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医保发〔2020〕3号
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县卫生健康局基层卫生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股、县财政局社保股、各协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现将《湘阴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和高血压糖尿病门诊治疗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阴县医疗保障局 湘阴县卫生健康局
湘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湘阴县财政局
2020年2月28日
湘阴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和高血压糖尿病门诊治疗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认真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保障政策,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管理,减轻城乡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湖南省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湘医保发〔2019〕20号),湖南省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员会、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医保发〔2019〕34号)和岳阳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岳医保发〔2019〕2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参加湘阴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参保居民。
第二条 基本原则。湘阴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基本保障,重点保障参保居民的门诊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
(二)坚持互助共济,实现资金调剂使用和待遇公平;
(三)坚持协议管理,主要依托基层卫生资源,严格控制医疗服务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坚持分担机制,实行门诊医疗费用“控制总额标准、人头包干付费、系统据实结算、合理超支分担”的原则。
第三条 资金筹措。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包含家庭医生签约基础服务包服务和“两病”普通门诊用药保障)筹资规模控制在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总额10%;特殊病种门诊基金统筹规模控制在当年度筹资总额的8%。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和特殊病种门诊基金可统筹使用。今后,根据门诊医疗保障政策实施情况,可适当调整门诊医疗保障基金统筹标准。
第二章 门诊待遇
第四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和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患者治疗用药待遇享受期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期享受期一致。
第五条 根据《湖南省人资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93 号)已经明确的高血压、糖尿病、慢性肾功能衰竭等 43 个特殊病种按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支付。既往城乡居民医保保留的2个特殊病种(肾病综合征、慢性粒细胞白血病)一并纳入特殊病种门诊管理。43+2种疾病具体支付标准见附件1。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在遵循门诊诊疗规范和用药范围的前提下,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支付比例为70%;原支付比例高于70%的部分特殊病种,可继续按原标准执行。
第六条 参保居民在协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合规费用报销支付比例为70%。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人。乡镇(街道)卫生院单日单次普通门诊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为35元/人次;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高校医务室单日单次普通门诊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为21元/人次。应报金额低于单日单次最高报销限额的据实报销。一个医保结算年度的普通门诊的最高支付限额的剩余部分不再支付,也不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七条 协议基层医疗机构按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准入机制条件设置(备案制)。参保居民坚持互助共济原则,乡镇(街道)卫生院负责参保居民当年普通门诊患者的治疗及用药占全年医保最高支付限额(400元/人)的80%(即320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高校医务室负责参保居民当年普通门诊患者的治疗及用药占全年医保最高支付限额(400元/人)的20%(即80元)。
第八条 符合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医保发〔2019〕34号)文件规定的诊断标准,且按照我县基层公共卫生管理服务规定纳入了湖南省公共卫生3.0系统管理、已经4次随访诊断认定的“两病”患者,在我县协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仅限乡镇、街道、卫生院)就诊时,由签约家庭医生开具的符合用药范围规定的“两病”药品费用,以及病情确需做辅助检查的相关费用(不得超过总额的30%)不设起付线,按照70%比例支付。高血压患者每年最高支付限额360元,糖尿病患者每年最高支付限额600元,均通过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两病”患者合并其他靶器官功能损害,达到特殊病种门诊疾病准入标准的,继续按照特殊病种门诊疾病管理,按照70%比例支付,每年最高支付限额1800元,均通过特殊病种门诊疾病保障基金支付。未办理特殊病种门诊手续的由患者本人申请,按特殊病种门诊疾病鉴定,按程序审批办理特殊病种门诊手续,享受特殊病种门诊报销待遇,在指定特殊病种门诊医疗机构诊治,通过特殊病种门诊疾病保障基金支付。“两病”患者普通门诊用药专项保障、特殊病种门诊疾病和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不重复享受。“两病”门诊用药药品费用以及该药品的政策自负部分不能纳入普通门诊统筹报销。即:“两病”患者享受了特殊病种门诊待遇的,不得再享受“两病”患者门诊用药专项保障和普通门诊中同一病种的门诊待遇,但不属同一病种的“两病”患者门诊用药专项保障和其他疾病普通门诊仍可享受。没有享受“两病”特殊病种门诊待遇,但享受了“两病”患者门诊用药专项保障待遇的,通过普通门诊中治疗“两病”以外其他疾病时仍可按规定享受普通门诊待遇。
