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环发〔2015〕33号 湘阴县环境保护局 印发《关于加强干部日常管理监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环境保护局   2015-09-2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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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股、站、队:

现将《关于加强干部日常管理监督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湘阴县环境保护局

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湘阴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加强干部日常管理监督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促进干部日常管理监督工作的科学规范,不断强化对干部队伍的日常管理与监督,根据岳阳市委《关于进一步严格管理和监督干部的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干部日常管理监督坚持把党的政治纪律放在首位,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各项工作部署。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要求,从严格管理和关心爱护干部出发,坚持正面教育为主、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的方针,不断加强对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为促进我县务实落实全市“一极三宜”江湖名城建设任务,实现“学赶永修县、进军省十强、争当排头兵”的战略目标,奠定强有力的环保组织保障。

    第三条  干部日常管理监督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分级负责原则;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三)教育为主、惩前毖后原则;

(四)从严监管、依法办事原则。

第二章   职责、对象及内容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局干职工,特别是股级以上干部。

    第五条  管理监督主体: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二级机构是干部日常管理监督的主体。要切实履行好从严管理干部的职责,坚持既要管事又要管人的原则,增强既要抓好工作、更要带好队伍的意识,牢固树立抓干部管理是本职,不抓干部管理是失职,抓不好干部管理是不称职的观念,切实抓紧抓好所辖范围内的干部日常管理监督。纪检监察室、人事股是负责干部管理监督的职能部门,根据部门职能与分工,受局党组委托专门负责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同时负责干部日常管理监督的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

各二级机构负责人是干部日常管理监督的第一责任人,对干部日常监督管理负有主要的领导责任。

第六条  股级以上干部主要由局监察室、人事股负责管理监督,一般干部主要由各二级机构负责管理监督。

第七条  管理监督内容:

(一)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情况。

    (二)完成局党组制定的各项目标责任情况。

    (三)执行干部日常管理监督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等十二项制度情况。

(四)在干部调整、机构改革、逢年过节、婚丧嫁娶、住院出国、扶贫扶困、转移支付等方面遵守党纪国法、廉洁自律情况。

(五)改进作风和遵守其它法规法纪情况。

第三章  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

    第八条  坚持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全局性的问题、大额经费支出等重大事项都要由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九条  各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班子成员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维护和增强班子的团结。

第十条  各二级机构班子要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保证决策科学、民主。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一条  各二级机构班子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

    第十二条  各二级机构班子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三条  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将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各二级机构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将追究责任。

第四章   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

第十五条  实行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各二级机构集体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要向本单位干部通报,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各二级机构对于本单位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要在8小时内向局党组报告或请示。同时,各二级机构分管领导应当在职权范围内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支持局党组独立负责地处理好有关问题。

    第十七条  对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干扰和阻挠如实报告或不按时报告、请示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对下级请示不及时答复、批复或对下级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股级干部要向局纪检组、人事股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  局党组管理干部有下列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如实向局党组报告:

1.本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和持股情况;

2.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私人购置汽车的情况;

3.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4.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收受礼金、礼物情况;

5.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出国(境)留学、定居的情况;

6.本人及其配偶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的活动情况;

7.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受到执纪执法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8.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根据规定需要报告的有关从业及其变更情况;

9.按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向组织报告的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其他重大事项;

10.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上述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30日内填写报告单进行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说明原因,并及时补报。按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第二十一条  局管理干部的报告,由局纪检组、人事股受理,承办有关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转报局领导。受理报告的部门,对领导干部的个人重大事项要认真审查。对需答复的请示或需提出要求的,要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或提出有关要求。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的意见办理。

第二十二条 股级干部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局党组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股级干部个人事项发生变化需要组织提供帮助的,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情况下,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予以帮助。

第五章  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三条  坚持和健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通过民主生活会,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加强监督,增进团结,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各二级机构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并在召开会议3天前向局纪检组、人事股报告。各二级机构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切实保证质量。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应当按照上级要求、针对党性党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

    第二十五条  各二级机构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应当针对自身存在的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班子其他成员和下属单位提出的意见,负责任地作出检查或说明,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二十六条  各二级机构班子主要负责人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责,并承担制定和落实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党员、群众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要如实上报,并将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及时在一定范围公示。

    第二十八条  人事股要加强对各二级机构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发现各二级机构班子民主生活会主题不符合要求,应当提出明确意见,必要时可以直接确定;认为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重新召开。

    第二十九条  局纪检组和人事股负责人除参加本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还要参加其他单位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

第六章  谈心谈话

第三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干部谈心谈话制度。

第三十一条  局党组书记与局班子成员、各二级机构负责人的谈心谈话,每年不少于1次。

第三十二条  局班子成员与所分管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谈心谈话,每年不少于1次。

