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清山湖食品有限公司年处理加工小龙虾1400吨、鲜鱼350吨建设项目拟审批公示
来源: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湘阴分局   2021-12-17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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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议,2021年12月17日我局拟批准《湖南省清山湖食品有限公司年处理加工小龙虾1400吨、鲜鱼350吨建设项目》现就项目环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局来信来电进行反映。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地址: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湘阴分局       邮编:414600

联系电话:0730-2223337

 

项目名称

湖南省清山湖食品有限公司年处理加工小龙虾1400吨、鲜鱼350吨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

岳阳市湘阴县石塘镇楠竹山村租赁湖南友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内  

建设单位

湖南省清山湖食品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湖南汇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湖南省清山湖食品有限公司拟投资227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7万元)在岳阳市湘阴县石塘镇楠竹山村租赁湖南友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内现有厂房(其地理中心坐标为:东经112度52分1.37秒,北纬28度46分38.21秒)建设年处理加工小龙虾1400吨、鲜鱼350吨建设项目,项目总用地面积为8000m2,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进料区、加工区、办公区、速冻区、冷藏区、产品储存区、原料堆放区、锅炉房,并依托湖南友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现有给排水、供电、消防等其它生活配套设施。项目主要以淡水小龙虾、淡水鱼为原辅材料生产冷冻虾尾、 冷冻鱼;项目主要设备有分级筛选机、清洗机、蒸煮机、剥虾台、制冷机组、冷藏库、速冻库等。冷冻虾尾工艺流程:小龙虾--筛选分级--清洗--蒸煮--常温水冷却--冰水冷却--剥虾、速冻--打包--冷库冷藏--外售; 冷冻鱼工艺流程:鲜鱼--去鳞--开肚--清洗--切块--速冻--打包--冷库冷藏--外售。(详见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项目营运过程中须认真落实环评报告表、专家意见及批复意见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加强环境管理,确保污防设施正常运行、外排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同时建设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废水污染防治工作。建设好雨污分流系统,完善好污水处理系统。生活污水经现有化粪池处理后与项目生产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地面冲洗废水、锅炉排污水、纯水装备反冲洗水分别排入自建污水处理系统(格栅、隔油+水解酸化+生化处理(厌氧+生物接触氧化)+絮凝沉淀”)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和湘阴县第二污水处理厂接纳标准后,由湖南省清山湖食品有限公司每天使用罐车运至湘阴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类标准后排入湘江。

(二)废气污染防治工作。合理布局生产车间,严格控制项目废气污染,加强日常监管,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管理,做好车间通风及作业人员的劳保措施,最大限度的降低生产过程无组织排放废气的产生。锅炉以成型生物质为燃料,锅炉燃烧废气经高温布袋除尘器处理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后经35m高排气筒(1#)高空排放;车间、固废堆放间废气分别经集气罩收集后共用一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排放标准值后经15m高排气筒(2#)高空排放;污水处理站下风向无组织废气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中二级排放标准值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废气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中二级排放标准值要求。

(三)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和工序进行合理布局,并做好基础减振、隔音、屏障和降噪等防治措施,厂界噪声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强化日常环境管理,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规范建设好固体废物贮存场所。废活性炭由厂家定期进行更换,更换后直接由厂家带走,进行回收利用。锅炉炉渣、污水处理设施污泥、鲜鱼加工废料、小龙虾加工废料、高温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收集后综合利用;隔油池油泥、废离子交换树脂、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进行处理。

(五)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二氧化硫≤0.4t/a,氮氧化物≤0.4t/a,化学需氧量≤0.6t/a,氨氮≤0.1t/a。

(六)如遇国家、省、市、县出台新的政策,要求企业停产退出时,企业应无条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