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保护和水环境治理,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筑牢河湖生态屏障,根据中央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湘阴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现将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实施方案》出台背景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2017〕13号)和《中共岳阳市委办公室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岳办〔2017〕1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出台了《关于印发<湘阴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湘阴办发〔2017〕34号)。
二、《实施方案》总体目标
到2020年底,完成“9河14湖”(9河为:南洞庭湖(湘阴段)、湘江、资江、镜明河、白水江、烂泥湖撇洪河、三塘镇一道撇洪渠、南湖哑河、洋沙河;14湖为:岭北哑河、鼻湖、鹅公湖、黄土上湖、酬塘湖、王家河、白洋湖、鹤龙湖、长大湖、白泥湖、三汊港湖、东湖、范家坝湖、义合哑河)及中、小(Ⅰ)型水库的整治任务(全县河湖统计的数据依照水利普查成果划定),全面解决河道垃圾和黑臭问题。全县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稳定达标,河道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下降,地表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重要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稳定达标。河长制管理常态化,河道环境面貌显著改观,全县河道范围内实现污水无直排、水域无障碍、堤岸无损毁、河底无淤积、河面无垃圾、绿化无破坏、沿河无违章的“七无”目标。
三、《实施方案》组织体系
成立湘阴县河长制工作委员会,由县委书记任县第一河长,县长任县河长,相关县级领导任县级河长,县第一河长对全局负责,县河长和县级河长对省管、市管和本县的主要河道、湖泊、水库负责。县河长制工作委员会成员由县委组织部、宣传部和县监察局、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审计局、公安局、人社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住建局、城管执法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处、农业局、畜牧局、水产局、水务局、林业局、文体广新局、广播电视台、科技局、卫计局、文物旅游局、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公资局、砂石局、水文水资源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县水务局,县水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街道)要在4月底前成立相应的河长制工作委员会,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为本辖区内第一河长,乡镇长(街道主任)为河长,乡镇(街道)河长对辖区内的河湖水域负主要责任,并明确各级河长及部门职责,重点乡镇(街道)要结合本地实际增设村级河长。各乡镇(街道)要在年底前对辖区内河湖的综合治理制订治理方案。
乡镇(街道)除在本辖区内主要河道、湖泊、水库设立河长外,村组还要设立河道协管员、保洁员、巡查员。“9河14湖”纳入县级河长制管理范围,明确相关县直单位负责协调工作;“9河14湖”流经的乡镇(街道)为责任主体,县河长制工作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为责任部门,成员单位各明确一名分管负责人为责任人、一名干部为联络员。
其它河湖水域由乡镇(街道)设立各级河长、库长、渠长,确定联系部门、责任部门、责任主体。全县中、小(Ⅰ)型水库设库长,由防汛行政责任人兼任。
四、《实施方案》的工作任务
(一)统筹河湖保护管理规划。出台河湖生态保护与利用规划,遵循河湖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坚持严格保护与合理利用,根据河湖功能定位,将生态理念融入城乡建设、河湖整治、旅游休闲、环境治理和产业发展等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全过程,科学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各领域、各部门、各行业专项规划。在统筹考虑地区水资源条件、环境承载能力、防洪要求和生态安全的基础上,结合流域空间发展战略规划与流域环境保护和治理、产业发展规划,科学制定河湖岸线保护利用规划。逐步推进与河湖环境有关的水务、农业、林业、环保、国土、交通等部门规划“多规合一”,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牵头单位:县城乡规划局;参与单位:相关县直单位;落实单位:各乡镇、街道)
(二)强化河湖防洪保安管理。进一步加强修、防、管“三位一体”管理工作。加强河湖堤防管理,定期对辖区内河道堤岸进行全面巡查,督促相关单位及时修复更新堤岸工程及附属设施,防止出现自然损坏或人为破坏沿河宣传牌、标示牌、警示牌以及其它水利设施等;加强河湖疏浚工作,定期组织对河道淤积进行疏浚,一般以3-5年为一个周期,确保河道水域面积不减少、蓄水能力不减弱、排涝功能不减退;加大河道执法力度,依法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建(构)筑物和其它危害河道行洪安全的物体;加强河湖防洪保安,搞好河湖水利建设,加强河湖巡查防守,消除河湖安全隐患,确保河湖安全。(牵头单位:县防指;参与单位:相关县直单位;落实单位:各乡镇、街道)
