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议,2021年1月21日我局拟批准《湘阴县中医院整体搬迁建设项目》,现就项目环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局来信来电进行反映。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地址:湘阴生态环境分局 邮编:414600
联系电话:0730-2223337
项目名称 |
湘阴县中医院整体搬迁建设项目 |
建设地点 |
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文星镇先锋路69号(县人民医院旧址) |
建设单位 |
湘阴县中医院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北京国环益达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湘阴县中医院拟投资25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58万元,对湘阴县中医院院整体搬迁建设,项目建设地位于湘阴县文星镇先锋路69号原县人民医院旧址(原县人民医院已另选址新建,其地理座标:E112°45'20.97",N28°42'58.61"),项目总用地面积20114.50 平方米(约30.17亩),总建筑面积59100.00平方米,主要新建1栋门诊大楼、新建3个立体车库、利用改造一栋住院大楼、改造7栋住宿楼以及改造一栋食堂楼,规划建设508张床位,主要开设: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内科(含呼吸内科专业、消化内科专业、神经内科专业、心血管内科专业、血液内科专业、肾病科专业、内分泌专业);外科(普通外科专业、骨科专业、泌尿外科专业、烧伤专业);妇产科(妇科专业、产科专业、计划生育专业);妇女保健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皮肤病专业、性传播疾病专业);肿瘤科;急诊医学科;康复医学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临床体液、血液专业、临床微生物学专业、临床化学检验专业、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病理科;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专业、CT诊断专业、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中医科(内科专业、外科专业、妇产科专业、儿科专业、皮肤病专业、肿瘤科专业、骨伤科专业、肛肠科专业、针灸科专业、推拿科专业、康复医学专业、急诊科专业、预防保健科专业);中西医结合科。按二级甲等二等甲级医院标准建设,并配套建设给排水、供配电、环保等基础设施。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废水污染防治工作。建设好雨污分流、污污分流系统,合理设置废水排放口。严格按照《医院污水处理设计规范》及《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要求》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特殊废水经预处理后与其他医院污水医疗废水一并经自建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采用调节+水解酸化+生物接触氧化+斜管沉淀池+接触消毒处理工艺)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中表2的预处理标准后由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湘阴县第一污水处理厂,最终处理达标后排放,;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并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及湘阴县第一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外排到由市政污水管网排至湘阴县第一污水处理厂,最终处理达标后排放外排至湘江。 2.废气污染防治工作。合理布局,加强院内通风干燥和绿化建设,锅炉使用清洁燃料,污水处理站产生的臭气经收集后由15m高排气筒有组织排放,未被收集部分无组织排放,且分别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及《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中规定的限值要求;经收集净化后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表3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要求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柴油发电机废气利用排烟竖井引到室外楼顶排放;食堂饮食油烟参照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标准要限制要求。 (三)3.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选用低噪声发电机、引风机等设备,合理布局并做好基础减振、屏障、消声等防治措施,边界噪声均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后排放。 (四)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强化日常环境监管,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做好固体废物分类收集、暂存工作,不得将生活垃圾和医疗废弃物混为一体,规范建设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和一般固废场所。污泥和医疗废物属危险废物,交由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处置;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不含针头、输液管)收集后按危险废物要求暂存,并定期交由有相关回收资质的单位回用厂家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五)5.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强化院内现场管理,创造良好的医院营运环境,加强环境管理,确保各项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严格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制定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杜绝环境风险事故发生,实行有序、整洁、安全生产。 (六6.)涉及辐射对环境的影响应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办理辐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七)7.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COD≤5.2t/a,NH3-N≤1.0t/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