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2月关于食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公示(1)
来源:
湘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2-02-14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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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稿时间: 2022-2-8 来源: 湘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核查处置公示-2022年2月 | |||||
序号 | 报告编号 | 被抽检企业名称 | 不合格产品名称 | 不合格项目 | 核查处置情况 |
1 | XC21430103596103479 | 湖南湘禹食品发展有限公司 | 野山椒 | 钠项目不合格 | 2021年11月2日,县局收到检验报告(NO:XC21430103596103479),报告显示,湖南湘禹食品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野山椒(规格:518克/瓶;生产日期:2021-8-20)产品检验项目钠项目不符合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11月17日,县局再次收到编号为NO:2110046827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湖南湘禹食品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隆哥手工朝天椒(规格518克/瓶;生产日期:2021-06-28)产品检验项目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超标。鉴于上述两份检验报告所检产品均为当事人同类产品,经批准,对当事人并案立案调查。现查明,当事人共生产上述产品野山椒5件,每件12瓶,规格型号为518克/瓶。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为50元/件,得销货款250元。当事人共生产上述隆哥手工朝天椒3件,每件12瓶,规格型号为518克/瓶,销售价格为50元/件,得销货款150元。共计得销货款400元,从中获利24元。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向经销商发出产品召回通知,并对该产品的生产工艺进行了整改。县局于2022年1月29日依法向当事人下达处罚决定书《湘阴市监处罚〔2022〕23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之“1”的基准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4元;2、罚款38000元,罚没款合计38024元,上缴国库。 |
2 | 2110046827 | 湖南湘禹食品发展有限公司 | 隆哥手工朝天椒 | 防腐剂混合使用剂量不合格 | |
3 | XC21430581568810565 | 湘阴县湘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回归宴香麻油 | 乙基麦芽酚 | 2021年11月22日,县局收到检验报告(NO:XC21430581568810565),报告显示,湘阴县湘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回归宴香麻油(规格:350ml/瓶;生产日期2021-6-26)产品检验项目乙基麦芽酚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现查明,当事人共生产该批回归宴香麻油共10件,每件20瓶。单价为每件120元,销售额为1200元。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向经销商发出产品召回通知,召回了回归宴香麻油共计38瓶,并予以销毁,同时对该产品的生产进行了整改,整改后的产品经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县局于2022年2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下达处罚决定书《湘阴市监处罚〔2022〕26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之“1”的基准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0元;2、罚款15000元,罚没款合计15070元,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