对未经确诊、未进行申报或不需要长期采取药物治疗的“两病” 患者门诊用药,按普通门诊统筹政策执行。“两病”一个医保结算年度的最高支付限额的剩余部分不再支付,也不结转下一个年度使用。
第九条 参保居民在普通门诊统筹协议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下列门诊医疗费用纳入普通门诊统筹资金支付范围。
(一)普通门诊统筹协议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高校医务室提供的与其功能服务相适应的基本医疗服务(含基本药物、中医药、民族医药);
(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甲类、乙类药品;
(三)诊疗项目。
1.诊查项目:血常规检查、尿常规检查、大便常规检查、大便潜血试验、血糖测定、尿糖测定、肝功能、肾功能、血清电解质测定、血沉测定、血脂测定、白带常规、尿妊娠试验、X线、数字化摄影(DR)、心电图、黑白B超;
2.治疗项目:洗胃、雾化吸入、吸氧、清创缝合、拆线、拔甲治疗、导尿、表面麻醉、局部浸润麻醉、妇科冲洗治疗、小抢救、耳鼻喉异物取出术;
3.门诊手术:各类脓肿切开术、牙拔除术、包皮环切术(限10岁以下)、各类关节脱位或骨折手法复位术;
4.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中零自负的中医诊疗项目。
(四)一般诊疗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部分;
(五)参保居民与家庭医生服务团队签约的基础服务包基本医疗服务;
(六)其他符合国家、省、市、本县规定的纳入普通门诊统筹资金支付的费用。
第十条 下列情形不纳入普通门诊统筹资金支付范围。
(一)非普通门诊统筹协议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二)超出普通门诊统筹最高支付限额的门诊医疗费用;
(三)享受特殊病种门诊医疗保障待遇期间,因该病种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四)已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结算的门诊急诊抢救医疗费用;
(五)住院期间发生的普通门诊统筹的医疗费用;
(六)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七)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八)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第三章 就医管理
第十一条 普通门诊统筹主要依托协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来组织实施,协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包括符合医保准入条件的乡镇(街道)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高校医务室等。参与承担普通门诊统筹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高校医务室由乡镇(街道)卫生院统一管理,合理承担普通门诊统筹有关工作任务。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高校医务室负责参保居民患者一般普通门诊(高血压、糖尿病除外)用药及治疗,以行政村为主体集中管理,必须具备医保结算系统,相关的电脑、打印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具备有资质的医师与康复治疗的技师,要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开具正规处方,据实打印医疗费用发票和结算单。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高校医务室要按照基本药物制度管理要求,以70%的基本药物使用率和30%的中成药或康复治疗技术为参保患者门诊治疗,合理控制医疗费用,节约普通门诊统筹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套取普通门诊统筹资金。
第十二条 参保居民在普通门诊统筹协议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要出示并登记居民身份证号码(未成年人可带户口簿),自觉遵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按要求在有关结算单据上签名认可,并留下联系电话。
第十三条 “两病”患者普通门诊用药按照《湖南省高血压门诊诊疗规范》、《湖南省糖尿病门诊诊疗规范》明确的诊断标准、普通门诊诊疗规范,执行全省统一制定的用药范围和医保支付标准,协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进行规范管理。进一步健全家庭医生制度,将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的规范管理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范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在全省基层卫生信息系统上建立本辖区内慢性病患者的规范电子健康档案与慢性病管理基础电子信息台账,定期传送到县医疗保障局。规范“两病”患者普通门诊用药,定期组织开展健康知识教育,切实加强对“两病”等慢性病患者的健康管理。
第十四条 普通门诊统筹协议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必须对就诊的参保居民进行身份核实、确认、登记,并按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原则,为参保居民提供必要的基本医疗服务。普通门诊统筹协议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参保居民合理的普通门诊医疗需求,不得选择性提供医疗服务。
纳入到普通门诊统筹协议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到看病有登记、用药有处方、收费有单据、转诊有记录,并建立普通门诊台账并装订成册(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发票原件、处方原件、结算单、联系电话),以备各级检查并逐步纳入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普通门诊台账样式由县医疗保障局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五条 确保个人(家庭)账户向普通门诊统筹平稳过渡。个人(家庭)账户的于2020年1月1日起取消,全面实行普通门诊统筹报销制度。到2022 年12月31日前,原个人(家庭)账户累计结余资金可以由参保居民家庭成员按原规定继续使用。已取消个人(家庭)账户的,不得恢复或变相设置。
