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湘阴县乡镇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试行)》《湘阴县部门单位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及县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副组长提名考察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湘阴县政府   2016-01-2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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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办发〔20166 

各乡镇党委,工业园区、金龙新区、漕溪港临港产业新区党委,横岭湖(青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鹅形山森林公园管理处党委,县直及驻县各单位党组织:

《湘阴县乡镇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试行)》、《湘阴县部门单位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及县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副组长提名考察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湘阴县委办公室

                         2016121

湘阴县乡镇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的精神,规范乡镇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中央和省委、市委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人选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基本条件和资格,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可以从纪检监察系统内和纪检监察系统外提名。

第三条  县纪委会同县委组织部、乡镇党委等有关方面,掌握乡镇纪委书记、副书记备用人选,为提名提供人员储备。

第四条  乡镇纪委书记人选应当交流任职,原则上不在原籍提名。

第五条  乡镇纪委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县纪委会同县委组织部为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县纪委会同县委组织部提出人选;

(二)县委组织部就提名人选听取乡镇党委意见;

(三)县纪委会同县委组织部,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考察。

第六条  乡镇纪委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县纪委会同县委组织部为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县纪委会同县委组织部听取乡镇党委意见后提出人选;

(二)县纪委会同县委组织部,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考察,乡镇党委配合。

第七条  换届时的乡镇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办法根据县委的有关精神另行制定。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县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副组长提名考察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的精神,规范部门单位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和县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副组长的提名和考察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部门单位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和县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副组长提名人选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基本条件和资格,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可以从纪检监察系统内和纪检监察系统外提名,注重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表现突出的优秀干部中选拔。

第三条  县纪委会同县委组织部等有关方面,掌握部门单位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和县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副组长备用人选,为提名提供人员储备。

第四条  部门单位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和县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的提名和考察以县纪委会同县委组织部为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县纪委会同县委组织部提出人选;

(二)县委组织部就提名人选听取所在单位意见;

(三)县纪委会同县委组织部,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考察。

第五条  县纪委派驻纪检组副组长由县纪委提出人选,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县纪委有关规定进行考察。

第六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