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办发〔2016〕13号
各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金龙新区、漕溪港临港产业新区,横岭湖(青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鹅形山森林公园管理处,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湘阴县村级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湘阴县村账乡代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阴县村级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强化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对村级财务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湖南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湘阴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乡镇人民政府、县相关职能部门和县管部门单位、辖区内村民委员会(社区)。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的基本原则
(一)乡镇责任主体的原则。乡镇是村级财务管理、监督的责任主体,承担村账乡代理的主要责任。
(二)分级负责的原则。村(社区)、乡镇、资金拨付的县管部门、相关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要求各司其职、分级负责。
(三)联合监督、共同担责的原则。相关单位对村级财务交叉管理、共同监督、共同担责。
(四)统一考核的原则。相关单位村级财务的监督管理情况纳入全县综合绩效考核。
第二章 机构和单位职责
第四条 县村账乡代理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履行村级财务监督管理领导职能,县财政局为牵头单位,组织经管、审计部门和乡镇对村级财务进行相关审计和全程监督。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指导行政村(社区)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
(二)指导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民主理财活动和财务公开,实现村级民主理财制度化、规范化;
(三)加强村级财务监督管理,保证村级财务管理规范、有序;严格村级集体资金管理,保证村级资金不平调、不挤占、不挪用;加强村级收入管理和资金拨付统筹;
(四)严格支出管理,坚决执行备用金制度,严格开支标准和审批权限;强化票据管理,统一票据模式,严格票据登记手续;严格会计档案的保管;
(五)加强债权债务的管理,指导和督促行政村(社区)按规定开展财产清查,保证村级集体资产的安全、完整;
(六)坚持“先审核、后入账”的原则,每月组织乡镇村账乡代理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中发生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七)按时完成会计核算,严格账户管理;
(八)分年度制定县政府统一分配的村级资金再分配方案;督促乡镇财政所将村级资金及时拨付到“村账专户”,严禁现金支付;
(九)明确村账乡代理专职人员及办公场地,工作人员一经明确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动或抽调从事其他工作;
(十)每年组织对各村(社区)的财务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审计,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的年度集中审计;
(十一)结合本地实际,出台村级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并报监察、财政、经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职责
(一)依法组织收入,合理编制村级财务收支预决算,并经村级财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后执行,对其中涉及广大村民利益的财务收支事项,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合理编制月度用款计划,报乡镇村账乡代理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后执行;
(三)加强现金管理,合理安排使用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建立健全村级内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不断完善民主理财制度,对村级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加强村集体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五)村级资金筹措、分配和使用及集体资产管理等财务活动在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领导下,由村委会统一组织实施,村委会主要负责人对本村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六)加强印章和票据管理,严格按《湘阴县印章管理使用办法》执行。
第七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根据各单位近几年下拨到各村(社区)的一般性资金的摸底情况,负责制定各单位年度归缴县财政的村级资金计划;
(二)县乡镇财政管理局按县政府制定的村级资金统一分配方案拨付至乡镇财政所乡级“基本结算户”。负责开展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提高乡镇村账乡代理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和村级报账员的政策水平、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三)负责对村账乡代理工作的业务指导;
(四)负责每年不定期开展对村级财务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归档备案;
(五)负责牵头组织经管、审计部门的联合审计。
第八条 经管、审计部门职责
(一)县经管部门负责全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负责村级财务信访问题的审计,县审计局负责审计业务的指导;
(二)协同县财政部门组织村级财务年度审计、村干部离任审计、重大工程专项审计等;
(三)负责随机抽取大乡镇5个村、小乡镇3个村财务年度专项审计。
第九条 相关资金、项目分配部门职责
(一)根据上级文件政策规定要求及《书记办公会议纪要》《县长办公会议纪要》调剂给付乡镇的资金,县管相关单位应归集到县财政专户后,由县财政统一拨付,严禁以任何名义和形式,擅自直接向乡镇拨付非项目建设资金;
(二)根据县政府审定的村级资金归缴方案,负责将资金归口拨付至县乡镇财政管理局的县级“乡财县管乡用”专户。除上级党委、政府明文规定的外,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向全县各行政村(社区)拨付任何资金;
(三)根据县政府制定的项目实施方案,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的跟踪监督,防止出现项目资金截留、挪用、贪污、回流等违纪违法现象。
第十条 纪检监察组织职责
(一)乡镇纪检监察机构职责
1.负责村级财务信访问题的调查处理;
2.及时查处村级党员、干部中违规违纪行为;
3.完成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任务。
(二)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职责
