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办发〔2015〕50号
各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紧急情况、重大事件和领导干部外出、上级来客请示报告制度的通知》(湘阴办发〔2014〕57号)下发以来,全县各级各部门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做好紧急情况、重大事件和领导干部外出、上级来客请示报告制度等工作。总的看,这项制度执行是好的,但也还存在着一些不规范、不完善、不及时的问题。为进一步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外出等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外出等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通知》(岳办〔2015〕46号)精神,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领导干部外出事项
领导干部外出指县级领导和乡镇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县直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离开湘阴县(含出差、开会、联系工作、参加活动、出访、学习、出境等公务活动及休假、治病等)。
(一)在职县级领导外出事项
在职县级领导离开湘阴县,需提前2天请示报告;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要及时请示报告。
县委常委、县人大主任、县政协主席及县法院、县检察院主要负责同志外出1天(指1个工作日,下同)的,要向县委书记请示报告。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负责同志外出1天的,分别向县人大主任、县政府县长、县政协主席请示报告;外出2天(含2天,下同)以上的,向县委书记请示报告。其他县级领导外出1天以上的均向县委书记请示报告。
上述请示或报告事项,由外出领导所在单位办公室负责实施,并及时向县委办公室书面报备。
(二)乡镇、县直单位领导干部外出事项
1.乡镇党委书记离开湘阴县1天以上的,须提前2天书面请示县委办公室,由县委办公室报请县委书记同意。乡镇长离开湘阴县1天以上的,须提前2天书面请示县政府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公室报请县长同意;在报请县长同意后,应及时报告县委办公室。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要及时请示报告。
2.县直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离开湘阴县1天的,须分别向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报备;离开湘阴县2天以上的,须提前2天书面向县委、县政府请示,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分别报请县委书记、县长同意(党群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离开湘阴县只向县委办公室报备,书面向县委请示,由县委办公室报请县委书记同意)。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要及时请示报告。
县人大、县政协正科级领导干部离开湘阴县,分别向县人大主任、县政协主席请示报告。
3.乡镇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原则上不能同时离开湘阴县(参加全省、全市性重要会议活动除外)。确因工作需要同时外出的,应在书面请示或报告中说明情况。
4.乡镇党委书记离开湘阴县,应由排名靠前的副书记(含乡镇长)主持工作;如副书记在此期间也不在湘阴县,由排名靠前的其他党委委员主持工作。乡镇长离开湘阴县,按职务排序确定1名负责同志主持工作。县直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外出,按职务排序确定1名负责同志主持工作。
5.乡镇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县直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外出请示报告内容包括外出人员、事由、时间、地点(外出期间如行程有变化,应及时补充请示报告)、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姓名、职务。
(三)领导干部外出其他事项
1.经批准同意外出的,在外期间,必须保证通讯畅通,不得擅自延长外出时间。
2.未经批准擅自外出的,责令写出检查,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请示或报告手续不规范的,视同未请示或报告。
3.领导干部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出的(不含出国、出境),可不报告,但必须安排相关负责人带班值班,并保证通讯畅通。
二、关于邀请副厅级以上领导来湘阴事项
乡镇、县直单位邀请副厅级以上领导来湘阴,须向县委办公室请示,经批准同意后才能发出邀请书(函)。
经批准同意后邀请副厅级以上领导来湘阴的,各接待联系单位应将上级领导是否成行以及来湘阴的具体时间等事宜及时向县委办公室报告。
三、关于正处实职以上领导来湘阴事项
正处实职以上领导来湘阴,各接待联系单位应及时向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来湘阴人员、事由、行程安排、陪同人员等(上述情况如有变化,应及时补充报告)。
以上三个方面事项,需向县委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归口县委总值班室承办;需向县政府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归口县政府总值班室承办。县委总值班室、县政府总值班室要分别按程序及时向县委、县政府领导请示报告,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请示报告者。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中共湘阴县委办公室、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紧急情况、重大事件和领导干部外出、上级来客请示报告制度的通知》(湘阴办发〔2014〕57号)同时废止。
2015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