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2.1 法律、法规和规章
1.2.2 有关预案、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1.4 预案衔接
1.5 工作原则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2.1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2.2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成员职责
2.2.1日常职责
2.2.2应急职责
2.3现场应急指挥部
2.4现场应急工作组
三、应急响应
3.1 预警
3.1.1 预警分级
3.1.2 预警的启动条件
3.1.3 发布预警和预警级别调整
3.1.4 预警行动
3.1.5 预警解除
3.2 信息报告与通报
3.2.1信息报告程序
3.2.3 信息通报程序
3.2.4 信息报告和通报内容
3.3 事态研判
3.4 应急监测
3.4.1 开展应急监测程序
3.4.2 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3.4.3 城市供水水质监测
3.4.4 应急监测评估
3.5 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3.5.1 明确排查对象
3.5.2 切断污染源
3.6 应急处置
3.6.1 先期处置
3.6.2 现场污染处置
3.6.3供水安全保障
3.7 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
3.8 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3.9 响应终止
四、后期工作
4.1 后期防控
4.2 事件调查
4.3 损害评估
4.4 善后处置
五、应急保障
5.1 通讯与信息保障
5.2 应急队伍保障
5.3 应急资源保障
5.4 经费保障
5.5 其他保障
六、附则
6.1 名词术语
6.2 预案解释权属
6.3 预案演练和修订
6.4 预案实施日期
七、附件附图
附件1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和职责
附件2 应急工作组和职责
附件3 湘阴县地下水饮用水源基础情况调查和风险评估报告
附件4 湘阴县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应急体系建设
附件5 应急处置卡
附件6 各部门意见
附件7 评审意见及修改说明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编制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应急预案的目的,是为有效应对我县行政区域内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最大程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对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人体健康,维护环境安全,为规范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各项工作提供指导。
1.2 编制依据
1.2.1 法律、法规和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11.1);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12.1);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9月1日);
(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12.7);
(7)《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 16 号);
(8)《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 号);
(9)《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 号);
(10)《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 号);
(11)《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 号);
(1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 号)。
1.2.2 有关预案、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
(1)《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务院第34号令);
(2)《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1.8);
(3)《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006.1.22);
(4)《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6)《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10);
(7)《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
(8)《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774);
(9)《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
(10)《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
(11)《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环办〔2011〕93 号);
(1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环办〔2012〕50号);
(13)《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
(14)《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 号);
(15)《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号);
(16)《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湘政办发〔2018〕2号);
(17)《岳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岳政办发〔2013〕24号);
(18)《湘阴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4年12月修订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湘阴县一水厂水源地、湘阴县二水厂水源地、湘阴县三水厂水源地及其汇水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由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的、且环境污染成为主要灾害、应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处置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当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环境污染且环境污染为次要灾害、应由其他主责部门牵头处置时,启动县级相关专项预案,生态环境部门全力配合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1.4 预案衔接
为保持湘阴县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与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一致性,并与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中的有关要求相互衔接,本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应急预案坚持从严原则进行要求,避免出现组织指挥不协调、信息报告不及时、应对措施不得力等情况。同时,在与政府和部门预案衔接方面,包括组织指挥体系、适用的地域范围、预警分级、信息报告、应急保障等方面进行衔接,确保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组织指挥方式协调一致。在与有关单位的应急预案衔接方面,与可能产生相互影响的上下游企业事业单位的有关预案相互衔接,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及污染物迁移的全过程,共同配合做好污染物拦截、信息收集研判、事件预警和应急响应等工作。
1.5 工作原则