第四章 费用结算
第十六条 普通门诊统筹基金严格执行“控制总额标准、人头包干付费、系统据实结算、合理超支分担”原则。参保居民普通门诊统筹付费标准为每人每年72元(包含家庭医生签约基础服务包服务12元和“两病”普通门诊用药保障)。根据各乡镇(街道)当年参保居民人数,确定协议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普通门诊统筹资金包干总额控费指标。县医疗保障局按季度拨付普通门诊统筹包干经费到各乡镇(街道)卫生院。全年前三个季度在每季度末拨付,参保居民在普通门诊统筹协议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全部纳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结算管理。参保居民完成普通门诊治疗后,只需支付按政策规定的个人自负部分。普通门诊统筹协议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年度结束后,在次年的1月初与县医疗保障局根据医保信息系统据实核算上年度门诊统筹发生的报销费用。当年度最后一个季度的普通门诊统筹包干资金根据年度核算情况到下年度的1月份拨付。当年度核算包干资金有结余的,结余基金收回医疗保险基金。如在合理合规的前提下出现超支情况,由县医疗保障局与县卫健局共同研究,酌情处理。乡镇(街道)卫生院负责对本辖区内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高校医务室按承办方案进行分配。
第十七条 根据《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医保发〔2019〕54号)文件关于“优先选用目录甲类药品,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优先选用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优先选用集中招标采购中选药品”的要求,“两病”患者门诊用药范围,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品种范围内选择确定。甲类药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中选药品不设自付比例,其他药品按照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的自付比例由参保人员个人先行支付后,再按照医保支付标准的有关规定纳入门诊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具体药品名单见附件)。“两病”患者合并其他疾病门诊所需治疗性药品,按照医保药品目录管理政策规定使用。
第五章 医疗机构管理
第十八条 普通门诊统筹协议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普通门诊统筹医疗服务协议做好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工作,确保医疗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要严格按照卫健部门《处方管理办法》,开具正规处方;要严格按照医疗保险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据实打印医疗费用发票和结算单。
第十九条 县医疗保障局与各乡镇(街道)卫生院签订普通门诊统筹医疗服务协议,将普通门诊统筹政策要求、管理措施、次均费用、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奖惩机制、参保居民满意度等落实到医疗服务协议中,并严格履行医疗服务协议。乡镇(街道)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高校医务室的考核管理办法由各乡镇(街道)卫生院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普通门诊统筹协议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普通门诊统筹资金专户,切实做到专款专用,合理控制医疗费用,节约普通门诊统筹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套取普通门诊统筹资金。
第六章 资金监督
第二十一条 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政策规定,曲解普通门诊统筹政策,唆使、纵容、默许参保人员兑换药品、保健品和其他物品,利用不当“营销”手段扩大门诊业务,弄虚作假、伪造医疗文书骗取、套取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资金、扰乱医保管理秩序的,按照协议承担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停止普通门诊定点资格并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罚;属国家公职人员或其他人员利用公权力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查处。
第二十二条 参保居民将本人有效证件借给他人使用,或通过弄虚作假、冒名顶替、涂改单据等其他违规行为,骗取、套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县医疗保障局应加强对门诊统筹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日常监管。定期公布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医疗服务费用报销情况,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邮箱,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第二十四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门诊医疗服务监督管理机制,不断完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不断提高医疗保险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五条 县医疗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要将患者满意度、医疗服务质量、费用控制、住院率控制等指标纳入综合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与医保基金支付挂钩,确保基金合理使用,提高医疗保障绩效。要加强对家庭医生团队签约服务的管理和考核,督促其提高履约服务能力。县财政局要切实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负责做好“两病”用药一致性评价、生产、流通和配送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各乡镇(街道)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高校医务室要严格控制门诊次均费用、严格控制医保目录外诊疗项目和药品的使用。
