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办发〔2015〕54号
各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为加强乡镇区划调整和机构改革过程中的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改革顺利进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就做好乡镇区划调整改革期间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乡镇要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负总责,专抓副职负直接责任,乡镇纪委书记负监督责任。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湘阴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湘阴政发〔2015〕5号)规定,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二、各乡镇要成立由专抓副职、财务人员、资产管理人员等组成的资产清查小组,组织开展本单位资产清查(资产清查基准日为2015年11月12日),并将清查结果登记造册。涉及调整、撤并的乡镇,须将乡镇及所属站所占有、使用的全部资产清理造册,出具资产清理专项报告,按现行政策在规定时间内向县公有资产监督管理局递交申请,提出分类处置方案,经县公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三、被撤并乡镇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新组建的乡镇要切实担负起被撤并乡镇资产的日常管理和维护责任,撤并后暂时闲置的房产、地产、专用设备等重要资产,一律先腾退封存,安排专人看管,不得改变原状,不得私自占用,不得私借他人,不得擅自违规出租、转让或对外担保。
四、各乡镇一律不得擅自购置和更换各类资产,不得自行报废、报损或变价处理、转移、转卖国有资产,不得擅自改变国有资产用途,更不得借改革之机,违规突击公款消费、乱发和变相发放钱物,私分国有资产以及违规调度、转移、隐匿财产。
五、各乡镇用于经营(含承包、出租,以下简称“经营”)的资产,一律不得改变现状,租赁期满的经营资产,要如数收回,不得擅自续签经营合同;未到期的经营资产,不得擅自签订补充合同或延长合同期限。改革前已经签订且生效的经营合同,各乡镇须于2015年11月30日前将清查表和合同复印件分别报送县公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和县纪委廉政室。乡镇区划调整改革结束后,乡镇所有国有资产的处置和经营事项一律报县公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审核,经县政府批准后,再按规定程序开展。
六、在本次改革和过来改制、撤并涉及到乡镇、县直部门单位闲置的国有资产,各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管理责任,明确专人负责,并纳入此次清查范围,报县公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七、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流失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015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