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菲德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金属注射成形材料生产项目变动建设项目拟审批公示
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网站   2022-02-14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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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议,2022年2月14日我局拟批准《湖南菲德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金属注射成形材料生产项目变动建设项目》现就项目环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局来信来电进行反映。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地址: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湘阴分局       邮编:414600

联系电话:0730-2223337

项目名称

年产3000吨金属注射成形材料生产项目变动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

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工业园湖南君德工贸有限公司厂区1#厂房南侧

建设单位

湖南菲德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湖南朋乐达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湖南菲德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8月31日取得了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湘阴分局出具的《关于湖南菲德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金属注射成形材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湘阴环评批[2020]35号]批复文件,由于生产工艺、市场产品及公司发展的需求,项目新增用地面积3450m2,目前项目处于试生产状态,原则同意该项目建设发生以下变动。

(一)产品组成变动:产品规模由原来的金属粉末1500t(用于生产金属注射成形材料)、金属注射成形材料3000t调整为金属粉末2000t(直接外售)、金属注射成形材料1000t,产能不变。

(二)工艺流程发生变动:在原有基础上新增3条金属粉末生产线,生产工艺在原有工艺上新增化学试验室测试产品工艺。

(三)污防设施发生变动:将熔炼工序产生的干热烟气直接经屋顶的(1#)排气筒排放调整为用2套集气罩+布袋除尘器设备处理后经15m高(1#、2#)排气筒排放;计量投料工序产生的颗粒物与密炼工序产生的VOCs、脱脂工序燃烧废气经集气罩+布袋除尘+活性炭吸附处理后三者共用1根15米高的(2#)排气筒排放调整为计量投料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密炼及混合造粒工序产生的VOCs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多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两者共用1根15米高的(3#)排气筒排放,脱脂工序产生的燃烧废气与烧结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布袋除尘+活性炭吸附处理后两者共用1根15米高的(4#)排气筒排放;气流分级粉尘、合批、包装粉尘由无组织排放调整为设备自带的布袋除尘器收集后无组织排放;新增化学实验室废气经管道收集后引至室外无组织排放。(详见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加强污染防治工作。项目建设及营运过程中须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保护措施,并着重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废水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按照“雨污分流”的原则规范建设厂区雨水及污水管网。生活污水、纯水装置废水依托湖南君德工贸有限公司已建的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和湘阴县第二污水处理厂管线接纳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随市政污水管网再进入湘阴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类标准后排入湘江。冷却水通过导槽的方式进行更换,循环使用,不外排。

(二)废气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控制项目废气的污染,采用密闭生产装置,加强日常监管,最大限度减少生产区的废气无组织排放,确保厂界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有机废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熔炼产生的干热烟气经2套集气罩+布袋除尘器设备处理达到《湖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湘环发〔2020〕6号)中排放限值要求后通过15m排气筒(1#、2#)高空排放;项目计量及投料、密炼及混合造粒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多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其中颗粒物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排放限值要求;有机废气参照执行《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DB12/524-2020)表1排放限值要求后通过1根15m排气筒(3#)高空排放;脱脂工序中的燃烧废气经管道收集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排放限值后与烧结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多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参照执行《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DB12/524-2020)表1排放限值要求后,两者共用1根15m排气筒(4#)高空排放。气流分级机、合批、包装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由自带的布袋除尘器除尘后无组织排放;化学实验室废气经管道收集后引至室外无组织排放。

(三)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和工序进行合理布局,并做好基础减振、隔音、屏障和降噪等防治措施,厂界噪声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强化日常环境管理,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要求,规范建设好固体废物贮存场所和危险废物暂存间,做好“防风、防雨、防晒、防渗漏”四防措施。不合格金属构件半成品、雾化循环水池沉渣回用于生产。空硝酸桶、废活性炭、化学实验室危险废物、化验废水经收集后暂存于危废储存间,委托有危废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金属粉尘、炉渣分类收集贮存外售,废石墨坩埚、镁砂坩埚、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进行处理。

(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储存及生产各工序环节的安全管理,实行安全生产,建立健全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帐,设专门的环保机构,配备专人负责环保工作,确保各项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严格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制定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杜绝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六)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NOX≤0.1t/a,VOCs≤0.02t/a,原项目已有总量指标NOX≤0.1t/a,本项目无需进行总量的交易。

(七)其余按原环评批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