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加强洞庭湖生态环境保护强力推进清湖行动的通告
来源:湘阴县政府   2018-07-09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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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YDR—2018—00006




湘阴政告〔2018〕17号

为全面加强县域生态文明建设,努力打造“湖畅、水清、堤固、岸绿、景美”的良好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切实加强洞庭湖生态环境保护、强力推进清湖行动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圈建矮围网围。全面彻底清理清除原有湖洲、天然水域矮围网围,依法依规终止所有湖洲、天然水域承包经营合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违规建设用于种植养殖、圈鱼捞虾等生产经营的矮围网围。属原非法矮围网围的,限其当事人在2018年7月15日前主动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或公安机关自首,规定限期内自行拆除到位的,可从轻或免于处罚,否则,一律依法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非法畜禽养殖。禁止在禁养区内设立养殖场养殖畜禽,违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拆除或关闭养殖场;在限养区、适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须科学和达标处理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否则依法严厉处罚。

三、严禁非法排污。严禁在县域内湘江、资江、内湖、水库和洞庭湖水域从事水上餐饮经营,一经发现坚决依法取缔和拆除,并予以处罚;严禁工业企业违法设置排污口以及偷排、超排污染物,凡偷排超排的一律依法从严处罚,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由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严禁向县境内水域倾倒垃圾、废弃物等有害污染物,违者依法从严处罚。

四、严禁非法捕捞捕猎。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吸螺蛳和“三无”渔船非法从事捕渔作业行为,违者依法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严厉打击在保护区、野生动物繁衍栖息地和候鸟迁徙通道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行为,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违者没收其猎获物、捕猎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禁破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违者依法拆除相关设施设备,并处相应罚款。

六、严禁湖洲放牧。禁止在血吸虫疫区沿湘江、资江易感地带及横岭湖省级自然保护区内(洞庭湖湘阴区域外洲)洲滩放养牛羊等家畜,违者没收其家畜,并处以罚款。

七、严禁非法采砂和非法经营砂场。全面规范河道砂石采、运、转、销行为,严厉打击乱采滥挖、非法盗采、非法运输停靠、非法堆放及非法私建砂石码头、破坏河湖岸线地形地貌等违法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严禁非法搭建构建(筑)物。擅自在沿江湖河岸和自然保护区搭建牛棚(栏)、围墙、水塔水池和招牌框架等非法构建(筑)物的,依法拆除;影响防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九、严禁非法水产养殖。严禁在天然水域投肥投饵养殖;禁止违法承包河道、天然湖泊和湖洲等开展龙虾、螃蟹、珍珠和鱼类等水产品养殖,违者一律严厉查处。

十、严禁船舶水污染。船舶油污水、生活污水和各类固体垃圾等污染物一律上岸回收处理;载运危险化学品船舶进入须按规定向当地海事管理部门申报,违者依法予以处罚。

十一、严禁农业面源污染。禁止秸秆露天焚烧;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违者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时制止和纠正,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十二、鼓励广大群众举报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电话:0730-2221234;信件举报邮寄地址:湘阴县文星镇太傅北路湘阴县环保局信访应急中心,邮编414600;网络平台举报:湘阴县人民政府网站“湘阴县网上信访投拆平台”(http://www.xiangyin.gov.cn/)。

十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湘阴县人民政府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