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股(室)、站、队:
为认真落实县委第四巡察组反馈意见,切实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建立常态化监督长效机制,特制定《环保局作风建设常态化监督检查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抓好落实。
湘阴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29日
湘阴县环境保护局作风建设常态化监督
检 查 制 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和巩固作风建设成果,推进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常态化,根据中央、省、市“八九九”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县有关作风建设的规定等相关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督检查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党组履行主体责任、县纪委派驻纪检组落实监督责任,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着力解决作风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纠建并举、常抓不懈,推进作风建设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
第三条 监督检查对象为各股、站、队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构建三位一体责任监督体系,局党组组织对全局管辖范围内的作风建设负主体责任,县纪委派驻纪检组对局作风建设负监督责任,各股、站、队、对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作风建设负监管责任。
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是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委九条规定以及县委有关作风建设规定情况,重点检查上下班工作纪律、婚丧喜庆事宜违规送礼、滥发津贴补贴、违规报销“三公”经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公款购买赠送节礼、工作日饮酒、“为官不为”、干部“走读”、“带彩”打牌、违规出入高档娱乐场所(私人会所)等问题。
第六条 监督检查的方式:
(一)督促自查。督促各股、站、队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委九条规定以及县委有关作风建设情况进行自查自纠,抓好处理和整改。
(二)重点检查。在重大节点采取随机抽查、走访巡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群众反映问题突出、重点岗位等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领域进行重点检查。
(三)集中检查。将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委九条规定以及县委有关作风建设督查内容,每年集中检查不少于4次。
(四)信访核查。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和网络举报邮箱,认真办理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的投诉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尤其要对媒体披露和网络反映的典型问题及时查办,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第七条 开展督查工作前,应制定详细的督查方案,带着办案的思维开展监督检查,现场督查取证,做到快查快结。
第八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下列方式处理:
(一)反馈整改。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过当面指出、反馈意见、下发整改通知书、发纪律检查建议书或监察建议书、跟踪督办等方式,督促被督查对象限期整改。对整改效果不好的,责令重新整改。
(二)责任追究。对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的,综合运用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手段,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调查处理。对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干扰阻碍督查工作的,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问题突出,且整改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一案三查”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三)通报曝光。对管辖范围内查处的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的典型问题,及时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开展监督检查情况应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通报。
(四)建章立制。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应责成股室、站、队分析原因,健全制度,堵塞漏洞,形成作风建设的长效机制。
(五)结果运用。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查处情况,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绩效考评的评价内容,作为党员干部评先评优、选拔任用、年度考核和所在单位考核评比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县纪委派驻纪检组要认真履行作风建设监督责任,对压案不查、瞒案不报的,追究县纪委派驻纪检组的监督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派驻纪检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