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在全县开展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的通知
来源:环境保护局   2014-07-0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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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的通知》(湘环办[2013]71号)精神,我局决定在全县开展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现将《湘阴县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湘阴县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工作方案》

 

 

湘阴县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湘阴县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解决损害群众环境利益的突出问题,根据《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的通知》(湘环办[2013]71)精神,我局决定开展湘阴县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集中全局力量、集中时间对我县所有有排污行为的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对排查发现的环境污染问题综合评估,划分等级,建立台账,严厉整治。关闭一批、停产一批、处罚一批、限期整改一批存在突出环境污染问题的企业,预防和遏制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确保环境安全。

二、领导机构

为有效整合力量,理顺关系,切实做好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工作,局成立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工作领导小组,由秦少兵任组长,钟德梅、王勇、甘志高、蒋国文、丁霞林、吴颖、邬静波、聂雷任副组长,胡晓红、黄献良、熊斌、周江亮、钟权辉、刘学新、彭海辉、易丹、洪军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县环境监察大队,由邬静波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工作内容

按照“边排查、边建档、边整治、边验收”的要求,违法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整治企业成熟一家、验收一家。

(一)集中开展隐患大排查

一是组织辖区内企业就环境污染隐患开展自查,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其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综合评估,确定辖区内大排查的重点企业名单;二是集中我局执法力量,对确定的重点排查企业,对涉重金属、涉危险废物、化工、焦化、医药等企业,对反复投诉、信访积案、群众反应强烈的企业,对历史遗留废渣、关闭企业遗留问题进行全面复查和核查,详细掌握违法事实和污染隐患。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环评制度及“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检查企业新、改、扩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三同时”竣工验收制度的执行情况,防护距离内敏感目标搬迁情况。检查企业是否为国家明令淘汰取缔的“十五小”企业,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工艺。

2、企业原料使用情况

对主要原料的来源及合法性进行检查,检查企业是否按照环评批复的要求,采用合法的原料。检查原料堆存场所是否采取了防雨、防渗、防流失等措施,是否存在原料流失导致的环境风险。

3、污染物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对企业废气、废水处理设施进行检查,检查环保设施是否有效、稳定运行、是否实现达标排放,排放口是否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涉重金属冶炼企业循环水池防渗措施是否满足要求,水质是否达到回用标准,是否有循环水外溢外排超标行为。

4、危险废物管理情况

调查生产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的类型、数量、贮存/处理/处置方式及综合利用情况。检查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5、环境风险隐患

检查企业是否位于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人口聚集地等环境敏感区域。是否设置应急设施(如废水事故应急池、应急围堰等)。是否按《关于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进行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演练、实施、修订工作。

6、历史遗留及关闭企业遗留问题

检查区域内是否有遗留的危险化学品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是否有遗留的涉重金属废渣;是否有遗留的危险废物等历史遗留和关闭企业遗留的环境污染隐患。

自查和复查情况填写附件1和附件2,企业自查负责人和环保排查负责人须签字。

(二)建立台账,明确整治责任

各单位对排查发现的环境污染隐患要按照以下原则划分等级,对应不同问题等级具体明确“一企一策”整改意见、整改时限、责任人和责任部门,限期完成整治任务。

严重环境问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或生产;排放一类污染物超标3倍以上;周边环境质量超标5倍以上;无污染防治设施或设施损坏、偷排直排;以及其他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涉嫌刑事犯罪的违法问题;历史遗留废渣和关闭企业遗留废物属危险废物的均划为严重环境问题。

较大环境问题:防护距离内敏感目标未搬迁;属于国家明令取缔淘汰;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但未通过“三同时”验收;污染防治设施不配套或不正常运行;排放一类污染物超标1-3倍;周边环境质量超标5倍以下;雨污分流不完善;“跑冒滴漏”严重;危险废物贮存不规范;无应急设施等问题划为较大环境问题。