第二十六条 普通门诊统筹协议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利用广播、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引导参保居民积极参保登记、续保缴费,实现基层首诊,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权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湘阴县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
1.湘阴县2020年城乡居民特殊病种门诊支付标准
2.湘阴县高血压门诊诊疗规范
3.湘阴县糖尿病门诊诊疗规范
4.湘阴县城乡居民高血压门诊用药范围(第一批)
5.湘阴县城乡居民糖尿病门诊用药范围(第一批)
附件 1 :
湘阴县2020年城乡居民特殊病种门诊支付标准
序号 |
病种名称 |
支付范围 |
每月定额标准 |
报销比例 |
1 |
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 |
门诊放、化疗费用,CT等特异性检查费用 |
根据放化疗方案确定限额 |
70% |
恶性肿瘤(门诊康复治疗) |
辅助用药(含中医中药治疗)费用,CT等特异性检查费用 |
200元/月 |
70% |
|
2 |
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腹膜透析) |
腹膜透析液 |
根据医院治疗方案明确的腹透液用量确定限额 |
80% |
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血液透析) |
血液透析治疗(含透析用药品、治疗、一次性材料费) |
三级医院430元/月/次,二级医院380元/月/次,根据医院治疗方案明确的透析次数确定限额 |
80% |
|
3 |
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
限抗排异药物 |
3750元/月 |
70% |
4 |
高血压病Ⅲ期 |
限控制血压及心、脑、肾并发病治疗用药 |
150元/月 |
70% |
5 |
糖尿病 |
限控制血糖及并发症治疗用药 |
150元/月 |
70% |
6 |
冠心病 |
限本病治疗用药 |
150元/月 |
70% |
7 |
脑血管意外后遗症康复治疗 |
限本病治疗用药 |
150元/月 |
70% |
8 |
血友病 |
限凝血Ⅷ、Ⅸ因子 |
非急性出血500元/月,急性出血期根据病情确定限额 |
70% |
9 |
精神分裂症 |
限本病治疗用药 |
200元/月 |
100% |
10 |
肺结核 |
限本病治疗用药 |
200元/月 |
70% |
11 |
系统性红斑狼疮 |
限本病治疗用药 |
300元/月 |
70% |
12 |
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
限本病治疗用药 |
300元/月 |
70% |
13 |
肝硬化(失代偿期) |
限本病治疗用药 |
200元/月 |
70% |
14 |
苯丙酮尿症(PUK限0-14岁) |
限本病治疗用药及检查费用 |
1000元/月 |
70% |
15 |
帕金森氏病 |
限本病治疗用药 |
200元/月 |
70% |
16 |
肺心病(出现右心衰者) |
限本病治疗用药 |
200元/月 |
70% |
17 |
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Ⅲ级) |
限本病治疗用药 |
200元/月 |
70% |
18 |
哮喘或喘息性支气管炎 |
限本病治疗用药 |
200元/月 |
70% |
19 |
类风湿性关节炎 |
限本病治疗用药 |
200元/月 |
70% |
20 |
慢性活动性肝炎 |
限本病治疗用药 |
200元/月 |
70% |
21 |
原性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
限本病治疗用药 |
200元/月 |
70% |
22 |
多发性硬化症 |
限本病治疗用药 |
200元/月 |
70% |
23 |
重症肌无力 |
限本病治疗用药 |
200元/月 |
70% |
24 |
肝豆状核变性 |
限本病治疗用药 |
200元/月 |
70% |
25 |
多发性骨髓瘤 |
限本病治疗用药 |
200元/月 |
70% |
26 |
系统性硬化病 |
限本病治疗用药 |
200元/月 |
70% |
27 |
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 |
限本病治疗用药 |
200元/月 |
70% |
28 |
垂体瘤 |
限本病治疗用药 |
200元/月 |
70% |
29 |
克隆病 |
限本病治疗用药 |
200元/月 |
70% |
30 |
癫痫 |
限本病治疗用药 |
200元/月 |
70% |
31 |
慢性心力衰竭 |
限本病治疗用药 |
200元/月 |
70% |
32 |
阿尔茨海默病(老年疾呆) |
限本病治疗用药 |
200元/月 |
70% |
33 |
泛发性银屑病 |
限本病治疗用药 |
200元/月 |
70% |
34 |
慢性丙型肝炎 |
限本病治疗用药 |
200元/月 |
70% |
35 |
儿童脑瘫康复治疗(1-7岁) |
限患儿的治疗药物及康复治疗,治疗时限为3-6个月 |
痉挛型和不随意运动型脑瘫儿治疗费用为2500元/月,强直型、共济失调型、肌张力低下型的混合型脑瘫儿治疗费用为1500元/月 |
70% |
36 |
肺动脉高压 |
限本病治疗用药 |
200元/月 |
70% |
37 |
地中海贫血 |
限本病治疗用药 |
300元/月 |
70% |
38 |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
限本病治疗用药 |
200元/月 |
70% |
39 |
恶性肿瘤晚期恶病质(家庭病床) |
限本病治疗用药及治疗 |
200元/月 |
70% |
40 |
植物人(家庭病床) |
限本病治疗用药及治疗 |
200元/月 |
70% |
41 |
晚期血吸虫病 |
限本病治疗用药 |
200元/月 |
70% |
42 |
尘肺病 |
限本病治疗用药 |
200元/月 |
70% |
43 |
普瑞德威利综合症(小胖威利症) |
限本病治疗用药 |
200元/月 |
70% |
按照省市文件规定,既往城乡居民医保保留实行的特殊病种门诊类别。
1 |
肾病综合征 |
限本病治疗用药 |
200元/月 |
70% |
2 |
慢性粒细胞白血病 |
限本病治疗用药 |
200元/月 |
70% |
附件 2:
湖南省高血压门诊诊疗规范
一、高血压的诊断与治疗
(一)高血压诊断。诊断标准:在未用抗高血压药的情况下,非同日3次测量,收缩压≥140mmHg和/或舒张压≥90mmHg,可诊断为高血压。患者既往有高血压史,目前正在服用抗高血压药,血压虽低于140/90mmHg,也应诊断为高血压。
(二)高血压治疗。高血压治疗的目的是血压达标,以期最大限度地降低心脑血管病发病及死亡总危险。一般高血压患者,宜将血压降至140mmHg/90 mmHg以下;65岁及以上老年人的收缩压宜控制在150mmHg以下,如能够耐受可以降低至140mmHg以下。
