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各相关单位:
《湘阴县集中整治烟花爆竹突出问题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0日
湘阴县集中整治烟花爆竹突出问题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切实消除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有关规定和省、市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面排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隐患,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为全县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目标
严格按照省安委办《关于立即整改烟花爆竹突出问题的函》(湘安办函〔2015〕17号)的要求,严格控制非法生产源头,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秩序,全面取缔非法生产经营作坊和窝点,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确保我县2年内实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淘汰转型、达标提质”的工作目标。
三、整治重点
1、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问题。集中整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从业人员培训不合格,安全投入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全面、不彻底等方面的问题。
2、安全生产条件不达标问题。集中整治生产设施设备不规范、不匹配,安全设施不齐全、不配套,生产工艺技术落后、机械化程度不高等方面的问题。
3、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经营问题。集中整治“三超一改”(超人员、超药量、超许可范围、改变工房用途),非法转包分包,原材料采购不合法、不规范,产品流向登记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等方面的问题。
4、非法运输、储存问题。集中整治烟花爆竹制品、原材料运输手续不完备、车辆人员证照不齐全,厂外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方面的问题。
5、生产假冒伪劣产品问题。集中整治冒用外地厂名厂址、商标侵权,生产伪劣产品、以次充好等方面的问题。
6、偷税漏税问题。集中整治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不如实申报、规避监管、偷逃漏缴有关税费的问题。
四、工作步骤
1、动员部署阶段(2015年7月10日—8月31日):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层层召开会议,充分利用县电视台、湘阴周刊、县政府公众信息网等宣传媒介,广泛宣传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危害性和各级政府坚决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决心,营造全民参与支持集中整治的良好氛围。
2、自查自纠阶段(2015年9月1日—9月15日):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认清安全生产形势,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落实。同时要积极探索创新企业发展模式,力争尽早退出烟花爆竹行业。
3、检查验收阶段(2015年9月16日—9月30日):对企业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意见。经检查合格后,企业方可复产经营;未经检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按照相关规定延长整改期限。
4、转型退出阶段(2015年10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凡主动转型退出的企业,在2015年12月31日前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自行注销有关证照,拆除生产厂房和设备,处置存储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的,经验收合格后,按相关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凡逾期未提出转型申请的企业,一律不予补偿。
5、依法取缔阶段(2016年1月1日—12月31日):县集中整治领导小组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对未实行淘汰转型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进行执法检查,严厉查处存在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烟花爆竹企业,并依法关闭取缔。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湘阴县烟花爆竹突出问题集中整治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刘正仁任组长,县政府办副主任沈军、安监局长徐介民、公安局副局长张红波任副组长,县公安局、交通局、工商局、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打非办、监察局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县安监局,由徐介民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要牵头抓总,科学指挥,精心组织,加强调度,定期召集各相关单位负责人召开专题会议,及时了解整治工作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困难问题。各相关乡镇和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整治工作统一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强化责任落实,精心组织开展好集中整治工作。
2、依法从严治企。各乡镇、县直各相关部门要紧密配合,整体联动,对各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坚持“零容忍”,重拳出击,严查重处,不留下任何安全隐患,做到打击有力、处理果断、整治到位。要实行“联勤联控、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形成信息共享、各司其职、整体联动的工作格局。
3、严格督查问责。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县“两办”督查室成立联合督查组,对全县集中整治工作开展定期和不定期专项督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反馈,及时督促整改,确保整改到位。对工作不力、落实不力、整治不力导致集中整治期间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要坚决严肃查处,从严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特别是对包庇、纵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从严从重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