1.对乡镇、相关职能部门和县管单位监督管理村级财务的情况进行再监督;
2.对监督管理中存在工作失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追责;
3.及时查处村级财务监督管理中县管工作人员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 司法机关职责
1.及时查处村级财务中涉嫌违法犯罪的干部、群众;
2.及时查处村级财务监督管理中公职人员的各种违法行为。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对象包括村级财务管理人员、乡镇包村干部、财务人员及分管领导,相关县管单位监督、管理人员及分管领导等。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作相应的处理:
(一)违反规定擅自审批或付款,由审批人和付款人负责追偿,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违反规定擅自出借公款或违规提供经济担保,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造成集体损失的,由责任人如数赔偿,并由相关部门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不履行民主理财职责,掩盖民主理财中发现的问题或其他虚假行为,损害群众利益的,应当撤换改选民主理财成员;
(四)县级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财务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应当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五)在审计或调查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党员违反财经制度和工作纪律,造成较大影响,需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根据监督管理职责,乡镇、相关县管单位对村级财务监督管理失职、渎职的,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七)其他需要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的情形,依纪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商县财政局、县经管局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湘阴县村账乡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村级财务管理,提高村级集体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村级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06〕24号)、《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中共湖南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村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湘发〔2007〕10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湘财会〔2008〕17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村账乡代理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村账乡代理管理服务中心代理会计核算。村级财务在坚持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按照民主自愿、因地制宜的原则,将村级理财权和会计人员监督权分离,将会计核算、资金管理以乡镇为单位,设立乡镇村账乡代理管理服务中心。
第三条 村账乡代理的对象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含有村集体经济成分的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四条 村账乡代理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办事的原则。严格依法管理,履行法律程序,健全规章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形式平调、挪用、拆借村集体资金。
(二)核算主体不变的原则。实行会计代理制后,原来以村或以社区居民委员会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继续保持原会计核算单位的独立性,不因代理而分解、合并原有的会计核算单位。
(三)资产所有权不变的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所有权、收益权、审批权归原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债务仍由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清收和偿还。
(四)代理的原则。保持村民自治性质不变。农村财务是集体经济,不是国有资产,不与财政混为一体。村账乡代理管理服务中心在代理村会计业务时按照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的财务制度要求,做好会计核算、财务报告等会计业务工作,不得超越代理权限。村级生产公益事业及其他支出的决策等由村级自主决定。
(五)民主自愿的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村账乡代理管理服务中心代理会计核算的,应与服务中心签订委托协议,通过委托的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可以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 实行村账乡代理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统一设置账户、统一记账方法,按村进行分户核算;
(二)审核村级财务活动中发生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分析;
(三)定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分析村级财务收支结果;
(四)检查、监督村级各项财务收支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村级财务收支中的违纪违法现象;
(五)积极参与村级项目申报、立项、开工、建设和竣工验收工作,对项目资金实行全程监管;
(六)按照会计档案管理要求妥善保管好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档案资料;
(七)设置服务窗口,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岗位职责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村账乡代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财政、审计、经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县财政局设立湘阴县村账乡代理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全县村账乡代理工作。乡镇相应设立村账乡代理管理服务中心,要有中心主任、专门的村账会计和票证管理员。取消各村会计、出纳岗位,设一名村级报账员。
第七条 乡镇村账乡代理管理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二)分村建立账套,即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现金存款日记账和固定资产登记簿,分村进行会计核算,确保各村账目不串户、资金不被挤占挪用;
