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县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
来源:湘阴县政府   2015-12-2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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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办发〔201560

 

各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4号)和《湖南省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541号)精神,全面推动我县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在公务员法规定的制度框架内,保持现有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晋升制度不变,建立主要依据任职年限和级别晋升职级的制度,发挥职级在确定干部工资待遇方面的作用,实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实现职务与职级并行。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立足拓展公务员职业发展空间,开辟晋升职级通道,调动基层公务员工作积极性;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工作实绩,体现个人资历;坚持公平公正,统一职级晋升条件,严格进行民主测评和考核;坚持向基层倾斜,缓解基层公务员职务晋升难待遇得不到提高的矛盾,使其随着职级晋升相应提高待遇。

二、主要内容

(一)职级设置。设置5个职级,由低到高依次为科员级、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和正处级。

(二)职级晋升条件。公务员晋升职级,主要依据任职年限和级别。具体条件分别为:

1. 晋升科员级须任办事员满8年,级别达到二十五级;

2. 晋升副科级须任科员满12年,级别达到二十三级;

3. 晋升正科级须任副科级或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二十级;

4. 晋升副处级须任正科级或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十九级;

5. 晋升正处级须任副处级或县处级副职满15年,级别达到十七级。

(三)职级晋升后的待遇。公务员晋升职级后,自晋升职级的下月起享受相应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待遇。基本工资,按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规定的晋升职务相应增加工资的办法执行;津贴补贴,按晋升后职级相应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标准执行,公务交通补贴等依据工作岗位职责发放的补贴按实际所任职务对应的标准执行。

(四)关于晋升职级的管理。职级应逐级晋升,不能一次晋升两个职级。公务员晋升职级后,工作岗位不变,仍从事原岗位工作。晋升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按现行规定执行,不能按职级晋升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

三、实施范围

(一)本县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在职在编在岗人员列入实施范围。

(二)因不符合登记条件未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人员,不纳入实施范围。

(三)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因组织安排提前离岗的在编人员,在严格考核测评的基础上,符合职级晋升条件的可晋升职级,同时必须由组织安排适当的工作。

(四)已实行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序列的人民警察纳入实施范围。

四、执行时间

(一)公务员职级晋升的时间,从达到职级晋升条件之月起计算。其中,中办发〔20154号文件印发之日( 2015 1 15 日)前达到职级晋升条件的,其职级晋升时间从2015 1月起计算。

(二) 2015 1 15 后,湘办发〔201541号文件下发之日( 2015 10 10 )前已退休的人员,符合职级晋升条件的,按程序予以补办。

五、超职数配备干部处理

对超职数配备的干部,符合职级晋升条件的晋升职级,不符合职级晋升条件的转为享受与现任职务相当职级的待遇(原工资待遇高于现任职务相当职级待遇的,其工资待遇可不变)。无论是晋升职级还是转为享受与现任职务相当职级的待遇,原则上都应退出现任职务,不占原职务层次职数,但仍按原职务层次管理,并在原职务层次基础上按规定晋升职务。超职数配备干部单位中的具体超配对象,严格执行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的通知》(组通字〔20145号)规定,不得超职数配备干部和自行提高职级待遇。

六、权责分工

我县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工作由县人社局牵头协调,组织、纪委、编制、财政等部门密切配合,主要职能分工为:

(一)县委组织部。负责县管干部(现任乡科级)职务、四级警长和一级警员及以上职务人员的身份、信息、任职年限核定,组织民主测评和考核,按规定程序研究并审批。同时,向市委组织部申报市管干部(现任副处级)职级晋升。

(二)县纪委。负责全县拟晋级人员受处分情况的核定,对晋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县人社局。负责现任科员、二级警员及以下职务人员的身份、信息、任职年限核定,指导各单位组织民主测评和考核,按规定程序审批;负责晋升职级后工资待遇审批。

(四)县编办。负责全县拟晋级人员的编制信息核定。

(五)县财政局。负责编制预算、资金调度、兑现工资待遇。

七、工作程序

(一)动员部署(12月下旬)

召开全县列入公务员实施范围的机关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分管副职、政工人事股长、组织干事动员部署大会,并采取以会代训的形式解读政策。

(二)初核(12月下旬)

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在信息审核组指导监督下对本单位符合晋升职级人员信息进行初核,并按现任科级职务、科员及以下职务两个类别分别报县委组织部公务员办、县人社局公务员股核定。

(三)民主测评和考核(201512月下旬—20161月上旬)

由县委组织部组织对现任科级职务,资格审核合格对象进行民主测评和考核;由县人社局指导所在单位组织对现任科员及以下职务,资格审核合格对象进行民主测评和考核。

(四)公示(20161月中旬)

民主测评和考核合格的,分别在晋升对象所在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五)报批(20161月中旬)

根据测评、考核及公示情况,按现任职务管理权限和规定分别报县委组织部和县人社局审批,工资待遇由县人社局统一核准后予以兑现。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委副书记、县长尹培国同志任组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刘正仁同志,县委常委、组织部长、统战部长彭方建同志任副组长,县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吴志辉、县纪委副书记熊志明、县人社局局长邵凿耕、县编委办主任刘定武、县财政局局长许长虹同志为成员的湘阴县实施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人社局,由邵凿耕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将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成立专门班子,明确单位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职为直接责任人,精心组织,严格把关,及时按进度按要求核定审批,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

(二)精心组织实施,积极稳妥推进。各单位必须密切关注各方反应,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认真细致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及实施中遇到的复杂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做好应对预案,及时妥善处理,并第一时间报告县实施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经请示上级研究后统一解答,避免引发新的矛盾。

(三)严格执行政策,强化监督检查。各单位要严格规范操作,不得自行扩大实施范围,不得自行变更晋升职级的条件。对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要切实加强对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实施工作科学有序推进。

 

2015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