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5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来源:湘阴县政府   2015-10-2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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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办发〔201548

 

各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2015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1022

 

2015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为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关于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中共湖南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湘发〔201424号)、中共岳阳市委《关于落实中共湖南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的实施办法》(岳发〔20159号)和中共湘阴县委《印发关于落实中共湖南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湘阴发〔20153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依规治党,通过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全面构建权责明晰的责任分解体系、执行有力的责任落实机制、有责必究的责任追究链条,促进各级党组(党委)和纪检组(纪委)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二、组织领导和分工

(一)考核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落实“两个责任”考核领导小组,由县委书记任组长,县政府县长、县委专职副书记、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其他县委常委和县政府副县长为成员,负责考核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

(二)考核工作由县委办公室牵头组织,县纪委(监察局)负责具体实施。县政府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参与,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他成员单位配合。县纪委(监察局)相关内设机构负责纪检监察业务工作的日常考核。县考评办设县纪委(监察局),负责检查考核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三)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各单位的考核由县纪委(监察局)组织实施。

(四)纪检监察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与落实“两个责任”目标管理考核结合进行。

三、考核对象

(一)各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

(二)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1.人大办、政协办(2个)。

2.县委办系统(3个):县委办公室、档案局、史志办。

3.统战系统(2个):县委统战部、工商联。

4.组群系统(7个):县委组织部、党校、总工会、编委办、团县委、妇联、老干局。

5.宣教科技系统(11个):县委宣传部、教育局、湘阴一中、一职专、文广新局、广播电视台、科技局、文联、文物旅游局、科协、教师进修学校。

6.政法系统(6个):县委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交警大队。

7.政府办系统(19个):县政府办公室、工业园区管委会、金龙新区管委会、民政局、国土资源局、人口计生局、卫生局、血防办、人民医院、审计局、信访局、残联、招商局、安监局、人防办、民宗局、政务服务中心、金融办、砂管局。

8.计划物价系统(6个):县发改局、物价局、统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型办、农调队。

9.农林水系统(11个):县农办、农业局、水务局、林业局、畜牧局、水产局、农机局、经管局、移民局、生态能源管理局、气象局。

10.工业系统(5个):县工信局、电力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药总公司。

11.交通系统(3个):县交通运输局、电信公司、邮政局。

12.建设系统(5个):县住建局、房产局、城乡规划局、环保局、城市建设投资中心。

13.财贸系统(13个):县商务局、财政局、公资局、工商局、粮食局、国税局、地税局、烟草专卖局、湖洲管委会、物资发展中心、商业总公司、供销社、市场建设管理中心。

四、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党组(党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

主要考核统筹谋划部署情况、健全工作机制情况、强化权力制约监督情况、选好用好干部情况、深化作风建设情况、坚决惩治腐败情况、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情况、严格落实有关规定情况、深化党风廉政教育情况、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和“一岗双责”情况等内容。

(二)纪检组(纪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情况

主要考核履行组织协调职责情况、维护党的纪律情况、深化作风检查情况、严查腐败案件情况、加强监督问责情况、强化警示教育情况和加强自身建设情况等内容。

五、考核的方式方法

检查考核的方式包括日常考核、年度集中考核和特色工作评定。

(一)日常考核。由县纪委(监察局)相关科室按照职能分工,结合年度工作部署,制定日常检查考核标准,建立工作台账,采取查阅工作台账、日常随机检查、定期专项检查等方式,客观公正地对各自对口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考核评价,检查考核评分纳入落实监督责任评分权重。日常检查在年度集中检查之前完成。

(二)年度集中考核。12月中旬,由县委常委或县政府副县长带队,县纪委(监察局)会同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组成检查考核组,对各乡镇、县直及驻县各单位进行年度集中检查。年度集中检查考核采取召开落实“两个责任”工作情况汇报暨述责述廉民主评议大会听取情况汇报、开展民主测评及查阅资料、个别谈话、听取特色工作汇报、实地察看等方式进行。

(三)特色工作评定。对具有典型推介意义的纪检监察特色工作,按照《关于纪检监察创新性工作的考核评定方法》(岳纪发〔201211号)进行单独评定;特色工作须在11月底前向县考评办申报,每个乡镇最多申报2项,每个县直及驻县相关单位最多申报l项。

六、考核结果的确定和运用

(一)量化计分

根据县考评办推荐、日常考核、年度集中考核、民主测评等方面对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分,总分为100分。

1.县考评办推荐(10分)。在听取各检查考核组集中检查情况汇报后,由县考评办集体研究,分乡镇和县直及驻县单位,采用票决方式推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一类、二类、三类单位,被推荐为一类单位的得10分、二类单位的得6分、三类单位的得2分。

2.日常考核评分(10分)。县纪委(监察局)各室建立落实“两个责任”对口工作日常考核台账,准确掌握工作完成情况,年底综合汇总。

3.年度集中考核评分(70分)。考核标准为100分(见附件),年度集中考核现场评分按比例折算计入总分。所有考核评分标准中各小项的扣分均不计负分,扣完为止。

4.民主测评(10分)。其中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各占5分,测评情况折算成分值,按比例计入总分。

5.加分项目(累计不超过6分,同一事项不重复加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及纪检监察工作被中央、省、市、县评为先进单位或在中央、省、市、县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相关会议上作典型经验推介的,分别加3分、2分、1分、0.5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及纪检监察工作经验被中央、省、市、县主要媒体(报刊杂志、电视台、网站)专题报道、推介经验的(纸质、网络媒体字数不少于2000字),分别加3分、2分、1分、0.5分。

(二)等次评定

1.根据检查考核综合评分,将被检查考核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评定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综合排名乡镇前4名、县直及驻县单位前10名的分别提名为优秀单位,经县纪委常委会审核后,报县委常委会审定。纪检监察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最后得分为监督责任现场考核评分加日常考核评分,优秀单位名额参照以上标准执行,由县纪委常委会审定。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本年度“两个责任”优秀单位评选资格:

1)落实“两个责任”工作措施不力,受到上级党委或上级纪委以正式文件形式通报批评的;

2)党政主要领导及纪检监察组织主要负责人有重大违纪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3)党政主要领导及纪检监察组织主要负责人在测评中“差”票超过三分之一(含)的;

4)纪检监察组织在办案中出现重大违纪违规行为,或发生重大办案安全责任事故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年度落实“两个责任”工作不合格:

1)考核综合得分未达到60分的;

2)党政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及纪检监察组织履行监督责任情况的民主测评中“差”票超过三分之一(含)的;

3)党政主要领导有重大违纪违法行为被查处并发生塌方式、系统性腐败的。

(三)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政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列入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重要内容。

1.对考核情况和各单位特色工作情况,在全县予以通报,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好经验、好做法予以推介。

2.对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乡镇、县直及驻县单位进行表彰。

3.对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其党政主要领导、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进行诫勉谈话。责成不合格的单位召开党组(党委)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抓好整改落实,并向县委、县纪委专题报告整改情况。对整改不重视、责任不落实、整改不到位、效果不明显的,按照《湖南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4.党政领导班子及纪检监察组织主要负责人述责述廉民主测评分数低于60分的,要求本人作出书面说明,由县纪委对其进行提醒谈话或诫勉谈话并限期整改;其他民主测评对象民主测评分数低于60分的,由所在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提醒谈话或诫勉谈话并限期整改。

5.全县综合绩效考评不再重复进行党风廉政建设内容的考核,直接运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目标管理考核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