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湘阴县清理国家公职人员参与采砂、运砂、浮吊、砂石码头经营活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湘阴县政府   2017-01-2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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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办发〔20176

 

各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金龙新区、漕溪港临港产业新区,横岭湖(青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鹅形山森林公园管理处,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湘阴县清理国家公职人员参与采砂、运砂、浮吊、砂石码头经营活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湘阴县委办公室   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22

 

湘阴县清理国家公职人员参与采砂、运砂、浮吊、砂石码头经营活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公职人员廉洁从政行为,切实杜绝国家公职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根据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县委、县政府决定在全县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参与采砂、运砂、浮吊和砂石码头经营活动(以下简称“涉砂经营活动”)专项整治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专项整治,切实维护我县涉砂经营秩序,规范国家公职人员廉洁从政行为,建立健全防范规避参与采砂、运砂、浮吊、砂石码头等经营活动的规章制度,形成有效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

二、法律和政策依据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法律、政策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及其实施办法、《中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岳阳市“为官不为”“为官乱为”问责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工作内容

(一)清理范围

全县党政机关(包括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事业单位。

(二)清理对象

上述单位中的财政供养人员(含离、退休党政领导干部)本人及其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特定关系人,以及辞去公职或退休未满三年的领导干部(副科级以上),辞去公职或退休未满两年的其他公职人员。

(三)清理内容

1.国家公职人员本人及其近亲属、特定关系人从事或参股(暗股)涉砂经营活动的;

2.国家公职人员本人及其近亲属、特定关系人在其本人服务或者管理对象从事的涉砂经营活动中持有干股的;

3.国家公职人员在其管辖业务范围内为从事涉砂经营活动提供职务上便利谋求利益的;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在涉砂经营活动中向其他人员请托等不当方式施加影响或指定、授意、暗示涉砂经营企业或个人使用特定材料、供应商或检测、检验、评估、代理等中介机构服务,为本人及其近亲属、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

4.国家公职人员及其近亲属、特定关系人在涉砂经营企业中兼职或兼职取酬,或者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5.辞去公职或退休未满三年的领导干部(副科级以上)以及辞去公职或退休未满两年的其他公职人员从事或参股涉砂经营或者接受涉砂经营企业或个人聘任的;

6.借贷给涉砂企业或个人从中获利的;

7.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四、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从本工作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17630日结束,分六个阶段实施:

()宣传部署阶段(2017110-31日)

1.召开动员大会。组织召开全县公职人员涉砂经营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动员大会,对该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明确工作要求,全县各单位要召开动员会议,传达大会精神,研究部署和启动专项整治工作。

2.进行宣传引导。全县各单位要利用网络、电子屏、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对整治工作的范围、内容、步骤、要求等进行广泛宣传,县委宣传部、电视台、湘阴周刊社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宣传,跟踪报道。

3.组织专题学习。全县各单位要组织干部认真学习相关文件、方案和政策法规,教育引导广大干部自觉接受监督,积极主动如实报告。

()主动报告阶段(201721日-28日)

全县参与涉砂经营活动的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在2017228日前主动向本单位纪检监察组织申报本人及其近亲属、特定关系人与本次清理内容有关的事项,所有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如实填报,作出承诺。对于主动报告参与涉砂经营活动,并于228日前主动退出违规参与经营的,可按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逾期不报的视为瞒报,予以从重处分。

()自查自纠阶段(201731日-31日)

1.对照查找。各单位要严格对照本方案清理内容,对本单位国家公职人员和辞去公职或退休未满三年的领导干部以及辞去公职未满两年的其他公职人员进行全面清查,党政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要切实履行两个责任一岗双责规定,带头自查自纠,全面排查问题。

2.登记填报。各单位要对本单位及公职人员所填报的自查情况逐一进行审核,认真填写自查统计表,公示5个工作日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人事、纪检工作的分管负责人签字并上报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审核督查阶段(201741日-515日)

1.受理举报。从201741日起,县纪委监察局面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举报电话:0730-2115652)。经查举报情况属实的,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给予举报人1-5万元现金奖励。

2.全面审核。县纪委监察局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各单位报送的自查自纠情况和群众举报信息进行全面审核督查。对自查工作搞形式、走过场、敷衍塞责甚至掩盖问题、弄虚作假的,依纪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责任。对没有严格执行行为限制和回避制度,存在利益冲突的问题,将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3.重点抽查。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敏感岗位、群众关注度高及自查自纠零报告的部门单位进行重点抽查,及时发现问题、通报情况,对自查自纠不到位、整治成效不明显的单位,下达专项督办函,责令补火”“返工,对仍整改不到位的依纪依规严肃查处并追究单位主要责任人责任。

()整治查处阶段(2017516日-615日)

由县纪委监察局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审核督查情况进行整治查处,对非法参与经营的人员依纪依规处理到位。坚持做到“三必查”:一是自查自纠阶段填报反映的问题经初核属实,不及时整改的;二是隐瞒不报被核查发现的;三是群众举报经查属实的。

()建章立制阶段(2017616日-630日)

各单位针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系统性、普遍性问题和监管方面的漏洞,认真进行分析整改,及时把专项整治的好做法好经验形成制度规范,做到用制度管人管事。尤其要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敏感岗位的制度建设,坚持实体性制度和程序性制度并重,注重制度之间的配套衔接,增强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和有效性,最大限度地减少滋生腐败的机会,有效防范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发生。

五、工作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是规范廉洁从政行为的重要内容,也是落实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重要举措。县委、县政府成立湘阴县清理国家公职人员参与采砂、运砂、浮吊、砂石码头经营活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名单及职责附后)。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组织专门力量抓好专项整治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分管人事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要真正把思想和行动高度统一到县委、县政府决策和部署上来,积极推动国家公职人员从政道德建设,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切实提高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科学性,形成有效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

()严格工作标准。全县各级各部门要把专项整治工作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以更严的要求、更严的标准、更严的纪律,下大决心抓好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特别是针对存在的问题,要不等、不看、不拖,迅速行动起来,即知即改、立行立改。要按照本方案时间节点畅通信访举报渠道,按照本级受理、同级移送、上级交办等类别进行逐件登记,实行动态监督检查和管理,做到件件有回音。

()严肃责任追究。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以自查自纠为主,对自查出来的问题能正确认识和主动纠正的,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审核督查阶段发现的问题及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一经查实,从严处理。县纪委监察局要加大对公职人员涉砂经营活动的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做到零容忍,确保实现专项整治预期目标。同时,坚持严格责任追究,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不认真、不负责,态度消极、简单应付,或者有问题不整改、大问题小整改、边改边犯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和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并一律予以通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