(1)系统性原则。编制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应急预案,应全面掌握和分析行政区域内水源地的风险源信息、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和应急资源状况,逐一梳理明确各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工作职责、应急流程和任务分工,有效提升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应急准备能力与应急处置能力。
(2)针对性原则。编制水源地应急预案,应在全面调查和了解行政区域内水源地环境风险状况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型的水源地、面临的不同环境风险,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
(3)协调性原则。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应急预案,应作为县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与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和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等有机衔接。
(4)有效性原则。应对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时,建立的组织体系和应对措施适合本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采取的应对措施本着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建立的组织体系要求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协调联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2.1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湘阴县人民政府设立湘阴县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称县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市生态环境局湘阴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立协调办公室和专项工作组,包括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湘阴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县工信局、县委宣传部、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县武装部、县监察局、县商务粮食局、县民政局、文星街道办事处等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县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湘阴分局,由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湘阴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成员职责
2.2.1日常职责
1、总指挥
(1)贯彻执行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要求;
(2)组织编制、修订和批准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应急预案;
(3)指导加强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4)协调保障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经费。
2、副总指挥
(1)协助总指挥开展有关工作;
(2)组织指导预案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能力评估等工作;
(3)指导开展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
3、协调办公室
(1)组织编制、修订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应急预案;
(2)负责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开展预案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能力评估等工作;
(3)组织开展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
4、县财政局
负责保障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经费。
5县自然资源局
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于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场地。
6、市生态环境局湘阴分局
负责水源地日常监测,及时上报并通报水源地水质异常信息。开展水源地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7、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贵供水单位日常管理工作,对供水单位(县自来水公司)水质异常现象进行调查处理,及时上报并通报供水单位水质异常信息。
8、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跨越水源保护区道路桥梁的日常应急管理工作,建设维护道路桥梁应急工程设施。
9、县水利局
负责指导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利设施建设和管理。
10、县农业农村局
管理暴雨期间入河农灌退水排放行为,防范农业面源导致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11、县卫生健康局
负责自来水管网末梢水水质卫生日常管理,及时上报并通报管网末梢水水质异常信息。
12、县应急管理局
防范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次生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及时上报并通报事故信息。
13、县气象局
及时上报、通报和发布暴雨、洪水等气象信息。
14、应急物资所属部门(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等)负责有关应急物资的日常维护管理。
2.2.2应急职责
1、总指挥
(1)发生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时,亲自(或委托副总指挥)赶赴现场进行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2)贯彻执行湘阴县或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指令,协调上级和周边地区县政府部门作为外部应急救援力量;
(3)按照预警、应急启动或终止条件,决定预案的启动或终止;
(4)研判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态势,组织制定并批准现场处置方案;
(5)组织开展损害评估等后期工作。
2、副总指挥
(1)协助总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2)根据分工或总指挥安排,负责现场的具体指挥协调;
(3)负责提出有关应急处置建议;
(4)负责向场外人员通报有关应急信息;
(5)负责协调现场与场外应急处置工作;
(6)停止取水后,负责协调保障居民用水;
(7)处置现场出现的紧急情况。
3、协调办公室
(1)贯彻执行总指挥、副总指挥的各项指令和要求;
(2)负责信息汇总上报,并与有关的外部应急部门、组织和机构进行联络;
(3)负责调动应急人员、调配应急资源和联络外部应急组织或机构;
(4)收集整理有关事件数据。
4、县财政局
负责保障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期问的费用。
5、县自然资源局
负责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场地。
6、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湘阴分局
负责应急监测,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消减处置等工作。
7、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指导供水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供水单位(县自来水公司)进行应急监测,落实停止取水、启动深度处理设施和切换备用水源等应急工作安排。
8、县交通运输局
协助处置交通事故次生的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发生后及时启用道路桥梁应急工程设施,并负责保障应急物资运输车辆快速通行。
