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湘阴县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湘阴县政府   2016-10-20 00:00
浏览量:1 | | | |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金龙新区、漕溪港临港产业新区、横岭湖(青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鹅形山森林公园管理处,县直各单位:

《湘阴县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019

 

湘阴县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为全面提升我县道路交通管理服务水平,努力营造“畅、安、美、洁、舒”的交通环境和运营环境,根据岳阳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和全市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动员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治理范围

全县范围内国省干线公路、主要县乡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重点整治国省干线公路和县道及集镇过境路段。

二、目标任务

全面整治国省干线和县乡公路两侧乱搭乱建、乱停乱放、摆摊设点、占路为市、违规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等涉路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取缔马路市场,绿化美化公路路域环境,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三、实施步骤

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治理从20161020日开始,到20161231日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宣传发动阶段(1020日至1025日):组织召开动员大会,安排部署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各乡镇及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整治工作内容和职责分工,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分解细化工作任务。各乡镇在1025日前将路域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报县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整治阶段(1026日至1130日):各乡镇及相关职能部门集中时间、集中精力、集中力量,对公路马路市场、集镇路段环境、非公路标志标牌、违法建(构)筑物、平交道口设置、公路桥隧安全保护等扎实开展集中整治工作。

(三)总结验收阶段(121日至1231日):125日前,各乡镇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由县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初步验收。1210日起,由县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全面验收,认真总结经验,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四、整治措施

(一)清理整顿马路市场。对影响交通安全、占用公路及公路用地的马路市场,必须全部搬迁至公路路面外(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10米范围外),进行规范管理;对公路两旁的摆摊设点和加水洗车摊点,必须督促其入市经营;对公路两侧的店外经营行为进行清理整顿。

(二)整治集镇路段环境。集镇路段须合理设置垃圾收集站点,每个过境路段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不少于两个垃圾处理点,集中收集处置垃圾;完善公路两侧排水设施,对集镇路段的浆砌水沟统一加设工字盖板,对没有水沟的集镇路段要新建浆砌盖板水沟;不得在公路两侧(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范围内新批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已经建设的不得沿公路平行扩建。

(三)规范沿线非公路标志标牌。对违法违规设置的影响安全的非公路标志标牌要坚决拆除,达不到规范要求和弯道内侧明显影响行车视线的,必须拆除或迁移;对虽经许可设置但在使用过程中失修弃管、破损严重的非公路标志标牌,必须按相关要求限期更新,逾期不更新的坚决予以拆除。

(四)依法拆除公路两侧违法建(构)筑物。重点拆除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在建的建筑物及违法搭建的各类棚亭、搅拌塔、围墙、围栏等;对集镇过境公路两侧违法设置、影响行车安全的杆线、电缆等设施必须拆除或迁移;各乡镇(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不得违规批准占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土地的房屋、工厂等建设项目。

(五)规范平交道口设置。对合法设置的平交道口严格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进行搭接;对未经批准但搭接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且标志标线、示警桩等设置规范的平交道口,由县公路管理部门责令其补办行政许可手续;拒不补办手续的,由各乡镇(办事处)牵头,予以封闭;对已经批准但标志标线、示警桩等设置不规范,硬化达不到要求,影响行车安全的,由县公路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各乡镇(办事处)牵头,予以封闭;对已经批准设置但影响行车视距、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封闭;因工程建设临时开设的平交道口,由县公路管理部门责令施工单位硬化处理,设置施工警示标志,建设完成后立即恢复。今后任何单位在公路两侧增设平交道口,须经县公路部门现场勘查,审批办理许可手续。

(六)强化公路桥隧保护。查处和清理中型及以上公路桥梁和公路渡口上下游200米范围河道内采石取土、修筑堤坝、倾倒垃圾、压缩或扩宽河床等危害公路、桥梁、渡口安全的各种违法行为。严禁在公路桥梁跨越河道、渡口上下游等禁采范围内采砂。

五、责任分工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马路市场综合整治工作;取缔主干线公路两侧的季节性摆摊设点和加水洗车摊点;整顿辖区内过境公路两侧商户出店经营行为。

(二)县交通、公路部门负责公路路面巡查,依法查处涉路违法行为;指导运输车辆规范加盖篷布或密闭运输,对未加盖篷布或密闭运输上路、造成抛洒的车辆严管重罚。

(三)县交警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行为,配合县公路部门整治占用公路打场晒粮、堆物放料等行为。

(四)县水务和砂石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打击在公路桥梁跨越河道、渡口上下游等法定禁采范围内的非法采砂活动。

(五)县地方海事处负责辖区水域内禁航区、航道、锚地、安全作业区、施工作业区等区域的现场安全监督和秩序管理。

(六)县国土资源部门和控建拆违办负责查处国省干线及县乡公路两旁违法占地行为,依法拆除公路两侧违法建筑物或构筑物。对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10米、乡道5米,下同)范围内建房一律不得办理建房手续,并对各乡镇国土所加强督查和考核力度,确保我县公路区域范围内无新增违章建房。

(七)县环保部门负责加强对公路项目、公路周边企业和建设项目的管理,防止对路域环境造成破坏。对公路周边大型厂矿进行整治,确保生产企业周边公路排水畅通。今后凡在公路周边范围内新建的厂矿企业须先到县公路部门办理涉路许可。

(八)县林业部门负责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外沿线可视范围内荒山、荒坡、破损山体的绿化治理以及城区出入口、重要线路节点、绿化苗木短缺或绿化空白路段的绿化补植补种工作。

(九)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规范公路两侧门店经营活动,配合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取缔无证无照经营门店。

(十)县城管部门负责查处城区和城南片区公路两侧门店出店占道经营行为和乱摆乱放摊点、违法广告等,督促落实门店卫生责任。

(十一)县安监部门负责督促全县公路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许波任组长,黎安平、胡耀军、龙佑祥、鲁海峰任副组长,县公路、交通、财政、规划、国土、住建、水务、安监、环保、市场与质量监督管理、林业、砂管、文广新等部门和各乡镇(办事处)分管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县公路路域环境整治的综合协调和督查调度。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周立功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县公路局路政大队。

(二)强化部门协作。各相关职能部门既要各司其职,严格按照责任分工,明确专人分管,细化工作任务;又要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强大整治合力,达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目的。

(三)严格文明执法。参加集中整治的各职能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坚决杜绝环境治理执法活动中的“三乱”行为。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乡镇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将整治工作有关情况及时统计上报(数据、图片和音像资料等)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反馈存在的问题。

(五)强化督查督办。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和不定期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特别是要加强对重点整治任务的跟踪督查,及时通报工作进展和存在的问题。对工作不力、进度迟缓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严肃追究其工作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