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办发〔2015〕61号
各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为严厉打击和有效遏制民间非法金融活动,化解民间借贷风险,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切实维护全县政治、经济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就严禁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参与民间非法金融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间非法金融活动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高利息出借资金谋利及套取信用贷款高利转贷谋取利益等行为。
二、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带头遵纪守法,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参与民间非法金融活动,切实做到“七个不准”:
1.不准组织、从事、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2.不准组织、从事、参与民间高利贷活动;
3.不准组织、从事、参与高利转贷行为;
4.不准为民间高利贷活动提供担保;
5.不准为高利借贷活动、非法集资活动提供方便和保护;
6.不准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以投资或出借资金等形式获取高额收益回报;
7.不准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向管理和服务对象无偿或低息借款,高利出借资金给管理和服务对象。
三、已参与民间非法金融活动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应主动、如实向组织交代有关情况,否则,一经查实将依法依纪依规从重处理。
四、在民间非法金融活动中,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是债务人(或在中介投资公司参股、实际控股人)的:
1.必须主动偿还债务,如实向组织交代偿还债务情况,严禁采取各种手段转移、隐匿财产,严禁对个别债权人优惠偿还而损害多数债权人的利益;
2.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造成恶劣影响的,根据欠款金额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党籍或开除公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3.所在单位对其采取停职停岗措施,限期筹资偿债。对未经批准擅离岗位的,由所在单位通知其限期到岗,逾期不归以旷工论处。
五、在民间非法金融活动中,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是债权人(或向中介投资公司出借资金等)的:
1.严禁利用职权或采用其它手段和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使自己得到优惠偿还;
2.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其退出优惠偿还部分,并根据金额大小和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
六、严禁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利用债权债务纠纷,策划、怂恿、参与打砸抢、绑架、非法拘禁人质、煽动闹事等违法行为。违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对造成严重社会后果、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对自己家属或特定关系人要加强教育和管理,确保其不参与民间非法金融活动,否则,其家属或特定关系人的行为视为本人共同行为,给予相应处理。
八、各乡镇、县直及驻县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禁止民间非法金融活动和防范处置民间借贷风险工作,对思想不重视、领导不力、工作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相关规定追究领导责任。为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县纪委、县监察局设立举报电话:0730-2115511,县委组织部设立举报电话:0730-2153311,县政府金融办设立举报电话:0730-2229028,广泛接受监督。
201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