 协助做好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及相关处置工作。
局种植业管理股: 协助开展种植业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
局畜牧水产股: 协助开展畜禽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
局种业管理股: 协助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中种子种苗质量安全的调查处置等相关工作。
局农业机械化管理股:负责农机作业引起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和相关处置工作。
局农田建设与农垦股:协助做好农垦系统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
驻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进行监察及责任追究。
县植保植检站:协助做好农药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县土壤肥料工作站:协助肥料事故调查及相关处置工作。
县绿色食品办公室:协助开展"两品一标"认证登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及相关处置工作。
县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检测,协助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县畜牧水产服务中心:协助做好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
县农业农机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协助做好农机作业引起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调查和相关处置工作。
2.2.4 工作组
县应急领导小组下设事故调查组、事故处理组、专家技术组、信息综合组等工作组。
事故调查组:由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牵头,由突发事件涉及的产业(行业)主管处室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专家组成,组长由县应急领导小组指定。主要负责事故调查、事故影响评估,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为事故应对处置提供参考。
事故处理组:由县农业农村局法规股牵头,相关单位及专家组成,组长由县农业农村局法规股股长兼任。主要负责事故现场控制,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处置方案并依法处置。
专家技术组:由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相关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为突发事件处置提供技术支持,综合分析和评价研判,查找事件原因和评估事件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及造成的危害,为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信息综合组:由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牵头,相关单位及专家组成,组长由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兼任。主要负责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综合、报送与发布工作,组织开展宣传解读。
3 预测预警和报告评估
3.1 预测预警
县农业农村局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预测预警制度。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综合协调、归口管理和监督检查,通过风险评估、风险监测,及时发现存在问题隐患,提出防控措施建议。
3.2 事件报告
县农业农村局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包括信息报告和通报,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等。
3.2.1 责任报告单位和人员
(1)农产品种植、养殖、收购、贮藏、运输单位和个人。
(2)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检验检测机构。
(3)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
(4)县直相关部门及乡镇相关机构。
(5)其他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2.2 报告程序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发现场有关人员应当采取控制措施,第一时间内(不超过 2 小时)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事故或接报后,应当立即处理,在 2 小时内按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向上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2.3 报告内容及要求
(1)初次报告:包括事发时间、地点、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发原因的初步判断、事发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报告事发简要经过。
(2)阶段报告:既要报告事发新情况,还要对初报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阶段性报告于应急响应期间每日 16 时以前作出,特殊和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3)总结报告:包括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鉴定结论、事故处置工作总结、事故影响因素和原因分析,并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提出建议等。由事发地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在应急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作出。
3.2.4 通报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县农业农村局接到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当及时与事件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部门沟通,并将有关情况按程序通报相关部门; 加强预警预防工作,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相关省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3 事件评估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评估是为了核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评估内容包括:事件农产品可能导致的健康危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事件发展蔓延趋势等。
3.4 级别核定
事发地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根据事件评估结果核定事件级别。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影响范围、可控性和严重程度,分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3.4.1 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Ⅳ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1)事件影响范围涉及县内2 个以上行政村、企业等,有证据证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不符合标准的农产品,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的;
(2)造成损害10-99 人,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3.4.2 Ⅲ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由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事件影响范围涉及市州内2 个以上县市区,有证据证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危害的不符合标准的农产品,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的;
(2)造成损害人数在100 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3.4.3 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由县农业农村局报请省人民政府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不符合标准的农产品流入2 个以上市州,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2)造成损害人数在 100 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一起损害事件造成 10 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3)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4.1.4 Ⅰ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Ⅰ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由农业农村部报报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国务院同意后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1)不符合标准的农产品流入 2 个以上省份,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3)农业农村部或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
4 应急响应和处置
4.1 分级响应
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四级。Ⅰ级响应,由农业农村部报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同意后启动实施;Ⅱ级响应,由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成立事件处置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处置,农业农村部加强指导、协调和督促。Ⅲ级、Ⅳ级响应,分别由市(地)、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实施,上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和指导。
4.2 指挥协调
(1)县应急领导小组指挥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Ⅳ级响应;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处置行动。
(2)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挥协调相关处室单位向县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处置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及时向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报告应急处置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4.3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的应急处置力量。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责任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4 响应终止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即终止,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随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评价确认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管、卫生、公安、民政、生态环境等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件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5.2 总结报告
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总结分析应急处置过程,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送市农业农村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县农业农村局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系统,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
6.2 技术保障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承担。
6.3 物资保障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物资和资金,由同县级人民政府财政解决。
7 监督管理
7.1 奖励与责任
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或工作人员,根据情节,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7.2 宣教培训
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更新
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职能职责及相关内容作出调整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8.2 演习演练
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习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演习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8.3 预案解释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