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办发〔2015〕57号 中共湘阴县委办公室 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湘阴县一般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湘阴县一般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10日
湘阴县一般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环境保护责任,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湘办发〔2015〕13号)和《岳阳市一般及较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岳办发〔2015〕2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组织、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一般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尽职免(减)责、失职追责的原则,既严格追究责任,又依法保护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积极性。
第二章 责任追究情形
第四条 一般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情形包括:
(一)发生一般环境污染问题(事件)处置不及时的;
(二)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中失职渎职,造成一般社会不良影响,或者对已经发生的环境敏感问题(事件)不重视或者应对处置不当,导致事态恶化,引发一般群体性事件的;
(三)未完成上级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或者发生一般环境违法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三章 责任追究调查
第五条 发生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由县人民政府启动一般环境问题(事件)问责调查,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要求配合调查。
第六条 一般环境问题(事件)问责调查,应当成立调查组,调查组由县环保部门会同监察、问责、公安、审计等有关部门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专家参与。违法违纪情况严重的,由监察机关立案调查。
第七条 调查组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调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查清环境问题(事件)的经过、状况、人员伤亡,以及直接(间接)经济损失和生态毁损等情况;
(二)查清环境问题(事件)发生的直接(间接)原因,界定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责任追究处理建议;
(四)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形成调查报告,报县委、县政府审查批准。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调查情况以及问责建议,由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同时上报专题报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方式
第九条 发生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经调查后认定有关单位及其领导班子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的,取消单位相关分管负责人以及其他责任人在综合性考评中评先评优的资格(执行时限一般为一年或者到问题整改到位验收合格前,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下同)。同时,根据调查认定的情节、性质以及责任,采取以下形式问责:
(一)对责任单位的领导班子或者班子成员警示通报;
(二)对责任单位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责任人视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条 对一般环境问题(事件)的责任追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条所提原则,从以下方面严格科学把握:
(一)对存在主观故意失职渎职的,从严问责,主要包括:
1.违法实施行政审批的,以及利用权力强令有关部门违法审批的;
2.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不公,放纵违纪违法行为的;
3.利用权力限制、干扰、阻碍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
4.违反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程序,作出错误决定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5.对已经发生的环境问题(事件)不重视、不采取措施,导致事态恶化,造成较大损失的;
6.阻碍和干扰环境问题(事件)问责调查的;
7.其他存在主观故意需要问责的。
(二)对本办法施行前发生的一般环境问题(事件),法律法规规章和党纪政纪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各级党委、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完整保存经济工作重大部署、重大建设项目决策审批以及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资料档案,以便追溯调查。
(三)对积极履职、依法行政的工作人员予以免责的情形主要包括:
1.严格依法和按照上级以及本单位的部署认真履行了工作职责的;
2.对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错误决策或者违法干扰行为进行了抵制或者如实反映了情况,提出了反对意见,但本人无权或者无力改变其结果的;
3.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虽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但仍然不能避免发生一般环境问题(事件)的;
4.其他可以给予免责的情形。
发生一般环境问题(事件)后,积极采取措施,有效避免了事态恶化,最大限度地降低了损失的,酌情予以减轻问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对发生较大或重大环境问题(事件)的,按《岳阳市一般及较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岳办发〔2015〕29号)、《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湘办法〔2015〕13号)等文件进行追责。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般、较大、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1 7号)认定。
第十三条 对其他企业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