1.药物治疗。常用降压药物包括钙拮抗剂(CCB)、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ACEI)、血管紧张素II受体拮抗剂(ARB)、噻嗪类利尿药和β-受体阻滞剂五大类以及由上述药物组成的固定配比复方制剂。
常用五大类降压药均可作为高血压初始或维持治疗的选择药物。二级及以上高血压患者常需要联合治疗。采用单片固定复方制剂可以更好的增加患者的治疗依从性、控制血压、降低治疗费用。
降压治疗药物应用应遵循以下4项原则,即小剂量开始,优先选择长效制剂,联合用药及个体化。以降低血压为目标,依据患者临床情况、药物的适应症和禁忌症、药物的可获得性以及卫生经济学评估等选择适宜的治疗药物。(图1)
图1 高血压初始药物治疗选择参考图
2.合并危险因素的控制。高血压常伴有多种危险因素,或并存临床疾患。在积极治疗高血压的同时,应考虑患者总体心血管危险,进行综合干预,干预有关危险因素,处理并存临床疾患。如针对合并脂代谢异常者进行调脂治疗;合并高同型半胱氨酸者补充叶酸治疗;存在多个心血管危险因素或已有明确缺血性心脑血管疾病的患者进行抗血小板治疗等。
二、高血压、患者的管理
(一)分层分级管理。
1.一级管理:男性年龄<55岁、女性年龄<65岁,高血压1级,无其它心血管疾病危险因素,按照危险分层属于低危的高血压患者,原则上由基层医疗机构负责管理。
2.二级管理:高血压2级或1-2级同时有1-2个其它心血管疾病危险因素,按照危险分层属于中危的高血压患者,原则上由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二级医疗机构负责管理。
3.三级管理:高血压3级或合并3个以上其它心血管疾病危险因素或合并靶器官损害或并存临床情况者,按照危险分层属于高危和很高危的高血压患者,原则上由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负责管理。
项目 |
一级管理 |
二级管理 |
三级管理 |
管理对象 |
低危患者 |
中危患者 |
高危患者 |
建立健康档案 |
立即 |
立即 |
立即 |
非药物治疗 |
立即开始 |
立即开始 |
立即开始 |
药物治疗 (初诊者) |
可随访3个月后仍≥140mmHg/90mmHg 即开始 |
可随访1个月后仍≥140mmHg/90mmHg 即开始 |
立即开始药物治疗 |
血压未达标随访 |
3周一次 |
2周一次 |
1周一次 |
常规随访测血压 |
3个月一次 |
2个月一次 |
至少1个月一次 |
测BMI 、腰围 |
2年一次 |
1年一次 |
6月一次 |
血生化 |
4年一次 |
2年一次 |
1年一次 |
转诊 |
必要时 |
必要时 |
必要时 |
(二)管理级别调整。
在高血压门诊规范化管理1年后视情况调整;血压连续6个月控制好的,可谨慎降低管理级别。对新发生心脑血管病、肾病、糖尿病的患者及时升级管理。
(三)管理评估指标。
1.自我调整饮食、戒烟限酒、适当运动等行为干预执行率≥95%;
2.自测血压,血压知晓率100%;
3.血压防治知识知晓率100%;
4.药物的治疗作用及副作用知晓率100%;
5.依从性、医嘱执行率100%;
6.患者血压控制在正常水平比例≥99%;
7.靶器官损害发生率明显降低。
三、并发症及合并疾病检查
检查项目 |
针对的并发症 |
针对的 合并疾病 |
频率 |
检查地点 |
腰围 |
肥胖 |
每3月一次 |
基层医疗机构 |
|
体重指数 |
肥胖 |
每3月一次 |
基层医疗机构 |
|
尿常规 |
高血压肾损害 |
糖尿病 慢性肾病 |
每年一次 |
基层医疗机构 |
血生化(空腹血糖、空腹血脂、血肌酐、尿酸、血钾) |
高脂血症 高尿酸血症 |
糖尿病 慢性肾病 慢性肾病 |
每年一次 |
基层医疗机构 |
心电图 |
左心室肥厚 |
心律失常 |
每年一次 |
基层医疗机构 |
超声心动图 |
左心室肥厚 |
心力衰竭 |
每3-5年一次 (必要时每1-2年一次) |
二级及以上医院 |
颈动脉超声 |
颈动脉硬化 |
周围血管病 脑血管病 |
每3-5年一次 (必要时每1-2年一次) |
二级及以上医院 |
X线胸片 |
心脏扩大 |
心力衰竭 |
每3-5年一次 |
基层医疗机构 |
脉搏波传导速度、踝臂指数 |
动脉硬化 |
周围血管病 |
每3-5年一次 |
二级及以上医院 |
血浆同型半胱氨酸 |
高同型半胱氨酸血症 |
脑血管病 |
每年一次 |
二级及以上医院 |
餐后2小时血糖 (空腹血糖增高者) |
糖尿病 |
每年一次 |
基层医疗机构 |
|
尿蛋白定量 (尿蛋白定性阳性者) |
高血压肾损害 |
糖尿病 慢性肾病 |
每年一次 |
二级及以上医院 |
眼底检查 |
高血压视网膜病变 |
眼底病 |
每3-5年一次 |
二级医院 |
24小时动态血压 |
必要时 |
二级及以上医院 |
四、上转标准
(一)初诊患者上转。基层医疗机构初诊的高血压患者,如有以下情况之一应上转指定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明确诊断和对危险因素、靶器官损害及并存临床疾患的评估。
1.规范多次测量非同日血压,连续3次及以上测量血压水平达到高血压的诊断标准,没有高血压的症状的;
2.测量血压水平在临界值,有头痛、头晕、心悸、胸痛、胸闷等症状,心电图有异常表现的;
3.既往体检或就医过程中,发现有一过性的血压升高,近期测量血压多次达到高血压诊断标准的。
(二)确诊患者转诊。基层医疗机构管理的高血压病患者,如有以下情况之一应转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治:
1.多次测量血压水平达三级需要进一步评估治疗;
2.合并靶器官损害需要进一步评估治疗;
3.高血压急症;
4.怀疑继发性高血压;
5.妊娠和哺乳期妇女;
6.采用2种以上降压药物规律治疗,血压仍然不达标;
7.血压控制平稳的患者,再度出现血压升高并难以控制;
8.血压波动较大,临床处理有困难;
9.随访过程中出现新的严重临床疾病或原有疾病加重;
10.患者服用降血压药物后出现不能解释或难以处理的不良反应;
11.高血压伴有多重危险因素或靶器官损害而处理困难。
附件3:
湖南省糖尿病门诊诊疗规范
一、糖尿病的诊断
由二级及以上的专科医生确诊。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基层医疗机构全科医生具备糖尿病的诊疗资质,可在机构内根据患者健康评价结果作出初步诊断后,转至二级及以上医院进行确诊。
测定空腹血糖
空腹血糖<5.6mmol/L 其它情况 空腹血糖≥7.0mmol/L
排除糖尿病 执行葡萄糖耐量试验 糖尿病确诊
排除糖尿病 糖尿病确诊
二、糖尿病患者的治疗
(一)治疗目标。综合患者的年龄、心血管疾病等病史情况,确定个体化的血糖控制的最初目标。帮助患者制定饮食和运动的方案,肥胖者确定减轻体重的目标等。建议患者戒烟、限酒。具体目标见下表:
糖尿病患者的控制目标
血 糖 |
糖化血红蛋白 |
<7.0%(需个别化考虑) |
空腹(餐前)血糖 |
4.4-7.0mmol/L |
|
非空腹时血糖 |
<10.0mmol/L |
|
血 压 |
收缩压/舒张压 |
140mmHg/80mmHg |
血 脂 |
LDL-C(mmol/L) |
未合并冠心病<2.6 合并冠心病<1.8 |
HDL-C(mmol/L) |
男性>1.0,女性>1.3 |
|
TG(mmol/L) |
<1.7 |
|
TC(mmol/L) |
<4.5 |
|
体重指数 |
BMI(kg/m2 ) |
<24.0 |
尿白蛋白/肌酐 比值 |
(mg/mmol) |
男性<2.5(22mg/g),女性<3.5(31mg/g) |
尿白蛋白排泄率 |
μg/min |
<20 (30mg/24小时 ) |
主动有氧运动 |
(分钟/周) |
≥150 |
(二)健康干预。
1.健康体检。
(1)体检内容主要包括:身高、体重、BMI、腰围、臀围、血压、血脂、空腹和餐后血糖、糖化血红蛋白、肝肾功能、尿常规、尿微量白蛋白和尿肌酐、心电图、视力与眼底检查、足部检查等项目。
