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消防救援大队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来源:
湘阴县消防救援大队
发布时间:
2025-06-06 12:14
浏览次数:
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向社会公布《湘阴县消防救援大队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附件:
湘阴县消防救援大队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xlsx
湘阴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5年6月6日
| 湘阴县消防救援大队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 ||||||||||
| 填报单位(盖章):湘阴县消防救援大队 |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 “双随机”抽查对象(含总数及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年度检查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 备注 |
| 1 |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进行监督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五十三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 月检查任务总数:【重点单位数(人员密集场所数÷11)+(加油加气站数÷35)+(其他重点单位数÷23)】+【一般单位数(不少于当月抽查的重点单位数的10%)】 | 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相关情况进行检查。 | 全年 | 现场检查 | 每月制定消防监督抽查计划,根据每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开展检查。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否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 2 | 对消防产品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二十五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 全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般单位、“九小场所” | 单位使用的消防产品市场准入、产品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 | 全年 | 现场检查 | 2025年3月份结合3.15活动组织开展1次专项抽查。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开展日常消防产品抽样送检。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否 | 专项 检查 |
| 3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实施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 根据每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开展检查。 | 是否与维护保养单位签订合同,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是否合格。 | 全年 | 现场检查 | 根据每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开展检查。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否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 4 | 对《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复查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20号令)第二十条: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依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处罚。 |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 对《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指出的消防安全隐患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 全年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否 | 一般 检查 |
| 5 | 对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的现场检查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20号令)第二十二条: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再次依法予以临时查封。 |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 对实施临时查封时发现火灾隐患整改消除情况进行复查 | 全年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否 | 一般 检查 |
| 6 | 申请解除临时查封的检查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2012年11月1日施行) 第二十五条: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 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
依程序采取临时查封的单位或使用部位 | 对实施临时查封时发现火灾隐患整改消除情况进行复查 | 当事人申请提前复查后的3个工作日内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对涉及的隐患的整改情况检查1次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否 | 一般检查 |
| 7 | 对消防救援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决定的现场核查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20号令)第二十七条:当事人不执行消防救援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决定的,作出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 对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的火灾隐患整改消除情况进行复查 | 全年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否 | 一般 检查 |
| 8 | 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检查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2012年11月1日施行) 二十九条:对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达当事人。 对当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对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并说明理由。 |
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的单位或使用部位 | 对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的火灾隐患整改消除情况进行复查 | 收到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的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每次收到恢复申请后检查1次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否 | 一般检查 |
| 9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承诺制办理现场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 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
申请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公众聚集场所 | 对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场所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进行核查 | 作出许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现场执法 | 每次收到相关行政许可申请后检查1次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否 | 一般检查 |
| 10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非承诺制办理现场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 第十五条: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
申请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公众聚集场所 | 对不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场所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进行核查 | 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现场执法 | 每次收到相关行政许可申请后检查1次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否 | 一般检查 |
| 11 | 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检查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2012年11月1日施行) 第十六条: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书面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 | 对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进行核查 | 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书面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 现场执法 | 收到相关申请后检查1次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是(牵头部门:公安部门; 配合部门:县消防救援大队) | 一般检查 |
| 12 | 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专项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版)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2、《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3、《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第四条第四款: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商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 4、《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第五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消防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有序停放车辆,维护消防安全。 5、《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首层门厅、楼梯间等室内公共区域和消防车通道及可燃物附近停放电动自行车。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等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可以向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有关单位履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产品质量、产品认证、市容环境、污染防治、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7、《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镇居民住宅区内实施下列行为:(五)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首层门厅、楼梯间等室内公共区域和消防车通道以及可燃物附近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六)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自连接电线为电动车充电、私自布设电动车充电装置。(七)在住宅内为电动车充电。(八)携带电动车或者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4﹞19号) 9、《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4﹞14号) 10、《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消防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岳消〔2024〕34号) 11、《湘阴县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阴安发〔2024〕14号) |
全县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 | 对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是否按要求管理、设置、停放、充电进行监督检查。 | 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专项检查方案确定 | 现场检查 | 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专项检查方案,确定抽查比例;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同一检查对象控制在2次以内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是(牵头部门:县消防救援大队 配合部门:各行业部门;各乡镇街道) | 专项检查 |
