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办发〔2015〕36号
各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湘阴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进工作问责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8月12日
湘阴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进工作问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我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工作,实现“2017年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问责对象为在推进全面小康建设中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不主动,不能按要求完成小康指标任务,影响全县全面小康工作目标实现的行政主体和责任人。
第三条 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统一、客观公正、惩教结合、促进工作、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应于各乡镇和有小康工作任务的部门单位(含小康指标责任单位和小康指标认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
第五条 有小康工作任务的部门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1.所负责的小康指标当年度出现负增长(逆指标相反)的;
2.所负责的小康指标年度排名全市“二类县”倒数第一位或全省“二类县”后五位的;
3.所负责的小康指标未达到年初确定的指导目标任务,严重影响全县小康工作争先进位的;
4.其他影响全县小康工作的情形。
第六条 乡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1.小康实现程度在全县乡镇年度排名中下降十位以上(含十位)的;
2.连续两年全面小康实现程度在全县乡镇排名后两位的;
3.未完成县下达的小康工作年度目标任务,严重影响全县小康工作争先进位的;
4.其他影响全县小康工作的情形。
第七条 具有应问责情形,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或免予问责:
1.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2.因不可抗力,通过努力确实无法完成目标任务的。
第三章 问责启动及问责程序
第八条 出现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述问责情形,由县小康办提请,按《湘阴县有错与无为问责办法(试行)》(湘阴发〔2014〕13号)第九条启动问责程序。
第九条 问责按相关管理权限进行,由县小康办配合县问责办组织实施。
第十条 问责按下列程序进行:
1.县小康办提请启动问责程序后,协同县问责办进行问责调查,经问责调查小组调查核实后确认应当予以问责的,提出初步问责处理意见。
2.初步问责处理意见经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报县委审查批准后,作出问责决定,形成《问责决定书》。
3.《问责决定书》送达被问责单位和被问责对象,县问责办负责督促问责决定的落实。
4.组织人事部门将有关问责材料归入被问责对象的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小康办和县问责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