(三)认真审核各村报账票据并填制好报账单,及时算账、记账、对账和盘点库存,做到日清月结,做到账证、账账、账表、账实相符;
(四)每月结账后,分村编制会计报表,及时报送职能部门备案。同时协助各村在公开栏内张贴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五)协助各村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和月度用款计划,分析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八条 乡镇村账乡代理管理服务中心主任原则上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派财政所工作人员兼任,负责村账乡代理日常工作的管理,督促各村按规定及时报账。
第九条 按村设立报账员。由各村确定1名村干部兼任,村级报账员负责村级现金的收付、缴存、备用金的保管、村级财务公示,及时将手续完善合法的原始凭证按规定报送到乡镇村账乡代理管理服务中心办理该村有关报账事宜。
第十条 村级报账员的工作职责。
(一)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政策,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自身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确保集体利益不受侵害;
(二)编制本村财务收支计划;
(三)负责本村各项收入的开票、收款,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收取的现金缴存“村账专户”,不得瞒报、漏报、坐支、私借、私存;
(四)负责日常开支票据的收集、整理、汇总和报账等会计事项;
(五)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财务监督管理,协助做好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工作;
(六)村级报账员变动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由乡镇村账乡代理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监交,在未办理交接手续之前不得离岗;
(七)其他财务事项。
第十一条 村账会计由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的村账乡代理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担任,负责各村账务的处理、报表的生成报送、原始凭证的规范审定、所有资金的拨付以及负责登记好各村的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
第十二条 票证管理员由村账乡代理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担任,负责村级票据的领取、缴销,做到交旧领新、限量使用、票款同行、定期核销。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十三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与村账乡代理服务中心签订委托协议后,取消各村会计,村级财务统一委托乡镇村账乡代理管理服务中心集中代理核算。
第十四条 乡镇村账乡代理管理服务中心代理会计核算工作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村级财务会计核算应分村建账,按村核算,并统一使用通用财务软件进行电算化管理。
第十六条 乡镇村账乡代理管理服务中心必须在每月10日前向县级服务中心、各村民委员会和财政所报送上月村级会计报表。
第四章 账户管理
第十七条 取消村级在各金融机构原有的银行账户(含存折户),由乡镇村账乡代理管理服务中心在金融机构开设“村账专户”,村级所有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专户核算。资金支付凭证使用现金支票,使用服务中心公章、服务中心主任、村账会计和村报账员印鉴。
第十八条 在村账乡代理专账中分村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或挪用“村账专户”资金。
第五章 收入管理和资金拨付
第二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依法组织收入,所有收入必须纳入村级会计核算,包括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村级统一的经营收入;土地、企业等发包及租金收入;土地征收补偿费;扶贫救济款;县级和县级以上各单位、乡镇及个人对村委会的拨款、补贴、资助、捐赠、贷款等;利息等其他收入。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向农民乱收费、乱摊派,各村的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等收入必须在收款3日内由村报账员足额上解到“村账专户”。
第二十一条 各县管部门、单位拨付村级的上级专项资金、新农村建设等资金必须直接拨付至县乡镇财政管理局的县级“乡财县管乡用”专户,由县政府制定方案统一分配,县乡镇财政管理局根据县政府分配方案将资金拨付至各乡镇财政所“基本结算户”,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村实际情况统一再分配后,授权乡镇财政所拨付到“村账专户”,严禁以现金方式直接支付。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村级支出实行报账制管理。乡镇村账乡代理管理服务中心应分类核定村级备用金数额,备用金数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村级一个月办公经费预算数,人口在2000人以下的村和乡镇社区居委会备用金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人口在2000人以上的村和城区社区居委会备用金数额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第二十三条 各村应本着“量力而行”和“量入为出”的原则,在每年的1月31日前制订全年收支预算,并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严禁报销引资费用,严格控制负债开支,确保村级工作正常运转。
第二十四条 支出单据原则上是税务发票或乡镇村账乡代理管理服务中心统一印制的报账单、证明单、领条等,不得以不规范的凭证入账,严禁无据付款。
第二十五条 村级当月支出要当月审核,当月入账,超过六个月没有入账的支出单据,乡镇村账乡代理管理服务中心原则上不再受理。
第二十六条 村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一)所有拨付到村级的财政资金,一律通过 “村账专户”统一核算,专账管理;
(二)所有由村实施的工程项目,由受益单位(村、社区)民主推荐3-5人成立项目理事会,对项目的实施全程管理(招投标、采购、质量监督),项目完成后,由村委会验收合格张榜公示后转账支付。1万元以下的项目资金要由5名受益人在工程结算单上签字后,才能转账支付;1万元以上的项目资金,按一事一议管理要求实行资金监管,事前、事中、事后都要拍照、记录,资金凭项目理事会签字实行转账支付。
(三)使用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的小型工程类项目,对达到招投标标准的支出项目必须实行县级招投标,不得自行议标或发包,否则不得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列支。所有项目类工程必须经乡镇项目负责人审核、监管,不得多头实施。报账时要提供招投标手续(招设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工程预决算、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凭税务发票办理拨款。需审计的项目还要提供审计报告。对由单位或公司法人承包的工程直接转账拨付施工单位,不得拨付到个人。