(2)建议管理对象每年体检一次。
2.行为干预。
(1)合理膳食。指导管理对象控制总能量的摄入、脂肪摄入和味精、酱油、腌制加工食品、调味酱等含盐量高食物的摄入。
(2)适量运动,控制体重。
(3)戒烟限酒。
(4)保持心理平衡。
(三)药物治疗。根据患者的具体病情制定治疗方案,并指导患者使用药物。个体化治疗方案制定以方便、可及、适用、价廉、效优为主要原则,结合社区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治疗方案对患者的便利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患者依从性的提高及社区日常管理的可持续性。具体药物治疗方案参照中华医学会糖尿病学分会发布的《中国2型糖尿病防治指南(2017年版)》。
2型糖尿病患者的降糖药物治疗
用药情况 |
|
未用降糖药 |
|
单纯口服降糖药 |
1种 |
2种 |
|
3种 |
|
4种及以上 |
|
单纯胰岛素 |
|
胰岛素+1种口服降糖药 |
|
胰岛素+2种口服降糖药 |
|
胰岛素+≥3种口服降糖药 |
三、糖尿病患者的管理
(一)分类管理标准。
1.常规管理:血糖水平比较稳定、无并发症或并发症稳定的患者。
2.强化管理:已有早期并发症、自我管理能力差、血糖控制情况差的患者。
(二)分类管理方式与内容。
1.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门诊就诊随访、社区上门随访、电话随访等方式随访。
2.随访的内容和频次如下:
2型糖尿病患者随访内容和频次
随访内容 |
常规管理 |
强化管理 |
症状 |
3个月1次 |
每2个月1次 |
身高、体重和体质指数 |
3个月1次 |
每2个月1次 |
生活方式指导 |
3个月1次 |
每2个月1次 |
血压 |
3个月1次 |
每2个月1次 |
空腹和餐后血糖 |
1个月1次 |
1个月至少1次 |
体格检查 |
3个月1次 |
每2个月1次 |
注:常规管理面对面随访次数达4次,强化管理面对面随访达6次;根据患者病情进展,每半年调整1次管理级别。
四、并发症及合并疾病检查
检查项目 |
针对的 并发症 |
针对的 合并疾病 |
频率 |
检查地点 |
体重/身高 |
肥胖 |
每月一次 |
基层医疗机构 |
|
腰围 |
肥胖 |
每月一次 |
基层医疗机构 |
|
血压 |
高血压 |
每月一次 |
基层医疗机构 |
|
空腹/餐后血糖 |
每月两次 (一次空腹 一次餐后) |
基层医疗机构 |
||
糖化血红蛋白a |
每半年一次 |
一次在基层医疗机构, 一次在二级及以上医院 |
||
尿常规 |
糖尿病肾病 |
每半年一次 |
基层医疗机构 |
|
总胆固醇/高/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甘油三酯 |
高脂血症 |
每年一次 |
基层医疗机构 |
|
尿白蛋白/尿肌酐b |
糖尿病肾病 |
每年一次 |
二级及以上医院 |
|
肌酐/血尿素氮 |
糖尿病肾病 |
每年一次 |
基层医疗机构 |
|
肝功能 |
肝功能异常 |
每年一次 |
基层医疗机构 |
|
促甲状腺激素c |
甲状腺功能异常 |
必要时进行 |
二级及以上医院 |
|
心电图 |
心脏大血管并发症 |
每年一次 |
基层医疗机构 |
|
眼:视力及眼底 |
糖尿病视网膜病变 |
每年一次 |
二级及以上医院 |
|
足:足背动脉搏动 |
糖尿病足 |
每年一次 |
基层医疗机构 |
|
神经病变的相关检查 |
周围神经病变 |
每年一次 |
基层医疗机构 |
五、需上转至二级及以上医院诊疗的标准
1.初次发现血糖异常,病因和分型不明确者;
2.儿童和年轻人(年龄<25岁)糖尿病患者;
3.妊娠和哺乳期妇女血糖异常者;
4.糖尿病急性并发症:严重低血糖或高血糖伴或不伴有意识障碍(糖尿病酮症;疑似为糖尿病酮症酸中毒、高血糖高渗综合征或乳酸性酸中毒);
5.反复发生低血糖;
6.血糖、血压、血脂长期治疗(3~6个月)不达标者;
7.糖尿病慢性并发症(视网膜病变、肾病、神经病变、糖尿病足或周围血管病变)的筛查、治疗方案的制定和疗效评估在社区处理有困难者;
8.糖尿病慢性并发症导致严重靶器官损害需要紧急救治者(急性心脑血管病;糖尿病肾病导致的肾功能不全;糖尿病视网膜病变导致的严重视力下降;糖尿病外周血管病变导致的间歇性跛行和缺血性症状,糖尿病足);
9.血糖波动较大,基层医疗机构医生处理困难或需要制定胰岛素控制方案者;
10.出现严重降糖药物不良反应难以处理者;
11.明确诊断、病情平稳的糖尿病患者每年应由专科医师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对治疗方案进行评估;
12.基层医疗机构医生判断患者合并需上级医院处理的情况或疾病时。
附件4:
湖南省城乡居民高血压门诊用药范围(第一批)
序号 |
药品名称 |
剂型 |
类别 |
备注 |
一、XC02抗高血压药 |
||||
(一)XC02A中枢作用的抗肾上腺素能药 |
||||
1 |
利血平 |
注射剂 |
甲类 |
|
2 |
地巴唑 |
口服常释剂型 |
乙类 |
|
3 |
甲基多巴 |
口服常释剂型 |
乙类 |
|
4 |
可乐定 |
口服常释剂型 |
乙类 |
|
4 |
可乐定 |
贴剂 |
乙类 |
限持续使用可乐定,且有因禁食、吞咽困难等无法使用可乐定口服制定的患者。 |
(二)XC02C外周作用的抗肾上腺素能药 |
||||
5 |
哌唑嗪 |
口服常释剂型 |
甲类 |
|
6 |
复方罗布麻 |
口服常释剂型 |
乙类 |
|
7 |
多沙唑嗪 |
口服常释剂型 |
乙类 |
|
7 |
多沙唑嗪 |
缓释控释剂型 |
乙类 |
|
8 |
萘哌地尔 |
口服常释剂型 |
乙类 |
|
9 |
乌拉地尔 |
缓释控释剂型 |
乙类 |
|
9 |
乌拉地尔 |
注射剂 |
乙类 |
|
(三)XC02D作用于小动脉平滑肌的药物 |
||||
10 |
硝普钠 |
注射剂 |
甲类 |
|
11 |
肼屈嗪 |
口服常释剂型 |
乙类 |
|
(四)XC02L抗高血压药与利尿药的复方制剂 |
||||
12 |
复方利血平 |
口服常释剂型 |
甲类 |
|
13 |
复方利血平氨苯蝶啶 |
口服常释剂型 |
甲类 |
|
二、XC03利尿剂 |
||||
(一)XC03A低效利尿药 |
||||
14 |
氢氯噻嗪 |
口服常释剂型 |
甲类 |
|
15 |
吲达帕胺 |
口服常释剂型 |
甲类 |
|
15 |
吲达帕胺 |
缓释控释剂型 |
甲类 |
|
吲达帕胺Ⅱ |
缓释控释剂型 |
乙类 |
||
(二)XC03C高效利尿药 |
||||
16 |
呋塞米 |
口服常释剂型 |
甲类 |
|
16 |
呋塞米 |
注射剂 |
甲类 |
|
17 |
布美他尼 |
口服常释剂型 |
乙类 |
|
17 |
布美他尼 |
注射剂 |
乙类 |
|
18 |
托拉塞米 |
口服常释剂型 |
乙类 |
|
(三)XC03D保钾利尿药 |
||||
19 |
螺内酯 |
口服常释剂型 |
甲类 |
|
三、XC07/XC07Aβ-受体阻滞剂 |
||||
(一)XC07AA非选择性β-受体阻滞剂 |
||||
20 |
普萘洛尔 |
口服常释剂型 |
甲类 |
|
20 |
普萘洛尔 |
缓释控释剂型 |
乙类 |
|
20 |
普萘洛尔 |
注射剂 |
乙类 |
|
(二)XC07AB选择性β-受体阻滞剂 |
||||
21 |
阿替洛尔 |
口服常释剂型 |
甲类 |
|
22 |
比索洛尔 |
口服常释剂型 |
甲类 |
|
23 |
美托洛尔 |
口服常释剂型 |
甲类 |
|
23 |
美托洛尔 |
缓释控释剂型 |
乙类 |
|
(三)XC07AGα和β-受体阻滞剂 |
||||
24 |
阿罗洛尔 |
口服常释剂型 |
乙类 |
|
25 |