9、县水利局
按照应急指挥部要求,利用水利工程进行污染团拦截、降污或调水稀释等工作。
10、县农业农村局
协助处置因农业面源、渔业养殖导致的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对具有农灌功能的水源地,在应急期间暂停农灌取水。
11、县卫生健康局
负责管网末梢水水质应急监测,确保应急期间居民饮水卫生安全。
12、县应急管理局
协助处置因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违法排污等导致的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
13、县气象局
负责应急期间提供水源地周边气象信息。
14、应急物资所属部门(县发改局、县消防大队、县民政局)负责有关应急物资的使用管理。
15、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
县公安局:查处导致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违法犯罪行为。
县消防大队:在处置火灾爆炸事故时,防止消防水进入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16、县工信局
负责应急期间的通信保障。
17、县委宣传部新闻中心及县文体广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应息期间的新间发布、对外通报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18、县武装部
对影响范围大或严重的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进行支援支持。
19、文星街道办事处
积极参与,组织协调,做好现场协调工作。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组成、职责分工和成员名单见附件1。
2.3现场应急指挥部
通过日常监管渠道首次发现水质异常或群众举报、责任单位报告等获取突发事件信息的部门,第一时间开展以下工作:
(1)核实信息的真实性;
(2)进一步收集信息,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信息收集工作;
(3)将有关信息报告湘阴县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应急指挥部。
接到信息报告的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研判水质变化趋势,若判断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不同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可在应急组织指挥机构中选择有直接关系的部门和单位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全面负责指挥、组织和协调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
2.4现场应急工作组
现场应急工作组包括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供水保障组、应急物资保障组、应急专家组和综合组等。各组应急职责如下:
应急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局湘阴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海事处、县农业农村局、县消防大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星街道办事处等熟悉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情况或水体应急处置修复工作的人员组成。其职责:
(1)负责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2)负责现场污染物消除,围堵和削减,以及污染物收集、转运和异地处置等工作。
应急监测组由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湘阴分局(环境监测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来水公司)、县卫生健康局和县水利局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其职责:
(1)负责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2)负责在取水井设置监测点进行应急监测;
(3)负责应急期间的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供水单位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监测。
应急供水保障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来水公司)、县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湘阴分局、县卫生健康局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其职责:
(1)负责制定应急供水保障方案;
(2)负责指导供水单位启动深度处理设施或备用水源以及应急供水车等措施,保障居民用水。
应急物资保障组由负责管理应急物资的部门或单位(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的人员组成,其职责:
(1)负责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方案;
(2)负责调配应急物资、协调运输车辆;
(3)负责协调补偿征用物资、应急救援和污染物处置等费用。
应急专家组由县水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湘阴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大队、县气象局、高校、相关企业等单位熟悉水源地管理、水体修复、环境保护和饮水卫生安全等的专家组成,其职责: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综合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委宣传部新闻中心、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等部门的人员组成,其职责:负责信息报告、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等工作。
应急工作组组成、职责分工和人员名单见附件2。
三、应急响应
3.1 预警
3.1.1 预警分级
在《湘阴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四级预警中,发生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因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露等事件,均属于黄色预警级别(Ⅲ级),由岳阳市人民政府发布。
本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为县级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根据污染物的危害性、事态的紧急程度、采取的响应措施以及对取水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实际情况,将本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应急预案的预警级别分贝橙色和红色两级预警。
橙色预警:当污染物迁移至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但水源保护区尚未收到污染,或是污染物已进入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周边范围内,但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影响可能较小、可能不影响取水时,为橙色预警,由湘阴县政府发布。
红色预警:当污染物已进入(或出现在)地下水水源保护区,且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影响可能较大、可能影响取水时,为红色预警,由县政府向市政府报告,由岳阳市人民政府发布。
一般发布橙色预警时,仅采取预警行动;发布红色预警时,在采取预警行为的同时,应启动应急措施。
3.1.2 预警的启动条件
根据信息获取方式,综合考虑突发事件类型、发生地点、污染物质种类和数量等情况,制定不同级别预警的启动条件。
1、橙色预警启动条件下列情形为橙色预警启动条件:
(1)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12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
(2)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24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
