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政办发〔2017〕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金龙新区、漕溪港临港产业新区,横岭湖(青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鹅形山森林公园管理处,县直相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全县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按照省绿化委员会、省林业厅关于开展全省古树名木资源普查工作的要求,我县于2016年进行了全国第二次古树名木普查,目前普查各项工作已全部结束,经调查核实,我县现有古树178株,名木1株,隶属21科21属。按照树种分类,有樟树92株,枫香61株,其他树种26株;按照保护等级划分,有一级保护古树(500年以上)11株,二级保护古树(300—500年)19株,三级保护古树(100年以上)148株,名木1株;按照权属划分,有集体152株,个人27株。相关普查成果已经省市绿化委员会审定,现将古树名木保护名录予以发布(详见附件),并就加强古树名木保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古树名木保护认识
古树泛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泛指在历史或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中外名人所植或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纪念意义的树木。古树名木是自然界与人类历史文化的宝贵遗产,是研究植物、地理、气候、生态、文化的活标本,具有极高的人文价值、景观价值和科研价值,属于珍贵的森林资源。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保护古树名木的重要意义,从建设绿色湘阴、美好湘阴的高度,切实做好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二、加强古树名木养护管理
古树名木实行属地养护,位于单位用地范围内的所在单位负责;城镇住宅小区、居民院落内的由产权人负责;公路两旁、河堤两岸、水库四周等地的由相关管理单位负责;农村集体所有的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负责;承包土地上的由承包人负责;属地不明确的由县人民政府确定养护责任人或单位,并及时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养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技术规程履行养护责任,并有义务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古树名木生长状况。建设项目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应当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确需保护性迁移的,应当依法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获批单位应给原属地单位或个人适当补偿。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的古树名木养护情况实行定期检查,并将树龄30-99年的大树作为古树后备资源予以保护。
三、形成保护古树名木合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保护或认养古树名木,鼓励和促进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古树名木保护研究成果。同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决制止并严厉打击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严禁倒卖、砍伐、损坏、擅自迁移、破坏树体和恶化古树名木生态环境等损害古树名木行为。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因失职或者不尽责导致所管护的古树名木损坏或死亡的,要严肃追责问责。对故意毁损、破坏古树名木及生长环境的行为人要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件:湘阴县古树名木保护名录
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