卡维地洛 |
口服常释剂型 |
乙类 |
|
26 |
拉贝洛尔 |
口服常释剂型 |
乙类 |
|
四、XC08钙通道阻滞剂 |
||||
(一)XC08C作用于血管的选择性钙通道阻滞剂 |
||||
27 |
氨氯地平 |
口服常释剂型 |
甲类 |
|
28 |
尼莫地平 |
口服常释剂型 |
甲类 |
|
29 |
尼群地平 |
口服常释剂型 |
甲类 |
|
30 |
硝苯地平 |
口服常释剂型 |
甲类 |
|
30 |
硝苯地平 |
缓释控释剂型 |
甲类 |
|
硝苯地平Ⅰ |
缓释控释剂型 |
甲类 |
||
硝苯地平Ⅱ |
缓释控释剂型 |
甲类 |
||
硝苯地平Ⅲ |
缓释控释剂型 |
甲类 |
||
硝苯地平Ⅳ |
缓释控释剂型 |
甲类 |
||
31 |
非洛地平 |
口服常释剂型 |
甲类 |
|
31 |
非洛地平 |
缓释控释剂型 |
乙类 |
|
非洛地平Ⅱ |
缓释控释剂型 |
乙类 |
||
32 |
门冬氨酸氨氯地平 |
口服常释剂型 |
乙类 |
|
33 |
氨氯地平阿托伐他汀 |
口服常释剂型 |
乙类 |
|
34 |
贝尼地平 |
口服常释剂型 |
乙类 |
|
35 |
拉西地平 |
口服常释剂型 |
乙类 |
|
36 |
乐卡地平 |
口服常释剂型 |
乙类 |
|
37 |
尼卡地平 |
口服常释剂型 |
乙类 |
|
37 |
尼卡地平 |
缓释控释剂型 |
乙类 |
|
37 |
尼卡地平 |
注射剂 |
乙类 |
|
38 |
尼群洛尔 |
口服常释剂型 |
乙类 |
|
39 |
西尼地平 |
口服常释剂型 |
乙类 |
|
40 |
左氨氯地平(左旋氨氯地平) |
口服常释剂型 |
乙类 |
|
(二)XC08D作用于心脏的选择性钙通道阻滞剂 |
||||
41 |
地尔硫䓬 |
口服常释剂型 |
甲类 |
|
41 |
地尔硫䓬 |
缓释控释剂型 |
乙类 |
|
地尔硫䓬Ⅱ |
缓释控释剂型 |
乙类 |
||
41 |
地尔硫䓬 |
注射剂 |
乙类 |
|
42 |
维拉帕米 |
口服常释剂型 |
甲类 |
|
42 |
维拉帕米 |
缓释控释剂型 |
乙类 |
|
五、XC09作用于肾素-血管紧张素系统的药物 |
||||
(一)XC09A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的单方药 |
||||
43 |
卡托普利 |
口服常释剂型 |
甲类 |
|
44 |
依那普利 |
口服常释剂型 |
甲类 |
|
45 |
贝那普利 |
口服常释剂型 |
乙类 |
|
46 |
福辛普利 |
口服常释剂型 |
乙类 |
|
47 |
赖诺普利 |
口服常释剂型 |
乙类 |
|
48 |
雷米普利 |
口服常释剂型 |
乙类 |
|
49 |
咪达普利 |
口服常释剂型 |
乙类 |
|
50 |
培哚普利 |
口服常释剂型 |
乙类 |
|
(二)XC09B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的复方制剂 |
||||
51 |
氨氯地平贝那普利Ⅰ |
口服常释剂型 |
乙类 |
|
氨氯地平贝那普利Ⅱ |
口服常释剂型 |
乙类 |
||
52 |
贝那普利氢氯噻嗪 |
口服常释剂型 |
乙类 |
|
53 |
复方卡托普利 |
口服常释剂型 |
乙类 |
|
54 |
赖诺普利氢氯噻嗪 |
口服常释剂型 |
乙类 |
|
55 |
依那普利叶酸 |
口服常释剂型 |
乙类 |
限有明确同型半胱氨酸水平升高证据的原发性高血压 |
56 |
培哚普利吲达帕胺 |
口服常释剂型 |
乙类 |
|
57 |
培哚普利氨氯地平Ⅰ |
口服常释剂型 |
乙类 |
|
培哚普利氨氯地平Ⅱ |
口服常释剂型 |
乙类 |
||
培哚普利氨氯地平Ⅲ |
口服常释剂型 |
乙类 |
||
(三)XC09C血管紧张素Ⅱ拮抗剂的单方药 |
||||
58 |
缬沙坦 |
口服常释剂型 |
甲类 |
|
59 |
奥美沙坦酯 |
口服常释剂型 |
乙类 |
限对其它血管紧张素Ⅱ拮抗剂治疗不能耐受的患者 |
60 |
厄贝沙坦 |
口服常释剂型 |
乙类 |
|
61 |
氯沙坦 |
口服常释剂型 |
乙类 |
|
62 |
替米沙坦 |
口服常释剂型 |
乙类 |
|
63 |
坎地沙坦酯 |
口服常释剂型 |
乙类 |
|
(四)XC09D血管紧张素Ⅱ拮抗剂的复方制剂 |
||||
64 |
奥美沙坦酯氢氯噻嗪 |
口服常释剂型 |
乙类 |
|
65 |
厄贝沙坦氢氯噻嗪 |
口服常释剂型 |
乙类 |
|
66 |
氯沙坦氢氯噻嗪 |
口服常释剂型 |
乙类 |
限对其它血管紧张素Ⅱ拮抗剂治疗不能耐受的患者 |
67 |
替米沙坦氢氯噻嗪 |
口服常释剂型 |
乙类 |
|
68 |
缬沙坦氨氯地平Ⅰ |
口服常释剂型 |
乙类 |
|
缬沙坦氨氯地平Ⅱ |
口服常释剂型 |
乙类 |
||
69 |
缬沙坦氢氯噻嗪 |
口服常释剂型 |
乙类 |
|
70 |
奥美沙坦酯氨氯地平 |
口服常释剂型 |
乙类 |
限对其它血管紧张素Ⅱ拮抗剂治疗不能耐受的患者 |
71 |
替米沙坦氨氯地平 |
口服常释剂型 |
乙类 |
限对其它血管紧张素Ⅱ拮抗剂治疗不能耐受或疗效不佳的患者 |
72 |
坎地氢噻 |
口服常释剂型 |
乙类 |
|
六、其他药物 |
||||
(一)XG04泌尿系统药 XG04C良性前列腺肥大用药 |
||||
73 |
特拉唑嗪 |
口服常释剂型 |
甲类 |
|
(二)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血管紧张素Ⅱ拮抗剂的单方药 |
||||
74 |
阿利沙坦酯 |
口服常释剂型 |
乙类 |
协议期从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
75 |
沙库巴曲缬沙坦 |
口服常释剂型 |
乙类 |
限慢性心力衰竭(NYHA II-IV级)患者,首次处方时应有射血分数降低的证据。 协议期从 2020年1 月1日至2021年12 月 31 日。 |
附件5:
湖南省城乡居民糖尿病门诊用药范围(第一批)
序号 |
药品名称 |
剂型 |
类别 |
备注 |
XA10糖尿病用药 |
||||
一、XA10A胰岛素及其类似药物 |
||||
(一)XA10AB胰岛素及其类似物,短效 |
||||
1 |
重组人胰岛素 |
注射剂 |
甲类 |
|
2 |
生物合成人胰岛素 |
注射剂 |
甲类 |
|
3 |
胰岛素 |
注射剂 |
甲类 |
|
4 |
重组赖脯胰岛素 |
注射剂 |
乙类 |
限 1 型糖尿病患者;限其它短效胰岛素或口服药难以控制的 2 型糖尿病患者 |
5 |
谷赖胰岛素 |
注射剂 |
乙类 |
限 1 型糖尿病患者;限其它短效胰岛素或口服药难以控制的 2 型糖尿病患者 |
6 |
赖脯胰岛素 |
注射剂 |
乙类 |
限 1 型糖尿病患者;限其它短效胰岛素或口服药难以控制的 2 型糖尿病患者 |
7 |
门冬胰岛素 |
注射剂 |
乙类 |
限 1 型糖尿病患者;限其它短效胰岛素或口服药难以控制的 2 型糖尿病患者 |
(二)XA10AC胰岛素及其类似物,中效 |
||||
8 |
低精蛋白锌胰岛素 |
注射剂 |
甲类 |
|
9 |
精蛋白锌重组人胰岛素 |
注射剂 |
甲类 |
|
10 |
精蛋白重组人胰岛素 |
注射剂 |
甲类 |
|
11 |
精蛋白生物合成人胰岛素 |
注射剂 |
乙类 |
|
(三)XA10AD胰岛素及其类似物,预混 |
||||
12 |
精蛋白锌胰岛素(30R) |
注射剂 |
甲类 |
|
13 |
30/70混合重组人胰岛素 |
注射剂 |
甲类 |
|
14 |
50/50混合重组人胰岛素 |
注射剂 |
甲类 |
|
15 |
精蛋白生物合成人胰岛素(预混30R) |
注射剂 |
甲类 |
|
16 |
精蛋白生物合成人胰岛素(预混50R) |
注射剂 |
甲类 |
|
17 |