第三十三条 局纪检组和人事股负责人,每年要与热点单位、关键岗位主要负责人进行1次谈心谈话。各二级机构班子与本系统本单位干部谈心谈话每年不少于1次。

第三十四条  谈心谈话可以定期专题开展,也可以与工作督查、主题教育、民主生活会等结合进行。

第三十五条  谈心谈话一般采取个别谈话方式,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适当范围的集体谈心谈话方式。

第三十六条  采取个别谈心谈话方式,可以是谈话双方单独进行,也可以有工作人员一起参加进行。

第三十七条  遇到下列情况时,必须适时安排专题谈心谈话:

(一)干部调入调出、岗位(职务)变动、退休时;

(二)干部受到表彰、奖励或批评、诫勉、处分时;

(三)干部工作中遇到困难和挫折时;

(四)干部家中遇到特殊情况时;

(五)发现干部在思想作风、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社会公德等方面有问题或群众有反映时;

(六)对干部考核考察、民主评议后需要通报情况、转达意见时;

(七)干部主动要求谈心谈话时;

(八)其它需要进行谈心谈话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  谈话内容及重点:

谈心谈话的内容,主要是干部思想和工作等有关情况的交流沟通。根据不同对象、不同情况而定,一般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了解谈话对象的思想、工作、学习及家庭等方面的情况;

(二)肯定谈话对象的基本成绩,指出谈话对象的缺点和存在问题;

(三)对谈话对象提出希望、要求和努力方向;

(四)听取谈话对象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五)其它认为必须谈话的事项;

(六)专题谈心谈话依据实际情况确定谈话内容。

第三十九条  对实施谈心谈话的重要情况应进行记录,注意谈心谈话记录的收集和保存。

第四十条  对谈心谈话中反映的有关问题和要求,要根据不同情况认真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严肃谈心谈话纪律。凡涉及举报问题的谈心谈话,谈话人不得向谈话对象泄露举报人的单位、姓名,不许将举报信件直接交谈话对象阅看。相关工作人员对有关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以及搞打击报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组织函询

第四十二条  函询制度是对群众来信来访、干部考察、年度考核、审计和其它渠道了解、反映关于班子和干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选人用人、经济交往、廉洁自律、道德品质、法制纪律等方面有倾向性和苗头性的问题,经局党组研究批准,将问题摘要以书面形式询问被反映对象,而被反映对象要根据询问的要求,对事情发生的原因、过程、有关证明人以及解决问题和改进工作的措施等内容,在限期内进行书面报告的制度。

第四十三条 函询对象:全局干职工,特别是股级以上干部。

第四十四条  函询程序:

(一)局纪检组或人事股对群众反映及其他渠道了解到的问题,通过认真分析研究,确定属于干部本人能够解释清楚的,报经局党组同意,向本人发出函询通知;属于班子集体行为的,向部门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发出函询通知。

(二)对二级机构班子集体的函询,由局纪检组和人事股研究,报局党组批准后进行。

(三)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实事求是的做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第四十五条   函询要求:

(一)函询材料要直接交、寄给被函询对象,不得让他人转交。

(二)回复信函不得由他人代笔。反映班子问题的,由班子主要负责人亲笔回复;反映干部个人问题的,由本人亲笔回复并签名。有关旁证材料可以复印附后。

(三)被函询对象要正确对待组织函询。函询不是组织上已认定班子或干部确有问题,而是就有关反映问题进行初步调查了解,听取说明,是党组织关心、爱护、信任干部的体现。被函询对象要积极配合,努力协助组织搞清问题。

(四)被函询对象接受组织函询时,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不得隐瞒、编造、歪曲和回避问题。回复内容要说明问题是否属实,详细说明问题的情节和经过,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并提出具体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期限。

(五)局纪检组或人事股在被反映对象说明情况后的一周内,要就有关问题提出结论性建议,并及时向主管领导和党组书记汇报。情况不清需要深入调查的,要在被函询对象说明情况后的半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建议,并向主管领导党组书记汇报。

(六)对署名举报或来访反映问题的,要向举报人或上访人员通报函询或核查情况。

(七)函询结束后,局纪检组或人事股要将《函询通知单》、被反映对象的复函及调查处理决定等材料整理存档,以备复查和责任追究。

第四十六条 处理措施:

(一)被反映对象接到函询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回复。对没有按时回复的,要进行督促批评,限期回复;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回复的,要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严肃组织处理。

(二)被反映对象在回复中虽然能够说明情况,但避重就轻、隐瞒事实真相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诫勉谈话;对问题严重,构成违纪违法的,移交执纪执法机关进行处理。

(三)被反映对象不得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等组织处理,必要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对函询的对象和内容,在组织未作出正式结论之前,有关人员要严格保密。对泄密、失密者,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章  谈话和诫勉

第四十七条  认真落实诫勉谈话制度。通过谈话和诫勉的方式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和监督,提高干部的党性修养,强化干部的责任意识。  

第四十八条  局纪检组应当定期不定期与各二级机构班子主要负责人谈话。通过谈话主要了解二级机构落实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党内监督的情况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政勤政的情况,并提出建议和要求。

