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湘阴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湘阴县人民政府   2024-09-13 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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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阴政办发〔2024〕18号

  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湘阴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

  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文星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

  《湘阴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11日

  湘阴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

  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我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下同)、行业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的标后监督管理职责,有效遏制工程项目违法转包、分包和挂靠等行为,营造公平的市场秩序,促使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相关责任主体认真履职,保障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域范围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以下简称标后监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标后监管是指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履行、项目建设、履约验收、信用评价和信息公开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即项目业主单位,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投资者。

  本办法所称行业主管部门是指政府职能部门中负责某一行业的行政管理的管理机构。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湘阴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工信局、县数据局等分别是房建和市政、交通、水利、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土地整理和生态修复、电力、信息化建设等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

  本办法所称行政监督部门是指法律授权的负有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行政监督责任的部门。

  第四条  标后监管以合同履约监管为主线,坚持“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定期研究部署标后监管工作,指导、督促各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严格履行职责,推进标后监管体系建设。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标后监管工作,及时收集、汇总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报送的标后监督管理情况,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条  建设单位是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履约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行标的合同约定情况进行日常监管。

  (一)应当履行的职责

  1.组建项目建设管理机构,明确项目监管法人,履行现场管理职责;

  2.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3.及时将项目开工、完工及竣工验收材料报行业主管部门;

  4.建立并执行与合同履行相适应的考核、管理制度;

  5.加强合同履约日常管理,将合同履约日常管理情况定期报送行业主管部门;

  6.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开展施工管理,对中标单位违约行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整改,对无法整改、拒不整改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依法依约追究中标单位违约责任,按照行业有关规定开展信用评价,并函告县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

  7.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竣工验收;

  8.及时进行竣工结算,初审后报财评中心进行结算评审;

  9.妥善保管并向行业主管部门移交工程项目档案;

  10.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移送履约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案件线索;

  11.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对勘察单位的日常监管内容

  1.是否存在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

  2.是否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业务或者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

  3.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进行勘察;

  4.所编制的勘察文件是否真实、准确,是否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施工和安全生产的需要(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5.是否参与施工地基验槽、桩基首桩和桩基子分部、地基基础分部和竣工验收,及时解决工程设计和施工中与勘察工作有关的问题等。

  (三)对设计单位的日常监管内容

  1.是否存在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

  2.是否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业务或者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

  3.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等相关规范及要求进行设计;

  4.是否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所发现的设计问题;

  5.变更设计是否依规按程序要求进行;

  6.是否严格执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关于初步设计的批复;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深度是否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是否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7.有无参加建设工程桩基子分部工程、地基基础、主体、节能(含绿色建筑)分部工程、重要或关键部位隐蔽单元工程、消防专项工程等验收,有无参与工程专家论证并签署意见(适用于房建、市政和水利工程项目);

  8.是否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险性较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是否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相关规定,参加涉及深基坑、高支模等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验收并签署意见(适用于房建市政工程项目);

  9.是否参加工程项目验收,是否确认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并签字。

  (四)对施工单位的日常监管内容

  1.是否有资质挂靠和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2.是否按照投标文件派出主要的管理和技术人员;施工单位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执行考勤打卡制度是否到位;

  3.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变更是否依规按程序履行变更手续;拟变更人员的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责任;

  4.是否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在项目醒目位置设置内容和格式符合要求的施工现场公示牌;

  5.是否按照施工合同、投标文件明确的工程施工进度要求,将主要机械设备准备到位、及时进场开工建设;

  6.是否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和工程建设标准;

  7.是否合理使用安全文明措施费(含扬尘治理费);

  8.是否严格落实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责任等制度和规定;

  9.是否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10.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是否按照各行业规范要求,完成专项方案编制和论证、审查工作,并按照论证、审查通过的专项方案施工;

  11.所提供的工程材料是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

  12.是否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违反相关建设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进行施工;

  13.是否严格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

  14.是否及时报送竣工结算资料。

  (五)对监理单位的日常监管内容

  1.是否存在资质挂靠、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行为;

  2.是否按投标文件、监理合同派出主要管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主要管理人员等监理合同约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考勤打卡制度是否执行到位;

  3.是否按照工程项目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设计文件、施工承包合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和造价控制要求开展监理工作;

  4.变更主要管理人员是否按有关规定履行变更手续;

  5.是否按相关要求严格控制工程投资,对工程计量、设计变更,隐蔽工程签证、工程清单以外的工程量签证及材料单价的调整,是否按有关规定执行;

  6.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是否及时下达监理通知单、责令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对情况严重的是否责令施工单位暂停施工;

  7.是否对安全文明措施费(含扬尘治理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督;

  8.是否严格落实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责任等制度和规定;