一般环境问题:排放一类污染物超标1倍以下、排污口不规范、管理台账不规范、应急预案不按要求制定、备案等问题划为一般环境问题。

排查结束后,各单位要将排查工作开展情况和排查结果按照附件3《“一企一策”污染隐患整治台账表》要求填报,整治负责人签名。并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集中整治环境污染隐患

1、严厉整治

各单位要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依法关闭一批、淘汰一批、停产整治一批、处罚一批、限期整改一批突出环境污染隐患。

对非法企业、国家明令取缔的“十五小”企业、淘汰落后设备(生产线)、风险隐患突出且治理无望的企业,一律提请县人民政府取缔关闭;对存在严重环境风险隐患的,一律停产整治;对违反建设项目有关法律法规,污染防治设施、应急设施不配套,超标排放的,一律依法查处;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一律依法移送。对所有的环境问题一律责令限期改正。

对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历史遗留废渣和关闭企业遗留问题,我局将报请县人民政府,研究治理方案,限期解决。

对辖区内所有环境污染隐患的整治情况,要按照附件4填写《湘阴县环境污染隐患集中整治措施汇总表》。

2、督办落实

各单位要对企业整治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对不按要求开展整治的企业提请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确保整治取得实效。对应取缔、关闭、停产的企业要按照省环保厅、省经信委、省监察厅、省电力公司等4部门《关于对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电、断电等强制措施的通知》采取停电、断电等强制措施;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严格验收

各单位要加大对整治效果的监督,严格按照“一企一策”的整治要求进行验收。取缔关闭企业由县人民政府下达关闭文书并拆除生产设备,消除遗留隐患;责令停产整治和限期治理的企业必须严格落实环保部门提出的各项整治要求。所有污染隐患企业必须在201411月底前通过整治验收,少数因为历史遗留或搬迁问题不能按期完成整治的,要经环保部门批准,制定详细整治计划,明确时限,持续开展整治。

三、时间安排

(一)企业自查和污染隐患排查阶段(201312-20144月)

1、企业自查阶段。201312月下旬至 2014120,各单位组织辖区内可能存在环境污染隐患的企业开展自查。 2014120前企业将自查情况按附件1的要求报送辖区负责监管的环保部门。20141月,各单位对企业自查和日常监管的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对辖区内历史遗留和关闭企业遗留的问题进行资料收集。

2、环保部门复查阶段。20141月至4月,我局结合企业自查情况和日常监管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县内大排查的重点企业名单,组织开展排查。一要对所确定的大排查重点企业进行复查,详细掌握辖区内企业违法事实和污染隐患;二要建立污染隐患台账,明确整治要求和责任人。 2014420前,各单位将排查工作总结、信息公开情况和附件23上报局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办公室。

(二)整治验收阶段(20145-201411月)

20145月至11月,我局对辖区内存在环境污染隐患的企业开展全面整治验收。 20141110前,各单位要将整治工作总结、信息公开情况上报局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办公室。自20141月起,每月18日前各单位要将月工作情况及附件34上报局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1、明确责任分工。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隐患大排查工作,按照“谁收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开展排查整治。将工作任务细化分解,将排查整治工作责任落实到人、全力抓好本次大排查工作。

2、加强监测工作。排查监测要与监督性监测、重金属专项监测、例行监测等工作结合。对所有被排查企业的排放情况和涉重金属企业的周边环境质量开展监测。

3、加大信息公开。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要在门户网站上分阶段向社会公开排查整治情况。 2014430前,公布大排查情况, 20141130前,公布整治验收情况。

4、严格责任追究。对自查不力、不按期完成整治的企业一律依法重处,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对企业主管部门不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整治不力的要提请监察部门进行责任追究;对组织领导不力、相关工作人员排查不到位、发现问题不依法处理、突出问题不报告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5、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污染隐患大排查工作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局面。要主动接受媒体舆论监督,加大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促进大排查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