第二十七条 严格村级各项开支标准,所有支出均实行村主任一支笔审批制度。500元以下的支出由村主任审批(报账时有经办人、证明人、村主任签字);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支出,由村委会会签(报账时有经办人、证明人、村主任和村委会成员签字),包村干部审核;1000元以上的支出经村务监督委员会研究审核(报账时有经办人、证明人、村主任、村委会成员、包村干部负责人签字),并报乡镇财税主管负责人备案。村级的各项财务开支,均须由村主任审批并交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后方可报账。
第七章 票证管理
第二十八条 村级取得收入时必须使用湖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湖南省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收款收据》和《湖南省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往来结算收据》。
第二十九条 村级各项收入票据统一由乡镇村账乡代理管理服务中心代开,不下发到各村。领取时必须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必须交验存根,实行交旧领新。村账会计应于每季次月1-5日(遇双休日顺延)与乡镇财政所核销一次已使用的票据。
第三十条 村级缴存各项收入资金时,要及时将银行缴存单交与村账会计并由村账会计开具收款收据。
第三十一条 乡镇村账乡代理管理服务中心应制定村级票据管理实施细则,对票据的领取、填写、保管、缴销及遗失赔偿等做出详尽的规定。
第八章 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
第三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要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一般5-7人,任期为每届三年,村主职干部及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三十三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责。参与制定本村的财务管理制度,拟定本村经费收支预算草案;每月对本村的所有财务收支情况进行集体汇签会审,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对大额支出,专项资金支出进行集体研究审核,并报包村干部负责人审批;对工程合同、施工方案和工程结算明细表进行审核;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每年年初组织对上年度村级财务进行清理,并将清理情况向群众公布;审核财务公开的有关内容,并参与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每年参与村级理事工作时间根据村级业务大小确定,其误工补贴标准由村民代表大会评议确定。
第三十五条 各村应每季向群众公布财务情况。财务公开的重点是各项收入和支出情况,各项资产、负债、收益分配、代收代缴款、化解债务情况以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三十六条 村级财务公示表由乡镇村账乡代理管理服务中心依照各村的收支情况,按统一格式填制,加盖乡镇服务中心和村民委员会公章后,由村级报账员负责张贴在固定的财务公示栏内,公开时间不得少于7天。
第三十七条 财务公开栏要设置在群众集中聚居地带、主要交通路口等群众便于阅览的地方。
第三十八条 乡镇村账乡代理管理服务中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级财务的集中审核活动。
第九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 村级应该定期清理债权债务,建立债权债务清册,摸清债权债务底子,每半年公开一次清理结果。
第四十条 加强村级债权管理,对于个人和单位的欠款,要限期清收。对暂时无法收回的,必须在每年12月31日前书面催收一次。
第四十一条 严格控制向金融机构和个人借款,村级不得举债兴办企业和社会公益事业,不得为企业、单位、组织和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迫村集体借债、贷款搞建设,更不允许借款垫缴各类税费和进行达标升级活动。
第四十二条 对于农村税费改革前的尾欠,各村一律挂账,不得通过抵扣国家对农民补贴资金的方式清收农业税尾欠和其他农户欠款。
第十章 现金和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确保现金安全,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设“小金库”。
第四十四条 村集体资金发生遗失、被盗、被骗等一律先赔后查,报账员出现长款必须归公,短款必须自赔。
第四十五条 村级应该加强村集体资产管理,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的使用、保管制度,村级集体资产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可进行集体经营、投资活动,提高集体资产的使用效益。达到固定资产认定标准的集体资产必须进行固定资产明细核算。
第四十六条 更新、购置、新建固定资产必须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凡属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商品服务项目,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程序办理。
第四十七条 集体资产的出租、变卖必须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变卖或者是核销集体资产必须经村支两委集体研究,并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变卖收入及时入账,核销资产及时调整账目。
第十一章 财务审计与监督
第四十八条 乡镇村账乡代理管理服务中心应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和内部控制制度,保证资金的安全,服务中心主任行使对村账会计账务的稽核权。
第四十九条 乡镇村账乡代理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必须逐笔审核村级收支原始凭证,对不合理、不合法、不规范的凭证有权拒绝入账。
第五十条 县级村账乡代理管理服务中心应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对乡镇村账乡代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内部审计。
第十二章 财务清查和会计档案保管
第五十一条 乡镇村账乡代理管理服务中心应定期与村级对账,对村级财务收支进行清理。
第五十二条 乡镇村账乡代理管理服务中心代理记账生成的会计资料,统一由服务中心整理归档,分村保管。
第十三章 违纪处理
第五十三条 乡镇村账乡代理管理服务中心对村级取得收入不及时缴入“村账专户”和其他违反村账乡代理有关规定的,暂停村级支出报账。村组干部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村集体资金,私设账户(含存折户)的,按私设“小金库”论处,违纪金额全部收缴县财政,对村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程序先免职再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村账乡代理工作责任主体,未按本办法做好村账乡代理工作,违反规定挪用“村账专户”资金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主体责任,并由县财政从该乡镇预算经费中予以扣回归还村级。
第五十五条 县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直接向村级拨付资金,一经查实由县财政在部门预算经费中扣回,对相关责任人移交纪检部门处理。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和县经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