(三)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坚持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健全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监督考核。进一步落实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探索水权制度改革,推进水权交易。加快水资源管理系统和监测系统建设。严格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核定、控制水功能区纳污总量。坚持节水优先,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全面提高工业、农业和城镇生活用水效率。到2020年,全县用水总量控制在3.4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至36立方米以下,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05。(牵头单位:县水务局;参与单位:县环保局、发改局、工信局、农业局、住建局、水文水资源局;落实单位:各乡镇、街道)
(四)开展河流源头和饮用水源地保护。加强主要河流源头、重要水源涵养区、生态敏感区水环境保护,划定禁止开发区,强化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实现河流源头保护区污水“零排放”。加快水源涵养林建设,保护天然林,种植阔叶林,提高森林蓄积量。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2017年底前,完成1000人以上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建立与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构建污染来源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理和水厂应急处理三位一体的应急保障体系,提高环境风险应急处置能力。(牵头单位:县环保局、水务局;参与单位:县住建局、林业局、卫计局、水文水资源局;落实单位:各乡镇、街道)
(五)加强水污染综合防治。进一步完善治污系统,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标准,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河湖水污染防治目标和任务,统筹水上、岸上污染治理,建立“以水控陆”的入河排污管控倒逼机制和考核体系。加强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水产畜禽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船舶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落实部门职责,分头推进防治措施。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河湖连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城县黑臭水体整治力度。特别是全县沿河集镇污水排放和垃圾处置,要拿出具体治理方案进行整治。优化入河排污口布局,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综合整治,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2017年底前,城区内湖泊、景观水系、水环境敏感区(重点湖泊、重点水库)城镇污水处理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2020年,县城区和重点建制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实现全覆盖。(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参与单位:县水务局、农业局、畜牧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落实单位:各乡镇、街道)
(六)强化跨界断面和重点水域监测。加强河湖跨界断面、主要交汇处、重点水域、集中供水饮用水源区的水量、水质、水环境监测,强化突发水污染处置应急监测。统一技术要求和标准,统筹建设与管理,建立体系统一、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河湖监管网络。完善水资源管理、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开展水质、水量监测和评价,规范成果发布。建立水质恶化倒查机制,追溯污染来源,严格落实整治责任、整治期限和整治措施。(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参与单位:县水务局、水文水资源局;落实单位:各乡镇、街道)
(七)推进河湖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加快城乡水环境整治,实施农村清洁工程,推进美丽乡村、生态乡村建设。维护河湖自然岸线,恢复河湖水域岸线生态功能,构建健康生态河湖。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治理,严格落实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大力开展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崩岗治理等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工程建设。推进水环境自然修复保护,开展生物增殖放流,提高生物多样性和水体净化调节功能。加强河湖湿地修复与保护,开展河湖沿岸绿化造林,改善河湖生态环境。实施河湖水系连通工程,保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和满足生态基流要求。2020年,全县森林覆盖率达到62%,河湖生态基流满足度达到100%,河湖生态护岸比例达到85%。(牵头单位:县环保局、林业局;参与单位:县农业局、水务局、水产局、水文水资源局;落实单位:各乡镇、街道)