(3)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汇水区域理化指标异常。
①在保护区上游24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且污染物浓度持续升高的;
②在保护区上游12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的。
2、红色预警启动条件下列情形为红色预警启动条件:
(1)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保护区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2)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4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
(3)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8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
(4)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汇水区域水质理化指标异常。
①在保护区内,出现自动站水质监测指标超标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经实验室监(复)测确认的;
②在保护区上游8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且污染物浓度持续升高的;
③在二级保护区上游4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的。
(5)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上游汇水区域水质感官性状异常,即水体出现异常颜色或气味的。
(6)发生一般、较大、特别重大、重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水源 地突发环境事件,启动红色应急响应。
3.1.3 发布预警和预警级别调整
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对事件信息进行跟踪收集和研判,并根据达到的预警级别条件发布相应的预警。
预警信息发布后,可根据事态发展、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再次发布。
预警发布的对象,应主要针对组织实施预警行动和应急处置行动的部门和单位。
3.1.4 预警行动
发布橙色预警时,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发布红色预警时,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总指挥应当到达现场,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工作。预警行动包含以下内容:
(1)下达启动水源地应急预案的命令;
(2)通知现场应急指挥部中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3)通知水源地对应的供水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供水方式等准备;
(4)加强信息监控,核实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来源、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
(5)开展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
(6)做好事件信息上报和通报;
(7)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
(8)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或警告标志;
(9)必要时,及时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信息;
(10)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和应对工作。
3.1.5 预警解除
当突发环境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发布预警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预警,终止已经采取的有关行动和措施。
3.2 信息报告与通报
3.2.1信息报告程序
(1)发现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的有关人员和责任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湘阴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局及市生态环境局湘阴分局等部门报告。
(2)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湘阴分局在发现或得知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了解相关情况。经过核实后,第一时间向湘阴县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向岳阳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3)岳阳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先于湘阴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获悉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要求湘阴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
(4)特殊情况下,若遇到敏感事件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有关责任单位和部门应向湘阴县人民政府报告。
3.2.3 信息通报程序
对经核实的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接报的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及市生态环境局湘阴分局应向湘阴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通报的部门至少应包括供水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局)、卫健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和情景,还应通报消防(遇火灾爆炸)、公安(遇火灾爆炸、道路运输事故)、应急管理等部门。
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的,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3.2.4 信息报告和通报内容
按照不同的时间节点,湘阴县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是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的首次报告;续报是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的报告,可随时报告;处理结果报告是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的报告。
(1)初报应报告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结果、人员伤亡情况、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2)续报应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及有关处置措施的进展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应在初报、续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措施、过程和结果等详细情况。应采用传真、网络、邮寄或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说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有关的多媒体资料。
3.3 事态研判
发布预警后,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按照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应急预案中列明的副总指挥、协调办公室、专项工作组成员及名单,迅速组建参加应急指挥的各个工作组,跟踪开展事态研判。
事态研判包括以下内容:事故点下游水利设施工程情况、判断污染物下渗的数量及种类性质、距离水源地取水口的距离和可能对水源地造成的危害,以及备用水源地情况。事态研判的结果,应作为制定和动态调整应急响应有关方案、实施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和应急处置的重要基础。
