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环发〔2015〕38号 湘阴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湘阴县环境保护局干部廉政谈话制度》的通知
来源:环境保护局   2015-11-0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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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县环境保护局干部廉政谈话制度》已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阴县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湘阴县环保局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党组主体责任和纪检组监督责任的落实,进一步加强对干部的日常教育监督,根据《湘阴县干部廉政谈话制度》《湘阴县县管领导班子廉政情况分析会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干部廉政谈话工作,应当体现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要求,坚持依纪依规、实事求是,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从严要求、关心爱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廉政谈话,包括廉政工作谈话、廉政约谈和诫勉谈话。

 

第二章    廉政工作谈话

 

第四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廉政工作谈话实行分级负责:

(一)局党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与班子其他成员、二级机构班子主要负责人廉政工作谈话;

(二)局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与分管联系部门的负责人廉政工作谈话;

(三)根据工作安排,纪检组负责人与下级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廉政工作谈话;

(四)必要时廉政工作谈话可以交叉或延伸。

第五条   廉政谈话可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局党组主要负责人与领导班子成员、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局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与分管联系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年廉政工作谈话不少于一次。

第七条           廉政工作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二级机构班子及个人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策指示、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落实党组领导班子主体责任,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三)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督促班子其他成员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严格遵守廉洁从政、作风建设相关规定情况;

(四)本人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从政、作风建设等方面的规定情况;

(五)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情况;

(六)选任用人情况;

(七)执行规范领导干部亲属经商、担任公职和社会组织职务、出国(境)定居的有关规定,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情况;

(八)上级党委巡视、巡查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

(九)上级纪委交办、督办的违纪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十)其他需要通过谈话了解的情况。

第八条   廉政工作谈话在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局廉政工作谈话和综合协调工作。工作人员原则上由谈话人确定,纪检组可视情况派人参加。

第八条           廉政工作谈话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谈话方案,报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二)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一般情况下,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3天将谈话的主题、对象、时间、地点等事项报告谈话人,并通知谈话对象;

(三)谈话人与谈话对象谈话,工作人员做好谈话记录,并将谈话记录等相关材料报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任职廉政谈话纳入干部任职谈话范围,在局党组的领导下,由人事股、监察室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应如答复,主动说明,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第三章            廉政约谈

 

第十二条   干部廉政约谈,是指针对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或群众反映的问题,由各级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对其以谈话的方式了解情况、指出问题、督促整改的一种监督措施。

第十三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廉政约谈实行分级负责:

(一)局党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班子其他成员、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廉政约谈;

(二)局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联系部门的负责人廉政约谈;

(三)根据工作安排,纪检组对下级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廉政约谈;

(四)必要时廉政约谈可以交叉或延伸。

第十四条   廉政约谈可以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党员干部进行廉政约谈;

(一)落实上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进展不力,政令不畅的;

(二)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及其他纪律不严格的;

(三)贯彻民主集中制不到位,党内政治生活不经常、不认真、不严肃的;

(四)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措施不具体,工作一般化;

(五)落实作风建设规定精神不坚决,纪律、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管辖范围内“四风”问题没有及时纠正的;

(六)职责范围内发生违纪违法问题,查纠不力、报告不及时的;

(七)履职缺位、错位、越位的;

(八)班子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为“不满意”等次的;

(九)其他需要廉政约谈的情形。

第十六条  廉政约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约谈人向约谈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存在的问题或者需要了解的情况和核实的问题;

(二)约谈对象汇报有关情况,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三)约谈人提出要求;

(四)约谈对象表明态度

第十七条  廉政约谈工作在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同级廉政约谈的综合协调及约谈事项的督办工作。工作人员原则上由约谈人确定,纪检组可视情况派人参加。

第十八条   廉政约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安排或掌握的情况提出约谈建议,报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二)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约谈人汇报,报告约谈时间、地址、参加约谈的人员;

(三)工作人员负责通知约谈对象参加约谈,一般情况下,应提前3天将约谈的主题、对象、时间、地点等事项报告约谈人,并通知约谈对象;

(四)约谈人对约谈对象约谈,工作人员做好约谈记录,并将约谈记录等相关材料报送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九条  廉政约谈中涉及的个人问题,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约谈对象态度诚恳,如实说明情况,证据材料充分,证实反映问题失实或问题属实但已主动纠正的,予以了结;

(二)约谈对象不能按要求说明情况的,责令其作出进一步说明,并提供证据材料。

(三)约谈对象的有关问题属实,但情节较轻,不需要党纪政纪处分的,指出错误,提出要求,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对廉政约谈有关需要整改落实的事项实行跟踪督办,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约谈对象下达整改落实通知书;

(二)约谈对象收到整改通知书后要及时向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整改方案,整改结束后,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三)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组织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四)对整改不力或不及时整改的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依纪依规给与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约谈对象在谈话中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严格依纪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约谈人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约谈对象泄露不应告知的情况;不得包庇、袒护约谈对象;不得利用约谈谋取不正当利益;约谈人与约谈对象存在回避关系的,应当回避。对违反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诫勉谈话

 

第二十三条   诫勉谈话,是针对有轻微违纪违规行为、尚不构成纪律处分或免于处分的干部存在的问题,由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纪检、组织工作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告诫、纠正、限期整改的一种监督措施。

第二十四条   诫勉谈话的分工:

(一)局党组主要负责人、主管领导或纪检组主要负责人,对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

(二)局纪检、组织工作负责人,对下级部门单位负责人诫勉谈话;

(三)受上级纪检机关、组织部门委托,局党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诫勉谈话。

第二十五条   诫勉谈话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

(一)未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部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或在班子中不团结,闹无原则纠纷,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四)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任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厉行节约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尚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需提醒注意或者纠正的;

(七)工作失误或失职造成群众不断越级、重复来信来访的;

(八)违反《岳阳市“为官不为”“为官乱为”问责暂行办法》,需进行诫勉谈话的;

(九)其他需要诫勉谈话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由纪检和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各自安排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

第二十八条   诫勉谈话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由承办单位提出建议按程序审批;

(二)诫勉谈话决定做出后,承办单位派出工作人员,向谈话人报告谈话时间、地点、谈话对象等事项;

(三)工作人员提前3天通知谈话对象谈话的事项、时间、地点;

(四)谈话人实施谈话,工作人员做好谈话记录,由谈话对象核实谈话记录并签字;

(五)诫勉谈话后,谈话对象必须及时对诫勉谈话涉及的问题写出书面说明,汇报整改情况,报承办单位。

第二十九条   干部受到诫勉谈话的,半年内不得提拔,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第三十条   谈话人和工作人员对诫勉谈话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在廉政谈话中发现问题线索的,谈话人应将问题线索移交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   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廉政谈话的有关材料存档备查,其中诫勉谈话中的有关资料由承办单位整理后按规定进入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