精蛋白重组人胰岛素(预混30/70) |
注射剂 |
甲类 |
|
18 |
精蛋白重组人胰岛素混合(30/70) |
注射剂 |
甲类 |
|
19 |
精蛋白重组人胰岛素混合(50/50) |
注射剂 |
甲类 |
|
20 |
精蛋白锌重组人胰岛素混合 |
注射剂 |
甲类 |
|
21 |
精蛋白重组人胰岛素混合(40/60) |
注射剂 |
甲类 |
|
22 |
精蛋白锌重组赖脯胰岛素混合(50R) |
注射剂 |
乙类 |
限1型糖尿病患者;限其它短效胰岛素或口服药难以控制的2 型糖尿病患者 |
23 |
精蛋白锌重组赖脯胰岛素混合(25R) |
注射剂 |
乙类 |
限1型糖尿病患者;限其它短效胰岛素或口服药难以控制的2 型糖尿病患者 |
24 |
门冬胰岛素30 |
注射剂 |
乙类 |
限 1 型糖尿病患者;限其它短效胰岛素或口服药难以控制的 2 型糖尿病患者 |
25 |
门冬胰岛素50 |
注射剂 |
乙类 |
限 1 型糖尿病患者;限其它短效胰岛素或口服药难以控制的 2 型糖尿病患者 |
(四)XA10AE胰岛素及其类似物,长效 |
||||
26 |
精蛋白锌胰岛素 |
注射剂 |
甲类 |
|
27 |
重组甘精胰岛素 |
注射剂 |
乙类 |
限1型糖尿病患者;限中长效胰岛素难以控制的2型糖尿病患者 |
28 |
地特胰岛素 |
注射剂 |
乙类 |
限1型糖尿病患者;限中长效胰岛素难以控制的2型糖尿病患者 |
29 |
甘精胰岛素 |
注射剂 |
乙类 |
限1型糖尿病患者;限中长效胰岛素难以控制的2型糖尿病患者 |
30 |
德谷胰岛素 |
注射剂 |
乙类 |
限1型糖尿病患者;限中长效胰岛素难以控制的2型糖尿病患者 |
二、XA10B降血糖药物,不含胰岛素 |
||||
(一)XA10BA双胍类 |
||||
31 |
二甲双胍 |
口服常释剂型 |
甲类 |
|
31 |
二甲双胍 |
缓释控释剂型 |
乙类 |
|
二甲双胍Ⅱ |
缓释控释剂型 |
乙类 |
||
(二)XA10BB磺酰脲类衍生物 |
||||
32 |
格列本脲 |
口服常释剂型 |
甲类 |
|
33 |
格列吡嗪 |
口服常释剂型 |
甲类 |
|
33 |
格列吡嗪 |
缓释控释剂型 |
乙类 |
|
34 |
格列美脲 |
口服常释剂型 |
甲类 |
|
35 |
格列喹酮 |
口服常释剂型 |
甲类 |
|
36 |
格列齐特 |
口服常释剂型 |
甲类 |
|
格列齐特Ⅱ |
口服常释剂型 |
甲类 |
||
36 |
格列齐特 |
缓释控释剂型 |
乙类 |
|
(三)XA10BD口服复方降糖药 |
||||
37 |
吡格列酮二甲双胍 |
口服常释剂型 |
乙类 |
|
38 |
二甲双胍格列吡嗪 |
口服常释剂型 |
乙类 |
|
39 |
瑞格列奈二甲双胍Ⅰ |
口服常释剂型 |
乙类 |
|
瑞格列奈二甲双胍Ⅱ |
口服常释剂型 |
乙类 |
||
40 |
二甲双胍维格列汀Ⅱ |
口服常释剂型 |
乙类 |
限二线用药 |
二甲双胍维格列汀Ⅲ |
口服常释剂型 |
乙类 |
限二线用药 |
|
41 |
利格列汀二甲双胍Ⅰ |
口服常释剂型 |
乙类 |
限二线用药 |
利格列汀二甲双胍Ⅱ |
口服常释剂型 |
乙类 |
限二线用药 |
|
42 |
西格列汀二甲双胍Ⅰ |
口服常释剂型 |
乙类 |
限二线用药 |
西格列汀二甲双胍Ⅱ |
口服常释剂型 |
乙类 |
限二线用药 |
|
43 |
沙格列汀二甲双胍Ⅰ |
缓释控释剂型 |
乙类 |
限二线用药 |
沙格列汀二甲双胍Ⅱ |
缓释控释剂型 |
乙类 |
限二线用药 |
|
沙格列汀二甲双胍Ⅲ |
缓释控释剂型 |
乙类 |
限二线用药 |
|
(四)XA10BFα-葡萄糖苷酶抑制剂 |
||||
44 |
阿卡波糖 |
口服常释剂型 |
甲类 |
|
45 |
伏格列波糖 |
口服常释剂型 |
乙类 |
|
46 |
米格列醇 |
口服常释剂型 |
乙类 |
|
(五)XA10BG噻唑啉二酮类 |
||||
47 |
吡格列酮 |
口服常释剂型 |
乙类 |
|
48 |
罗格列酮 |
口服常释剂型 |
乙类 |
|
(六)XA10BH二肽基肽酶-4(DPP-4)抑制剂 |
乙类 |
|||
49 |
阿格列汀 |
口服常释剂型 |
乙类 |
限二线用药 |
50 |
利格列汀 |
口服常释剂型 |
乙类 |
限二线用药 |
51 |
沙格列汀 |
口服常释剂型 |
乙类 |
限二线用药 |
52 |
维格列汀 |
口服常释剂型 |
乙类 |
限二线用药 |
53 |
西格列汀 |
口服常释剂型 |
乙类 |
限二线用药 |
(七)XA10BX其他降血糖药 |
乙类 |
|||
54 |
米格列奈钙 |
口服常释剂型 |
乙类 |
|
55 |
那格列奈 |
口服常释剂型 |
乙类 |
|
56 |
瑞格列奈 |
口服常释剂型 |
乙类 |
|
四、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降血糖药物,不含胰岛素-胰高血糖素样肽-1(GLP-1)类似物 |
||||
57 |
利拉鲁肽 |
注射剂 |
乙类 |
限二甲双胍等口服降糖药或胰岛素控制效果不佳的 BMI≥25的 患者,首次处方时需由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专科医师开具处方; 协议期从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 12 月 31 日 |
58 |
艾塞那肽 |
注射剂 |
乙类 |
限二甲双胍等口服降糖药或胰岛素控制效果不佳的 BMI≥25的 患者,首次处方时需由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专科医师开具处方; 协议期从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 12 月 31 日 |
59 |
利司那肽 |
注射剂 |
乙类 |
限二甲双胍等口服降糖药或胰岛素控制效果不佳的 BMI≥25的 患者,首次处方时需由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专科医师开具处方; 协议期从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 12 月 31 日 |
(二)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降血糖药物,不含胰岛素-α-葡萄糖苷酶抑制剂 |
||||
60 |
阿卡波糖 |
咀嚼片 |
乙类 |
协议期从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 12 月 31 日 |
(三)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钠葡萄糖协同转运蛋白 2(SGLT-2)抑制剂 |
||||
61 |
达格列净 |
口服常释剂型 |
乙类 |
限二线用药; 协议期从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 12 月 31 日 |
62 |
恩格列净 |
口服常释剂型 |
乙类 |
限二线用药; 协议期从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 12 月 31 日 |
63 |
卡格列净 |
口服常释剂型 |
乙类 |
限二线用药; 协议期从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 12 月 31 日 |
湘阴县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0年2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