3.4 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组的生态环境、气象、水务等部门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性质、扩散速度、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条件和地理特点,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包括监测项目、监测频次、监测方法、点位布设等),对污染水源或环境进行实时监测;对短期内不能消除、降解的污染物进行跟踪监测;视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对监测方案进行适时调整,包括增加监测项目和加密监测频次,提高监测精度,掌握污染物动态变化情况。
3.4.1 开展应急监测程序
发布预警后,实施应急监测的部门以市环境监测站为主,县级环境监测站协助配合。
事件处置初期,实施应急监测的部门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断面)、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浓度变化态势图,并安排人员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
事件处置中期,应根据事态发展,如上游应急处置措施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监测点位(断面)和监测频次。
事件处置末期,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停止应急监测,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3.4.2 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应急监测重点是抓住污染带前锋、峰值位置和浓度变化,对污染带移动过程形成动态监控。当污染来源不明时,应先通过应急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份,再进行污染源排查和先期处置。
应急监测原则和注意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1、技术规范:监测工作中涉及监测点位布设、监测时段、采样方法、化验室分析、质量控制、数据统计等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等有关的环境标准要求进行。
2、监测范围:应尽量涵盖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范围,并包括事件可能影响区域和污染物本底浓度的监测区域。
3、监测布点和频次: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或源头,结合水文地质条件,在其扩散方向及可能受到影响的水源地位置合理布点,必要时在事故影响区域内水源取水口、农灌区取水口处设置监测点位(断面)。应采取不同点位(断面)相同间隔时间(一般为1小时)同步采样监测方式,动态监控污染带移动过程。
①针对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固定源排放口附近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水域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②针对流动源、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事发区域下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4、现场采样:应制定采样计划和准备采样器材。采样量应同时满足快速监测、实验室监测和留样的需要。采样频次应考虑污染程度和现场水文条件,按照应急专家组的意见确定。
5、监测项目:通过现场信息收集、信息研判、代表性样品分析等途径,确定主要污染物及监测项目。监测项目应考虑主要污染物在环境中可能产生的化学反应、衍生成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有条件的地区可同时开展水生生物指标的监测,为后期损害评估提供第一手资料。
6、分析方法:具备现场监测条件的监测项目,应尽量在现场监测。必要时,备份样品送实验室监(复)测,以确认现场定性或定量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7、监测结果与数据报告:按照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进行数据处理。监测结果可用定性、半定量或定量方式报出。监测结果可采用电话、传真、快报、简报、监测报告等形式第一时间报告现场应急指挥部。
8、监测数据的质量保证:应急监测过程中的样品采集、现场监测、实验室监测、数据统计等环节,都应有质量控制措施,并对应急监测报告实行三级审核。
3.4.3 城市供水水质监测
应急监测组的建设、水务、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城市供水质量实时的应急监测。判定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发生后对其供水质量的危害程度以及受影响的范围,制定应急监测与保障实施方案;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现场情况,根据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
3.4.4 应急监测评估
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通过专家咨询,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将监测与评估结果上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为制定和调整下一步应急方案提供决策依据。
3.5 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3.5.1 明确排查对象
当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应明确负责开展溯源分析的部门、责任人及工作程序。根据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查。针对不同类型污染物的排查重点和对象如下。
(1)有机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尾水排放的异常情况。
(2)营养盐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户)、农田种植户、农村居民点、医疗场所等,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药化肥施用、农村生活污染、医疗废水处理及消毒设施的异常情况。
(3)细菌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畜禽养殖场(户)、农村居民点,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医疗场所、农村生活污染的异常情况。
(4)农药类污染:重点排查农药制造有关的工业企业、果园种植园(户)、农田种植户、农灌退水排放口,调查农药施用和流失的异常情况。
(5)石油类污染:重点排查加油站、运输车辆、油气管线和存贮的工业企业,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6)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重点排查采矿及选矿的工业企业(含化工园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储存单位、危险品仓库和装卸码头、危化品运输船舶、危化品运输车辆等,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3.5.2 切断污染源
对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应急预案适用地域范围内的污染源,应明确负责实施切断污染源的部门、程序、方法及工作要点;对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地域范围外的污染源,按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进行处置。处置措施主要采取切断污染源、收集和围堵污染物等,包括以下内容:
(1)对发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尽快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
(2)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可启动路面系统的导流槽、应急池或紧急设置围堰、闸坝等,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3)对地表水水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主要采取救援打捞、油毡吸附、围油栏、闸坝拦截等方式,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4)启动应急收集系统集中收集陆域污染物,设立拦截设施,防止污染物在陆域漫延,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物进行回收处置。
