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政办发〔2017〕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 17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促进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家庭监护缺失、亲情关爱缺乏、心理障碍突出、极端行为和不法侵害等问题,关系到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系到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关系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局。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是各乡镇和县直各有关单位的重要责任,也是家庭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乡镇和县直各有关单位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做好该项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加强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总召集人,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任副召集人,县综治办、法制办、发改局、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卫计局、统计局、法院、检察院、老干局、总工会、团县委、妇联、残联、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负责全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推进,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部门职责,落实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各乡镇也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任务。
三、明确工作目标。我县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争取到2020年,在全县建立功能完备、运转高效的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实现政策体系更加健全,社会关爱保护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等目标。
四、强化工作举措。
(一)落实乡镇主体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建立翔实完备的农村儿童信息台帐,一人一档,实行动态化、精准化管理。要建立镇村联动机制,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家庭责任监督工作落实,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要为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与父母联系,提供便利条件。(二)加强监护干预力度。公安部门要加大对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等行为的防范力度,通过多种渠道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求助信息并给予相应的帮助;要依法打击监护人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三)做好控辍保学工作。教育部门要高度重视义务教育阶段儿童辍学问题并加以解决,认真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辍学。要督促学校落实农村留守儿童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并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动态管理。(四)抓好户籍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要尽快查明部分农村留守儿童未登记户口的原因,积极动员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人主动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要依法依规为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登记常住户口,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有效,做到底子清、情况明。(五)提升救助保障能力。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做好无监护人农村留守儿童临时监护工作。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及时纳入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保障范围。卫生计生部门要开辟农村留守儿童伤病救治绿色通道。教育、卫生计生、民政、住建部门要支持和帮助外来务工人员携带子女进城定居,在子女入学、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住房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帮助。(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民政部门要在县救助管理机构建立县级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中心。教育部门要在全县各农村中小学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中心。财政、民政部门要整合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福彩公益金开展村级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中心试点,力争5年内实现县、乡、村三级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中心全覆盖。
五、强化宣传引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和家庭自觉履行监护责任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宣传报道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