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政办发〔2015〕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县非公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建制工作,维护和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湖南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非公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协调。县工业园管委会、金龙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非公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制度推行工作的组织领导,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安排专人负责,与非公企业搞好沟通协调;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业务指导;驻县各商业银行要落实国家政策,对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加强金融合作,对政策支持项目做到应贷尽贷;特别是非公企业单位法人要高度重视,全力支持、密切配合,加快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的各项工作。
二、分步实施推进。原则上要在今明两年内全面实行非公企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建制工作。第一步,2015年4—6月在县工业园、金龙新区等园区非公企业重点推行,先期参与对象为企业基本固定人员,再向所有职工大面推行。第二步,2015年7—12月在各乡镇选择1—2家非公企业单位进行试点。第三步,2016年在全县非公企业单位全面推行。
三、明确缴存标准。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补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最高不超过12%。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最高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各企业的单位缴存部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个人缴存部分逐月从个人工资中扣缴,所有单位均不得降低缴存标准。
四、统一政策规定。对参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非公企业单位职工,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解除劳动关系、退休等符合政策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支取,享受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同等政策待遇。
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