(5)根据现场事态发展对扩散至水体的污染物进行处置。
3.6 应急处置
3.6.1 先期处置
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有关部门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迅速开展以下先期处置工作:
①尽快查找污染源或泄漏源,通过依法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②立即启动应急收集系统,保障对污染物或泄漏物的集中收集,防止污染或泄漏进一步扩散;
③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④服从县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积极配合政府组织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3.6.2 现场污染处置
根据污染物的性质、突发事件类型、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及周边环境的敏感性,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实施如下措施:
①指挥部会同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收集事发现场的第一手资料,进行现场踏勘。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应急人力与物力等情况,组织专家咨询组制订科学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②当地下水饮用水源已受到污染时,应急处置组立即启动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防控措施,采取隔离污水、治理污染、调水稀释、停止供水等方法尽快消除污染威胁;通知相关居民停止取水、用水;当饮用水供水中断后,供水部门通过多渠道组织提供安全饮用水,并加大宣传和引导力度,避免引起群众恐慌心理;
③应急处置组根据应急处置方案,迅速消除、控制或者安全转移污染源,及时控制污染物继续外排或泄漏,切断污染物进入水源的途径;减少危害程度和范围,并同时对供水管网进行消毒处理;
④当发生供水应急状态时,紧急切断部分管路,实行区域间歇性供水;
⑤划定现场污染警戒区、隔离区和交通管制区,并设置警示标志;
⑥组织专家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的调整和优化建议;
⑦水体内污染物治理、总量或浓度削减:根据应急专家组等意见,制定综合处置方案,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后实施。一般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扰动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淀等化学方法,利用湿地生物群消解等生物方法和上游调水等稀释方法,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力争短时间内削减污染物浓度。现场应急指挥部可根据需要,对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汇水区域内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实施停产、减产、限产等措施,削减水域污染物总量或浓度。
⑧应急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在纳污水体内启用或修建拦截坝、节制闸等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通过导流渠将未受污染水体导流至污染水体下游,通过分流沟将污染水体分流至水源保护区外进行收集处置;利用前置库、缓冲池等工程设施,降低污染水体的污染物浓度,为应急处置争取时间。不能建设永久应急工程的,应事先论证确定可建设应急工程的地址,并在预案中明确。
⑨排查保护区及东部丘岗地区的环境事件,针对污染物可采取的物理、化学、生物处理技术如下表。
表3-1 适用于处理不同超标项目的推荐技术
超标项目 |
推荐技术 |
浊度 |
快速砂滤池、絮凝、沉淀、过滤 |
色度 |
快速砂滤池、絮凝;活性炭吸附;化学氧化预处理;臭氧,氯、高锰酸钾、二氧化氯 |
嗅味 |
化学氧化预处理:臭氧、氯、高锰酸钾、二氧化氯、活性炭 |
氟化物 |
吸附法:氧化铝、磷酸二钙;混凝沉淀法:硫酸铝、聚合氯化铝;离子交换法;电渗析法 |
氨氮 |
化学氧化预处理:氯、高锰酸钾;深度处理:臭氧-生物活性炭 |
铁、锰 |
锰砂;化学氧化预处理:氯、高锰酸钾;深度处理:臭氧-生物活性炭 |
挥发性有机物 |
生物活性炭吸附 |
三氯甲烷和腐殖酸 |
前驱物的去除:强化混凝、粒状活性炭、生物活性炭;氯化副产物的去除:粒状活性炭 |
有机化合物 |
生活活性炭、膜处理 |
细菌和病毒 |
过滤(部分去除);消毒处理:氯、二氧化氯、臭氧、膜处理、紫外消毒 |
汞、镉等部分重金属(应急状态) |
氧化法:高锰酸钾;生活活性炭吸附(部分去除) |
藻类及藻毒素 |
化学氧化预处理:除藻剂法、高锰酸钾、氯;微滤法;气浮法;臭氧氧化法 |
3.6.3供水安全保障
迅速启动各供水单位通报联络的工作人员,建立向供水单位通报应急监测信息制度,并在启动预警时第一时间通知供水单位。
供水单位应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可能影响取水口的时间,及时采取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供水方式等应急措施,并加强污染物监测,待水质满足取水要求时恢复取水和供水。
3.7 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
由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负责应急物资、设备和设施的调集,由交通部门负责应急物质的运输。根据应急物资调查的结果,湘阴县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清单见附件3。
3.8 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由启动响应的政府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现场应急指挥部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信息,并针对舆情及时发布事件原因、影响区域、已采取的措施及成效、公众应注意的防范措施、热线电话等。
3.9 响应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政府终止应急响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应急响应。
(1)进入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水源保护区外,未向水域扩散时;
(2)进入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域范围的污染团已成功拦截或导流至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
(3)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应急专家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时。
四、后期工作
包括后期防控、事件调查、损害评估、善后处置等内容。
4.1 后期防控
响应终止后,应急监测组还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和污染物的污染范围定期采取监测措施,供水单位严格监视取水口的水样指标,严格监管突发环境事件后期污染防控措施,确实落实到各责任部门、涉事企业单位及个人,如针对泄漏的油品、化学品进行回收;进行后期污染监测和治理,消除投放药剂的残留毒性和后期效应,防止次生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场地及漫延区域的污染物清除完成后,对土壤或水生态系统进行修复;部分污染物导流到水源地下游或其他区域,对这些区域的污染物进行清除等。
4.2 事件调查
根据有关规定,由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湘阴分局牵头,其他有关部门配合,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并报同级政府(应急办)和岳阳市、湖南省环境应急机构。
4.3 损害评估
