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工作方案
来源:湘阴县民政局   2022-09-29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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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筑牢基层公共卫生防护网,健全新冠肺炎疫情城乡社区防控体系,根据《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湖南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民发〔2022〕3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 2022 年 3 月底,全县各村(居)民委员会均设立公共卫生委员会;到 2022 年底,公共卫生委员会工作机制更加健全完善,重大疫情应对和组织协调能力、公共卫生服务保障能力显著增强,公共卫生体系网底进一步扎牢扎紧,初步建立起常态化管理和应急管理动态衔接的基层公共卫生管理机制,为推进我县基层治理现代化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组织体系。公共卫生委员会是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卫生委员会由 3-7 人组成,设主任 1 名、副主任 1 至 2 名、委员若干名,按以下程序设立:

1.前期准备。在乡镇(街道)党委指导下,村(居)民委员会结合实际,拟定公共卫生委员会成立方案,经村(社区)党组织审核同意后实施。

2.人选产生。公共卫生委员会人员由村(社区)党组织提出建议人选,经村民会议、居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每届任期与村(居)民委员会相同,可连选连任。主任一般由分管公共卫生工作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也可由村(居)民委员会副主任兼任;副主任可由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兼任。广泛吸纳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健康指导员、家庭保健员、退休医务人员以及热心卫生健康事业、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特长的村(居)民代表、社区志愿者、网格员、楼栋长等担任公共卫生委员会委员。

3.结果公布。村(居)民委员会对当选公共卫生委员会成员名单进行登记造册,报乡镇(街道)党委备案,并在村(居)民委员会办公场所、其他显要位置、各物业小区显要位置公布公共

卫生委员会成员名单。公共卫生委员会办公服务场地设在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内,保障必要的服务设施。

(二)落实工作职责。公共卫生委员会在村(社区)党组织统一领导和村(居)民委员会统一管理下,组织居民群众做好村(社区)环境卫生工作,协助提供村(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包括:

1.制定村(社区)公共卫生工作方案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

2.培育、引导公共卫生领域社区社会组织特别是志愿服务组织,参与村(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3.在卫生健康部门支持、指导下,协助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开展传染病和重大疫情防控处置、综合整治、卫生清理、殡葬管理监督等工作;

4.开展卫生健康政策宣传、居民健康教育等宣传教育活动;

5.组织居民群众、群团组织、经济和社会组织、所在社区单位开展爱国卫生等活动;

6.向有关部门反映居民群众关于改进基层公共卫生工作的意见建议;

7.协助完成其他公共卫生工作。

(三)加强能力建设

1.县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将公共卫生知识作为行业培训的重要内容,会同乡镇(街道)定期组织面向公共卫生委员会成员和社区志愿者骨干的专题培训,提升其专业能力、服务群众工作能力和自我防护能力;

2.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加强对公共卫生委员会成员的日常培训,帮助其掌握基层公共卫生领域政策规定、应急处置技能、健康科普知识等,在发生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时针对疫情防控

有关要求开展核心知识培训;

3.鼓励公共卫生委员会成员报考相关资格认证考试,提高其公共卫生专业服务水平;

4.发挥现代信息技术在公共卫生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提升公共卫生政策宣传、民情沟通和便民服务效能,增强村(社区)信息化应用能力。

(四)改进服务方式。组织动员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以及村(社区)群团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其他下属委员会、驻辖区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在村(社区)“两委”统筹协调下,参与卫生防疫、居民健康知识普及、环境卫生整治、病媒生物防制、垃圾分类宣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活动。探索采取项目示范方式,实施公共卫生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和专业社会组织承接。

(五)完善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委员会和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协助做好辖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高血压和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以及困难家庭成员等重点人群健康服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根据乡镇(街道)统一调度做好应急响应。

1.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公共卫生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向村(居)民委员会汇报一次工作情况,村(居)民委员会每年向乡镇(街道)报告一次工作开展情况。

2.建立商议制度。公共卫生委员会定期召开工作会、半年或年度工作会,研究公共卫生相关工作,提出年度工作任务或工作计划安排,解决相关问题。

3.建立民主评议制度。乡镇(街道)政府要定期指导和监督公共卫生委员会工作,听取相关工作意见和建议,并组织每年至少一次公共卫生委员会成员履职情况的民主评议,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成员,不得继续参与相关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单位要与乡镇(街道)密切协作、齐抓共管,推动乡镇(街道)全面履行基层群众自治和基层公共卫生工作责任,指导、支持和帮助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提高基层公共卫生治理能力。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的设立及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对乡镇(街道)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之一。

(二)加强工作保障。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工作,统筹协调各方资源,给予必要人力、物资、经费支持。建立公共卫生委员会工作奖励机制,对维护群众健康权益和保障群众健康做出显著成绩的公共卫生委员会集体和个人,适当给予表扬奖励。

(三)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新媒体传播手段,灵活运用多种方法,广泛宣传村(社区)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的意义和作用。引导群众和动员群众支持村(社区)公共卫生工作,为深入推进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建设,营造良好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