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湘阴县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湘阴县政府   2017-06-0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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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政办发〔2017〕4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金龙新区、漕溪港临港产业新区,横岭湖(青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鹅形山森林公园管理处,县直各单位:

《湘阴县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9日

 

湘阴县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各类劳务派遣人员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湖南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湘发〔2007〕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机关、县直部门、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和临时性机构(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

第三条  成立湘阴县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编办、人社局、财政局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人社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县人社局。

第二章  聘用程序

第四条  用人单位聘用劳务派遣人员,应在核定数额内进行。机关事业单位有空缺编制的可按空编数量聘用,满编或超编的单位原则上不得聘用劳务派遣人员。用人单位确因职能增加,暂未调整编制,或者工作任务特别繁重、短期内需增加人员,以及专业技术岗位需引进特殊人才的,可按不高于实有编制人数5%的比例申请聘用。在正式工作人员得到补充或临时工作任务完成后,要根据合同及时清退劳务派遣人员。县内临时机构原则上不允许聘用劳务派遣人员。国有企业聘用人员,一律先申报用人计划,在县编委审定计划内公开招聘。

第五条  用人单位聘用劳务派遣人员计划须向县编办申报审批。申报计划包括聘用理由、人数、专业要求、相关条件及岗位职责等内容,并填写《湘阴县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审批表》(附后),经领导小组会议审批同意后,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

第六条  用人单位聘用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劳务派遣人员,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县人社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用人单位具体组织实施,所聘用的工作人员须报县编办备案。

第三章  管理、考核与监督

第七条  用人单位聘用劳务派遣人员时,依照《劳动合同法》进行管理,由用人单位与符合条件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委托劳务派遣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其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劳动合同标准文本由县人社局统一制定。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签订、解除或续签后1个月内报县人社局备案。县编办负责对劳务派遣人员编制名册,建立电子台账,对聘用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待遇标准由县财政局制定统一标准。按照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岗位、劳动强度、专业特征等实际情况,实行约定工资,约定工资不得低于当年度本县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单位同等条件在职干部职工待遇水平(专业人才除外)。同时,所确定的工资待遇含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第十条  年度内工作满6个月以上的劳务派遣人员须参加用人单位年度考核。用人单位应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签合同的依据。

第十一条  县监察局、审计局要对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经常性检查监督,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重点监管。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二条  凡未按本办法规定清退超额劳务派遣人员,或以后擅自聘用临时工作人员,以及不按规定及时备案的用人单位,县财政局建立与财政预算挂钩制约机制,凡发现违规1人,扣除该单位所发放临聘人员工资3倍全额的工作经费,县人社局暂停办理该单位聘用鉴证、社会保险、增人计划审批等手续,县编办暂停办理该单位其他人员编制手续。

第十三条  严格依照劳动人事政策法规有关程序,坚持“谁审批、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机关、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对违规聘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单位,严格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及涉嫌违纪违法的,严格按照湘办发〔2013〕39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处理。财政、审计部门监管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将规范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工作纳入全县年度综合绩效考评范围,由县“两办”督查室、县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管理情况进行督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今后,政府工作部门和重点工程高层次技术性工作需要的特殊专业人才,可以建立并实行政府雇员管理办法,此办法将另行行文。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湘阴县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审批表

      2、湘阴县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基本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