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办发〔2015〕22号
各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湘阴县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实施细则》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阴县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过多过滥问题,大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字〔2011〕5号)、《湖南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湘发〔2014〕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规范的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包括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以及上述单位管理或挂靠的事业单位、各类协会、商会、学会、研究会和新闻媒体(电视台、报纸、杂志等)、国有企业承办或协办的各类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席各种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的行为都列入规范范围。
国家法定节日的庆典活动,面向本系统举办的业务研讨和学术交流活动,前款规定以外的组织或个人举办的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不列入规范范围。
第二章 审批原则
第三条 各类活动的申报、审批要按照“依据明确、规模适度、数量适当、经费合规”的总体要求,遵循“分级负责、严格审批、厉行节约、规范管理”的原则,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督”。
第四条 举办各类活动,必须做到名称与内容相符,与主办单位职能职责相一致。
各类活动的申报内容必须明确活动名称、活动类型、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举办意义和依据、活动周期、经费来源和金额、邀请出席人员情况。
第五条 严格控制举办机关单位成立、行政区划调整和建制变更的纪念性庆典,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参与的经贸类庆典、工程奠基和竣工典礼。
第六条 以下活动不得举办:
(一)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举办楼堂馆所奠基和竣工庆典活动;
(二)要求基层、企业、群众出钱出物出工或以各种名目乱收费、乱摊牌、拉赞助的活动;
(三)以营利为目的或违反有关经济工作纪律和财经制度的活动;
(四)企事业单位等利用党政机关名义举办的活动;
(五)在风景名胜区举办或变相举办公款旅游性质的研讨会、论坛活动;
(六)举办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研讨会、论坛活动;
(七)各单位异地举办或组织各种“轮流做东”联谊性的研讨会、论坛活动;
(八)向下级单位和企业转嫁费用及向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的活动;
(九)党政机关依托社团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
(十)宣扬封建迷信、文化糟粕的各类活动;
(十一)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活动。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县处级单位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依照上级有关规定,按归口分别报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审批。
其他列入规范范围的单位,须提前10个工作日经县纠风办审核后,报请县委办公室核准,再到县纠风办备案登记。
第八条 活动结束7天内,举办单位要将活动总结、出席活动领导干部名册和财务决算报告及时报送县委办公室。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严格限制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规模和开支。
按照厉行节约的有关规定从严控制活动的参与范围、参加人数、活动期限、接待标准,所需经费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列入公示范围,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条 各单位要严格控制经费预算,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礼金、礼品、纪念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第十一条 严禁使用财政资金邀请各类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严格控制在活动期间举办大型文艺晚会。
第五章 领导干部出席
第十二条 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含离退休领导干部)出席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
经批准同意参加的领导干部由县委办统一通知到人。
未经批准,领导干部不得出席,不得在活动中挂名任职、发贺信贺电、题词、剪彩等。
第十三条 每次出席活动的科级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6家。
每次出席活动的科级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超过10人,处级干部原则上小型活动不超过2人、大型活动不超过4人。
具有行政监管职能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得出席被监管单位举办的与其监管职能相关联的各类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
第十四条 各单位举办的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原则上不得邀请市级领导出席。确需邀请市级领导出席活动的,举办单位必须提前15个工作日按程序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批准。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乡科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席各类活动的同时,要向县分管领导报告;其他负责人出席活动的,要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纠风办负责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的监督检查。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加强对本单位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的组织领导、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经批准举办的各类活动,主办单位要严格按批准方案规范实施,不得变更或增加活动内容和参加人员。违规举办或违规参与的,将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主办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监管、服务工作,制定应急预案,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没有涉及到的从上级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纠风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