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湘阴县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的通知
来源:湘阴县环保局   2018-09-17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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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环发〔2018〕77号

各股(室)、站、队:

《湘阴县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已经环保局、公安局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阴县环境保护局      湘阴县公安局

2018年9月11日

湘阴县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

为切实加强我县环境保护法工作,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行为,保障全县环境安全,根据2016年度环保部与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机制。

一、总体目标

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联合执法,是充分发挥综合监管优势,开展统一执法行动,在执法联动中不断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严惩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集中解决在一定区域、一定时段严重污染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建设“左公故里,美好湘阴”提供坚实的环境保障。

二、机制内容

(一)联席会议机制

原则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一般由会议提议单位分管领导主持,相关股(室)、站、队负责人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县人民检察院、政府法制办等部门相关领导参加。主要是分析全县环境违法行为形势、通报情况、协调解决重大事项,总结涉及危害环境违法犯罪呈现的规律特点以及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措施、提出处理意见,部署下一步工作任务。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召开联席会议,及时沟通协调。

(二)线索和信息通报制度

加强执法工作交流和信息互通共享渠道,拓展案件线索来源,实现环境违法犯罪案件信息互联互通,形成有效执法合力。环保局和公安局根据业务分工及时通报违法犯罪的发展趋势,共同研究、落实预防和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对策措施。

(三)案件移送机制

环保局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涉嫌环境违法犯罪行为里,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行政拘留处罚的,要依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及国家环保部、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规明确的案件移送职责、时限、程序和监督要求,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并积极做好案件调查、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有关工作,坚决防止“以罚代刑”。

(四)重大案件会商和督办机制

对案情重大、复杂和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由环保局会同公安局联合办理,必要时邀请县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政府法制办等单位提前介入,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涉及范围、可能导致的后果等情况,进行事前风险评估研判,并结合案件调查、证据使用等细节进行讨论,确保案件依法办理。对上级挂牌督办的案件,要联合成立专案组,通过联席会议等方式,研究解决办案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定期通报案件办理情况,确保办案准确无误。

(五)联勤执法机制

日常监管巡查工作以环保局为主,必要时会同公安局开展联合执法检查。遇到重大环境污染等紧急情况,要及时启动相应的调查程序,分工协作、各司其职,防止出现证据灭失。环保局负责对污染物及受污染环境进行取样、监测,出具监测报告,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工作,提高案件查处效率。公安局负责对于涉案责任人身份不易确定、可能逃逸、证据难保全、可能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及时开展立案侦查。

(六)联动执法联络员机制

环保局、公安局根据职能职责分工分别确定联络员,联络员主要负责案件线索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定期分析、研判环境污染违法犯罪形势,协调双方联动执法协作和对接、督导案件查处、案件移送等工作。

(七)奖惩机制

环保局和公安局在年终联合总结会议中,对在查处涉及危害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及日常联勤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该查不查、该移送不移送,或干扰案件查处,甚至包庇纵容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惩的要依法追究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等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两部门高度重视环境保护联合执法工作,形成分管领导亲自抓,责任人员具体抓的工作机制,进一步落实环保、公安工作责任,认真研究解决执法衔接配合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周密部署,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案件移送审查工作,形成长效机制,严厉打击各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促进环境执法联动常态化、制度化。

(二)强化业务培训。要把提高执法人员业务素质作为一项最为紧迫的基础工作,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通过联合培训、典型案件剖析、跨部门学习锻炼等多种形式,全面系统地学习环境保护执法和刑事办案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标准,重点加强案件调查取证、移送办理及有关法律适用知识的培训,提升环境执法办案能力和水平。

(三)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争取群众对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深入开展“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公益宣传教育,深入化工、医药、固废处理等高污染企业,以案说法,强化教育警示效果,威慑环境违法行为人。公布举报电话、邮箱或通信地址,方便群众举报、投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对经查证属实的群众举报线索,要向举报人兑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