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县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湘阴县政府   2015-05-2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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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政办发〔20152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国办发〔201433号)和省、市关于做好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的文件要求,为做好我县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目的

调查2010年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以来我县人口在数量、素质、结构、分布以及居住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为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对象和范围

在我县抽取约1%的人口为调查对象(不包括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

三、内容和时间

调查内容为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调查时点为2015111日零时。

四、经费保障

按照国务院规定,本次调查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进行保障,县财政部门要合理安排县本级负担的调查经费,各乡镇要切实落实好乡本级调查经费,确保及时、足额到位。

五、工作要求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落实工作措施,全力做好本次调查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湘阴县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由沈军任组长,杨春年、黄忠、胡清安、汤余良任副组长,胡敬荣、刘东照、廖金华、杨宏麒、曾光辉、曾健根为成员,负责此次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曾健根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县统计局。各乡镇要成立相应的专门班子,切实加强对本辖区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调查任务顺利完成。

2、强化协调配合。县统计部门负责调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和业务指导;县发改部门负责做好调查方案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编制实施的衔接工作;县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各级户籍人口、流动人口等资料,并协助做好现场登记;县计生部门负责提供新生人口有关信息;县民政部门负责提供行政区划和殡葬信息资料;县人社部门负责提供就业和参保人员有关情况;县工商部门负责做好有关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调查的相关协调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整体联动,密切配合,扎实做好相关调查工作。

3、坚持依法调查。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调查信息,不得伪造、篡改调查数据。调查取得的数据,严格限定用于调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不得作为对调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调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可靠、不泄密。

4、做好宣传引导。县电视台、湘阴周刊、手机报等县内新闻媒体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灵活多样的方式,广泛深入宣传调查的重要意义,引导广大调查对象依法参与、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申报调查项目,为此次调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