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根据省民政厅 省厅财政《关于调整困难群众救助保障相关标准的通知》(湘民发〔2024〕12号)、省民政厅 省厅财政、省残联《关于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湘民发(2024)8号)文件要求,现就调整2024年全县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保障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24年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为700元/月。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24年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5400元/年。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2024年起,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0920元/年。
(二)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2024年起,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为7020元/年。
(三)特困人员护理费发放标准。2024年,全县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费发放标准分别为517元/月、258元/月、155元/月。
三、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保障标准。2024年,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1150元/月。
(二)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保障标准。2024年,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保障标准提高到1600元/月。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参照孤儿标准同等保障。
四、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2024年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提高到90元/月。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2024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提高到90元/月。
五、执行时间
新的保障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此次调整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保障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是聚焦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的重要举措,省、市政府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已将“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保障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纳入了2024 年度省、市政府重点民生实事。各乡镇(街道)要精心组织、全力抓好落实,确保提标工作顺利开展。
(二)精准对象认定。各乡镇(街道)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保障对象的审核确认工作,精准核实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严格规范审核确认程序,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三)规范资金发放。根据省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实行按月通过惠民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各乡镇要将救助家庭“一卡通”持卡人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准确录入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保证补助资金及时发放到位。
(四)抓紧组织实施。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部署,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孤儿、残疾人两补提标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对象手中。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将不定期开展督导,督促工作落实。对不够重视、工作进展缓慢、不能按时按量完成任务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做为年底考核扣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