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监测不合格报告核查处置公示-2025年第9批次
来源:
湘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5-12-09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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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报告编号 | 被抽检企业名称 | 不合格产品名称 | 不合格项目 | 核查处置情况 |
| 1 | №: A2025-05-J770734 | 湖南兰岭绿态茶业有限公司 | 兰岭银毫(绿茶) | 经抽样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 NY 5196-2002 《有机茶》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2025年8月22日,本局在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编号为№: A2025-05-J770734 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兰岭银毫(绿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 NY 5196-2002 《有机茶》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申请复检,经企业委托三方机构进行样品复检结论仍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在执行企业标准Q/YXLC 0001S-2024《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绿茶》而未执行NY/T 393-2020《绿色食品 农药使用准则》的情况下,使用标注了“ ”标识以及“绿色食品”“GF430624080423”“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等文字内容的包装袋生产制作包装,按照NY/T 393-2020《绿色食品 农药使用准则》的情况下进行检测联苯菊酯,标准指标≤0.01mg/kg为不合格。鉴于当事人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材料,积极召回问题产品,就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食品尚未引起投诉,证明还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310.5元,并处罚款40000元;罚没合计40310.5元,上缴国库。 |
| 2 | №:4303250931691-S | 湘阴县浓湘行水果商行 | 龙眼 | 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2025年9月26日,本局在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编号为№:4303250931691-S 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龙眼本局依法抽取样品送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店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既无异议也未申请复检。经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岳阳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二批)五、(六)之条款。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立案处理。 |
| 3 | №:4303250831285-S | 湘阴缤果鲜生农产品有限公司 | 龙眼 | 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2025年9月24日,本局在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编号为№:4303250831285-S 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龙眼本局依法抽取样品送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店检验,检验结论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既无异议也未申请复检,经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系首次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岳阳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二批)五、(六)之条款。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立案处理。 |
| 4 | №: 4303250931678-S | 湘阴县提篮乐果蔬生鲜站 | 铁杆山药 | 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2025年9月26日,本局在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编号为№: 4303250931678-S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铁杆山药本局依法抽取样品送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湖南分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既无异议也未申请复检,经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系首次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岳阳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二批)五、(六)之条款。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立案处理。 |
| 5 | №: 4303250931698-S | 湘阴县长岭路锦依卫生鲜店 | 蜜橘 | 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2025年9月26日,本局在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编号为№: 4303250931698-S 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蜜橘 本局依法抽取样品送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湖南分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既无异议也未申请复检,经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岳阳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二批)五、(六)之条款。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立案处理。 |
| 6 | №: 4303250931660-S №: 4303250931665-S |
湘阴县益美特超市 | 新鲜小米椒 香蕉 |
新鲜小米椒: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香蕉;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2025年9月26日,本局在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编号为№: 4303250931660-S,№: 4303250931665-S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新鲜小米椒、香蕉本局依法抽取样品送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湖南分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新鲜小米椒: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香蕉;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既无异议也未申请复检,经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岳阳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二批)五、(六)之条款。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立案处理。 |
| 7 | №: 4303250931656-S №: 4303250931653-S |
湘阴县赛头天天乐购物广场 | 铁棍山药 新鲜小米椒 |
铁棍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新鲜小米椒: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2025年9月26日,本局在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编号为№: 4303250931656-S №: 4303250931653-S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新鲜小米椒、铁棍山药本局依法抽取样品送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湖南分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新鲜小米椒: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铁棍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既无异议也未申请复检,经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岳阳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二批)五、(六)之条款。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立案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