  9.监理应对进场的工程材料进行抽检,检查是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监理日志是否完备。

  第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对本行业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开展标后监管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公开监管信息、开展信用评价。

  (一)对建设单位的行业监管

  1.有无组建项目建设管理机构,有无明确项目监管法人,项目监管法人履行现场管理职责是否到位;

  2.是否在规定时间内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合同文本是否采用现行、有效的国家示范文本;所订立的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相关内容一致;

  3.执行考勤制度是否到位;发现施工单位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未到岗或履职不到位,是否及时采取措施;是否建立了施工、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考勤台账;对未达到合同约定到岗履职天数的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扣除施工或监理单位违约金;

  4.有无插手施工单位正常经营管理,是否存在推销材料、指定分包等行为;

  5.是否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或支付路径支付工程款;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或骗取建设资金;

  6.工程变更是否依规按程序履行审批程序;

  7.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工程项目进度要求和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履行监管职责;

  8.是否将发现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挂靠和转包、违法分包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行为,向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9.是否向行业主管部门履行报建、报监程序;

  10.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对勘察单位的行业监管

  1.是否存在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

  2.是否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业务或者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

  3.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到位;

  4.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对设计单位的行业监管

  1.是否存在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

  2.是否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业务或者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

  3.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到位;

  4.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施工单位的行业监管

  1.是否有资质挂靠和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2.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到位;

  3.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是否履职到位;

  4.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责任制(含扬尘治理)是否落实到位;

  5.施工进度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工期要求;

  6.是否与农民工签订用工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7.是否配合检查,及时提供相关现场管理资料;

  8.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五)对监理单位的行业监管

  1.是否存在资质挂靠、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等行为;

  2.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到位;

  3.主要管理人员是否履职到位;

  4.是否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设计文件、施工承包合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和造价控制要求开展监理工作;

  5.是否配合检查,及时提供相关现场管理资料;

  6.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某一方面的工作开展标后监督工作。

  县发改局指导和协调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标后监管工作,定期采取重点检查、随机检查等方式开展标后履约检查,推动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

  县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

  县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监督。

  县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湘阴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管执法局、应急管理局等有关单位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相关工作。

  第九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一律依托政府投资项目在建工程智慧监管系统(以下简称智慧监管系统)实行考勤打卡。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行业监管平台和智慧监管系统,加强标后监管。建设单位应当利用智慧监管系统加强现场管理和履约管理。

  第十条  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标后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并实现联动激励和惩戒。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未履职或履职不到位的情形进行责任追究;对建设单位履约过程中发现并移送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在法定时间内启动调查处理程序,依法查处,将处理、处罚决定反馈给建设单位,并及时将处罚信息推送至“信用岳阳”平台。

  (一)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挂靠和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后不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的;

  2.未组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的,未明确建设工程项目监管法人的,履行现场管理职责不到位的;

  3.未在规定时间内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的,所订立的合同文本应当采用现行、有效的国家示范文本未采用的,所订立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相关内容不一致的;

  4.执行考勤制度不到位,发现施工单位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未到岗或履职不到位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5.插手施工单位正常经营管理,存在推销材料、指定分包等行为的;

  6.存在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或骗取建设资金的;

  7.未依法履行相应审批程序进行工程变更的;

  8.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进度要求和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导致发生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

  9.其他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勘察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有资质挂靠或转包、违法分包勘察业务行为的;

  2.勘察工作存在重大失误,导致工程损失或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

  3.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

  4.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有资质挂靠或转包、违法分包设计业务行为的;

  2.设计工作存在重大失误,导致工程损失或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

  3.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

  4.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存在资质挂靠和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

  2.项目现场管理机构人员未到岗或履职不到位的;

  3.不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责任制以及施工进度要求,发生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影响施工进度的;发生事故后隐瞒、谎报、拖延报告及破坏现场阻碍事故调查的;

  4.与农民工不签订用工合同,不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5.不配合检查,不能及时出示相关现场管理资料的;

  6.其他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有资质挂靠或转包、违法分包监理业务行为的;

  2.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设计文件、施工承包合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和造价控制要求开展监理工作的;

  3.监理人员不按合同履约到岗的;不遵守职业操守,吃拿卡要,应监未监,与施工单位串通造成项目损失,履职不到位的;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

  4.不配合检查,不及时提供相关现场管理资料的;

  5.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对不履行、疏于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标后监管工作职责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强化责任追究,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将相关问题线索移送县纪委监委。

  行业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行业管理和行政监督职责的;

  (二)未依法依规查处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所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发现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施工进度隐患或问题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质量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严重影响施工进度要求的;

  (四)在履职过程中推诿扯皮、办事效率低下,影响工程项目建设的;

  (五)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六)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项目建设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十四条  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会同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