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环发〔2016〕10号 湘阴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加强城区噪声污染治理的通知
湘阴环发〔2016〕10号
各有关单位及门店业主:
为防治城区噪声污染,保障人民群众有安静、舒适的工作、生活和学习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春节指定的时间外,严禁在城区内燃放烟花鞭炮。
二、严禁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
三、严禁建筑施工单位在夜间(22:00至次日6:00)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如遇到特殊情况需夜间施工作业的,必须报环保部门批准。
四、严禁城区商业门店业主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它发出高大声响的方式招揽顾客和干扰他人。
五、宣传车和庆典乐队等严禁使用高音喇叭进行业务活动,确需使用音响设备的,必须向环保部门备案。
望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支持配合,违者将依法从严处理。
湘阴县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