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民生保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断提升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岳阳市民政局、岳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救助水平及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岳民发〔2020〕37号)和《关于调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救助水平及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岳民发〔2021〕2号)文件要求,经县政府同意,决定提高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救助水平及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520元/月(6240元/年)提高到575元/月(6900元/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350元/月(4200元/年)提高到385元/月(4620元/年)。
(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人均救助水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人均救助水平由不低于350元提高至不低于39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人均救助水平由不低于220元提高到不低于242元。
(三)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从676元/月(8112元/年)提高到748元/月(8976元/年);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从455元/月(5460元/年)提高到500.5元/月(6006元/年)。
二、执行时间
自2020年11月1日起执行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人均救助水平和新的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2021年继续按上述标准执行。
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人均救助水平和新的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
三、工作要求
(一)精准对象认定。各乡镇(街道)要根据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要求,严格做好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审核审批工作,将符合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同时,要在精准分类的基础上,认真做好保障家庭收入测算,精准确定救助水平,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精准认定救助对象。
(二)规范资金发放。根据省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城乡低保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实行按月通过惠民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各乡镇要将救助家庭“一卡通”持卡人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准确录入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保证补贴金及时发放到位。
(三)抓紧组织实施。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部署,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县民政局将每月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将不定期开展督导,督促工作落实。对不够重视、工作进展缓慢、不能按时按量完成任务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做为年底考核扣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