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政办发〔2016〕3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金龙新区、漕溪港临港产业新区,横岭湖(青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鹅形山森林公园管理处,县直各单位:
为充分发挥统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信息、咨询和监督作用,促进统计工作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统计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4〕63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通知》(岳政办函〔2014〕8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部门统计工作
(一)明确部门统计责任。建立县直部门为责任主体、政府统计部门为业务指导的统计工作制度。各部门单位为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及相关支撑指标的牵头责任单位和工作推进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统计数据的收集、报送和确认工作;加强与上下级对口部门的联系沟通,确保省、市、县之间的数据真实和统一;积极参加部门联席会议,开展纵横向比较分析,为县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优质服务。县统计部门为全县统计数据评估牵头单位,严格依法负责对部门单位数据按照统计方法和制度进行审核评估;及时反馈上级统计部门评估数据,发挥信息咨询和统计监测作用;加强对部门统计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不断提高统计工作能力。
(二)健全部门统计岗位职责。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单位主要经济社会发展指标考核目标负总责,对报送的统计报表实行签字盖章终审制;并明确一名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本部门单位的统计工作。县发改、工信、财政、商务粮食、农业、工业园、交通运输、人社、文体广新、民政、教育、卫计、住建、科技、房产、金融办、税务、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环保、旅游等部门要指定专门股室负责统计业务工作,配备1—2名专职统计人员;其他部门单位至少配备1名专职统计员。各部门单位要督促行业所属联网直报企业明确1名统计分管负责人和1名专职或兼职统计员,其他企业明确1名兼职统计员。
(三)规范部门统计任务。各部门单位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规定的各项统计报表,并同时报送县统计部门;要及时向县统计部门报送规定的各项部门单位统计数据;组织好本行业符合“限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资质以内的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企业、5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条件的所有企业申报并参加联网直报;负责做好本行业所有法人企业和个体户名录库动态管理工作,完善工作制度,健全统计台账,做到不重不漏、应统尽统、及时更新。要加强部门间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部门统计台账记录及有关业务数据,发挥部门统计作用。
二、夯实乡镇统计工作
(一)成立统计机构。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统计工作领导小组,由乡镇长(主任)任组长,明确一名副职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乡镇经济发展办,由分管副职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统计工作,在普查期间协调经管等相关站所参与普查工作。要明确2-3名专职统计员,其中人口5万人以上的乡镇3名,其他乡镇2名。辖区内联网直报企业要明确一名副职分管统计工作,配备1名专职统计人员。行政村(社区)依据规模大小分别配备1-3名统计协管员。
(二)落实统计任务。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符合“限上”条件的企业申报并参加联网直报;负责企业联网直报的催报工作;协调做好辖区内其他抽样调查工作;加强对辖区内企业和个体户名录库的管理,及时更新;完成上级交办的临时统计工作任务。
(三)规范统计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联系企业访户制度,及时做好预测预警分析;要建立原始统计台帐,确保源头数据的真实性;要规范统计档案资料整理,以有据可查的统计资料彰显统计工作的公信力。
三、加强基层统计队伍建设
(一)逐步建立统计人员入口必考制度。统计工作专业性强,信息化程度高,基层统计人员必须掌握统计专业基础知识和信息化操作技能。要逐步实行统计人员入口必考制度,所有统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二)切实加强统计在职人员培训。县乡统计部门每年要对在岗统计人员进行一次职业培训。县统计局负责县直部门单位及相关企业和乡镇统计人员的培训。乡镇统计站负责本辖区内部门单位及相关企业和行政村(社区)统计人员的培训。
(三)努力保持统计队伍相对稳定。原则上,下级统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要征求上级统计主管部门的意见。县直部门单位、乡镇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统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湘政办发〔2014〕63号和岳政办函〔2014〕80号文件精神,把做好基层基础统计改革工作作为破解统计发展难题、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的有力举措,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定期听取统计工作汇报,切实加强组织协调,确保基层基础统计工作各项措施顺利实施。
(二)加强经费保障。县乡财政部门要加大对统计工作的经费保障力度,适应统计需求和统计任务日益增长的需要,确保各项统计事务顺利开展。
(三)加强工作考核。要把统计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范围,由县统计局对部门单位和乡镇的统计工作进行量化考核。
(四)加强工作督查。县政府督查室要会同县统计局采取重点抽查和专项检查等形式,督促、指导、推动全县基层基础统计工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县统计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要求,每年巡查三分之一以上的乡镇和部门单位,督促基层统计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