| 13 | 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专项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版) 第二十六条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2、《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第二款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不得擅自变更建筑使用功能、改变防火防烟分区,不得违反消防技术标准使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 第十九条 设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其管理单位应当在主入口及周边相关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标示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要求。对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应当及时修复。高层民用建筑在进行外墙外保温系统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隔离以及限制住人和使用的措施,确保建筑内人员安全。 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禁止在其建筑内及周边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其外墙周围堆放可燃物。对于使用难燃外墙外保温材料或者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禁止在其外墙动火用电。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三)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高层民用建筑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不得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不得改变或者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 3、《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安委﹝2025﹞3号) 4、湘阴县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全县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任务清单和责任清单》和《全县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任务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知(湘阴应安发〔2025〕12号)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设有建筑外墙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冷库、冰雪场馆 | 场所和作业现场是还否落实消防安全要求,保温材料燃烧性能是否符合要求 | 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专项检查方案确定 | 现场检查 | 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专项检查方案,确定抽查比例。同一检查对象控制在2次以内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是(牵头部门:县应急管理局;配合部门:县消防救援大队、各行业部门;各乡镇街道) | 专项检查 |
| 14 | 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专项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版)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2、《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安委﹝2024﹞12号) 3、湘阴县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全县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任务清单和责任清单》和《全县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任务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知(湘阴应安发〔2025〕12号) |
人员密集场所 | 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是否落实消防安全要求 | 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专项检查方案确定 | 现场检查 | 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专项检查方案,确定抽查比例。同一检查对象控制在2次以内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是(牵头部门:县应急管理局;配合部门:县消防救援大队、各行业部门;各乡镇街道) | 专项检查 |
| 15 | 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专项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版)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2、《国家消防救援局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消防安全子方案的通知》、《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 3、《湘阴县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湘阴安发〔2024〕3号) |
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宾馆饭店、文博单位、旅游景区等公众聚集、人员密集等场所;经营性自建房、沿街商铺(特别是电动车销售门店)、餐馆饭店、家庭作坊、“多合一”等“九小场所”;储能电站、剧本娱乐、电竞酒店等“新业态”场所;高层商住混合体建筑、“厂中厂”“园中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等多业态混合经营场所;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养老院、医院、医养结合场所等特殊敏感场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物业服务企业。 | 对单位是否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和消防技术标准,是否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等相关情况进行检查。 | 全年 | 现场检查 | 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专项检查方案。同一检查对象控制在2次以内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是(牵头部门:县应急管理局 配合部门:县消防救援大队、各行业部门;各乡镇街道) | 专项检查 |
| 16 | 打通消防生命通道专项整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版)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2、《湖南省打通消防“生命通道”推进工作方案》(湘安函﹝2024﹞9 号) 3、《岳阳市打通消防“生命通道”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岳市安〔2024〕10号) 4、《湘阴县打通消防“生命通道”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湘阴安发〔2024〕9号) |
人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设工程、其他场所 | (一)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防盗网、金属护栏、广告牌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违法行为 (1)人员密集场所外窗上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防盗网、金属护栏、广告牌等障碍物。(2)学校的教学楼和学生宿舍、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等场所外窗确因防坠楼等安全需要,设置防盗网、金属护栏进行防护的,必须报请本单位(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书面审批(存档备查)同意后方可安装,并预留(拆除)高度不少于1 米的逃生空隙或者开设符合要求的逃生窗口。逃生窗口开设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 米,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 米;应能不借助任何工具(包括钥匙)从内部轻易、迅速打开,宜根据其高度在周边设置适用的辅助疏散逃生设施。(3)逃生窗口处和设置逃生窗口的外窗周边应设置明显标识,让处于房间内的人员能在紧急情况下迅速辨别逃生窗口所在 位置。(4)在定期消防安全培训演练和新员工入职培训中,必须 组织逃生窗实地熟悉培训。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 (1)安全出口应保持可供人员通行状态,不应在营业期间或有人员活动期间违规封堵、锁闭。(2)疏散楼梯、疏散通道不应堆放物品、设置铁栅栏等影响人员通行,建筑连廊、强电井、弱电井等不应堆放可燃杂物。 (3)消防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净宽度、净高度均不应小于4 米,转弯半径符合消防车通行要求;不应停放车辆、堆放物品占用、堵塞,影响消防车通行。 |
全年 | 现场检查 | 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专项检查方案。同一检查对象控制在2次以内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是(牵头部门:县消防救援大队 配合部门:各行业部门;各乡镇街道) | 专项检查 |
| 17 | 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版)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2、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3、岳阳市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全市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具体检查对象:经营可燃商品的市场(含连片经营建筑实际形成的集散市场);抽查范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商务局提供的全部市场名目 | 消防监督检查:(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三)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四)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七)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九)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十)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十二)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二)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三)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四)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五)属于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
2025年1-6月 | 现场检查 | 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专项检查方案。同一检查对象控制在2次以内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县商务粮食局牵头) | 专项检查 |
| 18 | 湘阴县城市运行安排隐患排查整治专项 | 《湘阴县城市运行安排隐患排查整治专项方案》(湘阴应安发〔2025〕8号) | 人密场所、多业态混合经营场所、大型仓储、“三合一”、“九小场所” | 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 2025年3月-6月底 | 现场检查 | 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专项检查方案。同一检查对象控制在2次以内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是(牵头部门:县消防救援大队 配合部门:各行业部门;各乡镇街道) | 专项检查 |
| 19 | 养老机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 | 《岳阳市养老机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全县敬老院、养老院 | 《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要求,对辖区内所有养老机构开展一次全面排查。重点排查以下安全隐患:一是危险物品安全。重点排查明火、电热器具、吸烟等情况,电动车、电动轮椅停放、充电情况,以及易燃易爆物品的存放和管理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二是设施设备安全。对水电气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运行安全;同时检查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无障碍通道是否畅通,外墙窗口、阳台是否设有影响救援逃生的障碍物,安全疏散标识是否清晰明确,安全疏散辅助器材是否齐备,房屋门窗是否坚固可靠,制冷取暖设备是否正常运行,文体娱乐设施是否安全合规。三是日常管理。全面检查安全责任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落实,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是否有严格规定并得到执行,设施设备维护保养记录是否完整,工作人员是否到岗到位,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是否落实,用火、用电、用气管理是否严格,应急预案是否制定或落实,教育培训是否到位,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养老机构是否申报消防救援部门重点监管。四是功能设置布局。查看失能老人布局设置是否合理,失能老人是否优先安置在地上一层,在其他楼层的是否设置电梯、无障碍通道等辅助助疏散设施;养老机构设置在多业态混合建筑内的是否采取有效防火分隔;天花板吊顶是否采用不燃材料制造,并采取有效防火防烟措施;是否违规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等用作建筑保温或者分隔材料;推动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 | 2025年4月9日-5月10日 | 现场检查 | 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专项检查方案。同一检查对象控制在2次以内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是(牵头部门:县民政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配合部门:各行业部门;各乡镇街道) | 专项检查 |
| 20 | 其他专项任务 | 上级和县级行业部门不定期下发各种专项 | 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专项检查方案 | 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专项检查方案 | 全年 | 现场检查 | 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专项检查方案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专项检查方案 | 专项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