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环发〔2016〕39号 关于印发《湘阴县环境保护局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违规经商入股办企业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环境保护局   2016-04-0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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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股、站、队:      

《湘阴县环境保护局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违规经商入股办企业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局党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阴县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湘阴县环境保护局

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违规经商入股办企业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党员干部从政行为,推进干部作风建设,根据中共湘阴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印发<湘阴县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违规经商入股办企业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阴纪[2016]5号)精神,决定在全局开展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专项清理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清理范围

全局工作人员,重点是对领导干部及下属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规经商办企业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

二、清理内容

1.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包括本人或以他人名义独自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商办企业; 自己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从事中介活动谋取利益;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

2.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 提供便利条件。

3.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或服务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

4.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允许或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时,到本人管理或服务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5.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以个人或他人名义,将自有资金向其所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出借,获取固定高额利 息回报。

6. 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企业干股或变相干股分红。

三、组织领导

专项清理工作在局党组的领导下,由局纪检组监察室牵头组织实施,办公室、财计股等相关股(室)积极配合。

四、方法步骤

1. 宣传发动(20163月)

召开局务扩大会议,认真学习并传达文件精神,积极动员部署,制定实施方案,层层落实到位;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积极宣传上级有关禁止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违规经商入股办企业的有关规定。局纪检组监察室面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邮箱,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举报电话:0730-2300637

2. 自查自纠(20163月下旬)

各股(室)、站、队必须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自查自纠查处的问题必须如实上报局纪检组监察室(见附件1),严禁弄虚作假,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照上级有关规定,对本单位违规经商入股的干职工进行谈心谈话,做好谈话记录,督促其限期退出。股级(含股级)以上干部做出公开承诺,承诺书要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和承诺,接受群众监督。

3. 监督检查(20164月)

由局纪检组牵头,组织财计股、监察室进行财务检查,通过查看各单位公务消费的常用地点,分析排查各单位是否有工作人员违规经商入股或为亲属经商入股谋取利益的情况。

4. 查办案件(20165-12月)

对此次整治活动重点督查中发现问题,限期未整改,仍参与投资经商入股的个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并将查处的情况在全局进行通报曝光。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湘阴县环保局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违规经商入股办企业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副局长李宇和纪检组长丁霞林任副组长,财计股长马灿辉、监察室主任吴昊为成员。各股(室)、站、队要高度重视专项清理工作,一把手负总责,明确专抓、细化责任、狠抓落实。

2.扎实推进工作。各单位要积极主动开展党员干部和国家 工作人员违规经商入股办企业专项清理工作,从严把关、从严要求,防止清理工作走过场。

3.严肃责任追究。局纪检组监察室将加大对专项清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的,将按照有关纪律要求追究单位相关人员责任,对清理对象在清理过程中弄虚作假,顶风违纪的,一经发现,一律公开曝光并从严追究相关纪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