第四十九条  纪检监察和人事股要结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对干部进行廉政谈话,谈话把贯彻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

第五十条 股级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四)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五)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第五十一条  诫勉谈话名单和内容由局纪检组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报局党组书记审定。

第五十二条  诫勉谈话对象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材料;需要书面回复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写出有关问题的书面材料。

第五十三条  主持诫勉谈话的领导同志要实事求是地向谈话对象提出需要注意和改进的问题,同时认真听取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意见。对谈话对象要求向上级党组织转达的意见或建议,以及在谈话中发现的重要情况,主持谈话的领导要及时向局党组报告。

第五十四条  诫勉谈话结束后,提出的诫勉要求和干部的说明及表态,要形成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签字后,存入本人《廉政档案》。

第九章  教育培训

第五十五条  局人事股要以建设学习型政党和学习型机关为目标,组织指导全局干部日常学习教育培训。

第五十六条  干部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各党支部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干部,对所管干部的日常学习教育培训作出安排,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十七条  学习制度。各党支部要坚持学习例会制度,集体学习每周不少于半天。集中学习和自学内容、学习心得体会等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十八条  培训制度。局人事股每年要制定科学的干部教育培训计划,举办各种专题培训,积极选派干部参加上级调训;

第五十九条  学习要求。每名干部要在年初制定全年学习计划,包括学习内容及撰写心得体会、调研报告、理论文章等,并上报所在党组织审查备案。年终,要逐项核对干部本年度学习目标落实情况。

第六十条  学习内容。干部日常学习教育培训要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和提高文化素养、技能训练等为基本内容,并以政治理论为重点内容,突出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教育,促进干部素质和能力的全面提高。

第六十一条  学习考核:

(一)对各党支部的考核。主要考核各支部在制定学习规划和年度学习计划、制定干部在职自学制度和措施、组织集体学习、举办专题学习培训班、落实干部学习考核情况、运用学习考核结果等方面的工作。

(二)对干部学习的考核。各党支部学习考核坚持专门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专门考核是对干部参加15天以上脱产培训进行单独考核,由干部教育主管部门和培训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年度学习考核是对干部年度学习的整体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列入干部年度考核一并进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存入干部人事档案和干部教育主管部门培训档案。

第六十二条  考核结果运用。将干部日常学习教育培训作为强化纪律作风的重要途径,把干部在日常学习教育培训期间的表现纳入干部日常考核内容,作为识别干部、使用干部、提拔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章  考核和结果运用

第六十三条  加强和改进干部考核工作,充分发挥考核在干部管理工作中的导向、评价和监督作用。

第六十四条  加强日常考核,对完成省、市、县下达的经济指标、重点项目工程、共性指标、中心工作等情况进行月检查、季通报、年中督查,及时了解干部的日常工作表现情况;加强专项考核,注重在应对重大事件、完成重大任务以及涉及个人利益时考察和识别干部。

第六十五条  注重考核结果的运用,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先树优、岗位调整、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对综合考核评为优秀等次的的部门(单位)进行表彰奖励,特别对评为优秀等次的予以重奖;对年度综合考核中评为一般、较差等次的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向局党组写出书面检查,并进行诫勉谈话。

第六十六条  对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给予表彰奖励、提拔重用;在考核测评中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在听取其分管领导、人事股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认定为不胜任现职岗位的,对其进行组织调整。

第六十七条  经考核,领导干部有下列不胜任现职工作情形之一的,予以降级或组织调整。

一是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局党组的决定不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全局工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是不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决策不经集体讨论,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定,导致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是违背组织原则,搞小圈子,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班子团结,经组织谈话半年内仍无改进的;或者不服从组织对其工作安排的决定,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到岗的;

四是在抗灾救灾、突发性事件处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社会管理等方面严重失职,连续或多次发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等,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五是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或者因疏于监督管理,致使班子成员或者下属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六是群众认可度低,在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七是其他不适合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八条  认真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失职干部严肃问责。对因工作失职,给集体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干部,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六十九条  各二级机构负责制定本部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各项具体制度。对日常管理监督制度不建立、不健全、不到位和拒不执行上级日常管理监督制度或执行不力的部门(单位),将追究其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十条  局纪检组、人事股要切实履行好日常管理监督职责。发现制度不健全,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对主要负责人或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理。

第七十一条  二级机构一年内干部因日常表现和履职情况受到上级部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2次及以上,或受到被停职检查、调整工作岗位的,因日常表现和履职情况受到降职使用、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的,班子成员或分管人员连续或多次出现违纪违法行为的,要实施责任倒查,并根据二级机构及主要负责人对其日常监管情况,对所在二级机构及主要负责人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七十二条  各二级机构要定期对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情况进行检查和自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认真研究分析原因,及时进行整改,限期予以纠正。每年1月底前,各二级机构要将上一年度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情况书面报告局纪检组和人事股。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由局纪检组、人事股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