根据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环发[2013]85号)的要求,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遵循分级负责、及时反应、科学严谨、公正公开的原则,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进行评估,必要时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期间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量化,评估其损害数额,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对于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和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分别由所在地省级、地市级、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对于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可以不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4.4 善后处置
湘阴县人民政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
1、突发饮用水水源环境事件发生后,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影响地区的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恢复的建议,制定补助、补偿、抚慰、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督促事发地乡镇牵头做好受事故区域内群众的疏导安抚工作,县人民政府积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尽快对突发饮用水水源环境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进行医疗救助或给予抚恤,对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有关部门应及时发放救助资金和物资,做好疫病防治、环境污染清除。
2、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对风险源的防控措施进行整改,调查事故造成的损失并明确个人承担的责任。
3、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指定并实施污染场地修复方案,直到环境污染消除。
五、应急保障
应急保障部分,包括通讯与信息保障、应急队伍保障、应急物资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经费保障及其他保障等内容。
5.1 通讯与信息保障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的各部门和人员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联络体系,明确参与部门和单位联系人的通讯方式,提供联系方法,保障通讯畅通,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各级应急人员联络方式见附件清单。
5.2 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环境应急监测队伍、公安、消防、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有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发挥环境应急专家组作用,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定、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各部门要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安全知识培训和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包括信息报告、个体防护、应急资源使用、应急监测布点及监测方法、应急处置方法等培训科目,各部门根据应急队伍知识技能掌握程度自定,至少每年一次。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5.3 应急资源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包括应急监测设备的调配和管理。供水部门要完善应急物资(包括药剂、物资、装备和设施)的配备、保存、更新及养护方案,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物资储备应根据事件和演练经验,持续改进提高药剂、物资、装备的存放规范、应急设施的建设要求,确保事件发生时能够快速高效的使用应急资源。
5.4 经费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包括应急工作经费(包括水源地应急预案编制、演练、修订及应急处置等费用),财政部门对应急物资采购费用予以保障;应急处置结束后,据实核销应急处置费用;加强应急工作经费的审计和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等。
5.5 其他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公路、铁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六、附则
6.1 名词术语
指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使用的、需要明确规定并解释的词语。
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和具有一定供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饮用水水源。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水源保护区外划定准保护区。
3、地表水饮用水源地风险物质
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表1、表2所包含的项目与物质,以及该标准之外其他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项目与物质。
4、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等因素,导致水源地风险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水质超标响成可能影响饮用水供水单位正常取水,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子以应对的事件。
5、水质超标
指水源地水质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规定的Ⅲ类水质或标准限值的要求。《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未包含的项目,可根据物质本身的危害特性和有关供水单位的净化能力,参考国外有关标准(如世界卫生组织、美国环境保护署等)规定的浓度值,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会商或根据应急专家组意见确定。
6、环境应急
是指针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成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7、应急监测
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8、应急演练
为检验应急预案衔接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
6.2 预案解释权属
本预案由湘阴县人民政府组织发布实施,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湘阴分局负责解释。
6.3 预案演练和修订
要结合实际,采用多种方式,有计划、有重点的组织不同类型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一般每年一次。
环境应急预案每三年内至少修订、更新一次。每年举行2次部门碰头会,提出问题并完善预案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应急预案及时修订、更新:
1、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或职责调整:所有参与应急指挥、协调活动的负责人、所处部门、职务和联系电话发生变化:
2、风险源发生变化;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
4、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
5、生态环境主营部门和县人民政府认为应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应急预案的修订由湘阴县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上述情况的变化和原因,向湘阴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说明修改原因,经授权后组织修订,并将修改后的文件传递给相关部门。
6.4 预案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