(八)抓实水域岸线及采砂管理。建立河湖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严格水域、滩涂、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控,开展水流产权确权登记试点,依法划定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逐步推动确权;严格涉河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杜绝不符合河道功能定位的涉河开发活动;按照保护生态、管控结合、等效替代的原则,建立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制度,严格禁止建设项目非法占用水域;按照“省授权、市审批、县监管”的原则全面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健全“政府主导、水利主管、部门配合”的河道采砂管理机制。完善河道采砂规划,实行保护优先、总量控制和有序开采。规范采砂船的作业行为,必须签订《保护河道责任书》,确保河道行洪、防洪安全和交通运输安全,河道内经审批的采砂船必须进入已批准的采区作业;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砂石行为,并依法依规处理。(牵头单位:县水务局、砂石局;参与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林业局;落实单位:各乡镇、街道)
(九)做好河道保洁及垃圾处理。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的河道保洁工作机制,按照“控源头、清河道、重监管”要求,强化日常保洁和突发保洁。建立河道保洁责任体系,坚持属地管理,分区分段明确河道保洁任务目标,确保城镇以上城区段河道垃圾有专人及时清理,其它河段有人定期负责清理,实现河岸无垃圾堆、水面无漂浮废弃物,基本实现辖区内岸上垃圾不入河,河道垃圾不出境,确保河容河貌加快好转。加大垃圾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力度,推动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城乡生活垃圾收运率、农村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尽快达标。积极推进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和城乡环卫一体化,实现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牵头单位:县水务局;参与单位:县地方海事处、农业局、住建局、城管执法局、环保局;落实单位:各乡镇、街道)
(十)严格行政监管与执法。建立巡查制度,开展河湖管护、涉河工程、水域岸线、河道保洁、河道采砂日常巡查。建立河湖管理、河道保洁、水质水量监测监控系统,加强河湖水域环境动态化、信息化监管,构建河湖保护管理联合执法机制。开展河湖“乱占乱建、乱围乱填、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严厉打击非法侵占水域岸线、擅自取水排污、非法采砂、非法采矿洗矿、倾倒废弃物以及电、毒、炸鱼等破坏河湖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牵头单位:县水务局;参与单位:县砂石局、环保局、地方海事处、住建局、城管执法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水产局;落实单位:各乡镇、街道)
(十一)完善河湖保护管理制度及法规。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强化领导干部河湖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按照保护生态、管控结合、等效替代的原则,建立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制度,严格禁止建设项目非法占用水域和岸线。建立河湖水域岸线巡查检查制度和违法行为报告制度,强化日常监督和考核问责。制定、修改和完善河湖及堤防管理养护制度。明确河湖管理责任和管理主体,积极推行管养分离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河湖养护专业化、社会化。(牵头单位:县监察局;参与单位:县水务局、人社局、法制办;落实单位:各乡镇、街道)
五、《实施方案》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委、县政府将出台河长制工作督办制度,开展日常督办、专项督办、重点督办,确保工作落实。各级河长、各职能部门要坚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依法履行河湖管理保护的相关职责。各乡镇(街道)要把实施河长制,保护河湖健康,作为当前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制订符合实际的实施方案。
(二)严格考核问责。建立河长制工作考核奖罚制度,按照《湖南省河长制考核办法》建立奖惩机制,按照“一河一策”要求,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全县年度综合绩效考核内容,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要求,对因失职、渎职导致河湖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依法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三)建立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河长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工作督办制度、河湖水库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并定期通报河湖管理保护情况,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的重点难点问题。同时逐步以现场化模式培育河道社会化养护队伍,实行全方位、“网格化”管理。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党委政府主导、分工明确、运转高效的河湖管护机制。
(四)加强经费保障。河湖保洁、堤防工程维护等日常管养经费逐步纳入财政预算,并适当安排工作经费用于管理。对需要进行综合治理的项目纳入一事一议解决,前期要重点落实水质水量监测、规划编制、信息平台建设、河道划界确权、突出问题整治等工作费用,确保工作正常运转。
(五)加强宣传引导。要广泛宣传河湖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大力宣传推行河长制的意义,在河湖显要位置设立河长公示牌、警示牌、政策宣传牌,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增强河湖管理和保护责任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和监督河湖保护管理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