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湘阴县2015年度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湘阴县政府   2015-04-1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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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政办发〔20151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各相关单位:

《湘阴县2015年度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417

 

湘阴县2015年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规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秩序,切实消除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隐患,坚决遏制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市要求和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按照“打疏结合、堵源截流、产业替换”思路,全面排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隐患,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健全完善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为全县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目标

全面取缔非法生产经营作坊和窝点,严格控制非法生产经营源头,全面规范生产经营秩序,切实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执法、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打非”工作格局,最大限度减少和预防事故发生,切实消除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整治范围

本县辖区内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

四、工作步骤

全县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410日—420日):相关乡镇成立“打非”专门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层层召开会议,广泛宣传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危害性和违法性,宣传各级政府坚决打击取缔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决心和态度,营造全民参与支持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

(二)排查摸底阶段(421日—515日):各乡镇开展地毯式排查,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作坊和窝点登记造册,建立健全非法作坊和窝点档案并报县“打非办”,按照“三盯一”制度要求,落实监管责任人,做好非法作坊和窝点业主工作,促使其主动退出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

(三)集中整治阶段(516日—1220日):县“打非办”会同各有关乡镇在排查摸底基础上,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行为依法进行打击,发现一户、打击一户、取缔一户。对多次从事非法生产、屡教不改的作坊和窝点业主、药师、原材料非法贩运户和非法贩运烟花爆竹的参与人员,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

(四)检查总结阶段(1221日—1231日):由县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县“打非”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构建“打非”工作长效机制,巩固工作成效,严防死灰复燃。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县政府调整湘阴县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刘正仁任组长,李自然任副组长,县“打非办”、安监局、公安局、质监局、交通局、东塘镇、三塘镇、樟树镇、鹤龙湖镇、静河乡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县“打非办”。领导小组要牵头抓总,科学指挥,精心组织,加强调度,定期召集各相关单位负责人召开专题会议,及时了解整治工作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困难问题。各相关乡镇和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整治工作统一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强化责任落实,精心组织开展好“打非”整治工作。

(二)深入宣传,营造氛围。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打非办”和县内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打非”的工作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拓宽宣传覆盖面,使广大人民群众接受安全教育,积极参与、支持、配合“打非”工作,增强群众参与“打非”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要继续实行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广大群众举报从事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全社会营造浓厚“打非”氛围。

(三)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县“打非办”、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要紧密配合,整体联动,对各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坚持“零容忍”,重拳出击,严查重处,绝不放过任何一个违法分子,绝不留下任何安全隐患,做到打击有力、处理果断、整治到位。县“打非办”和乡镇“打非”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坚决服从调度指挥,积极参与,不讲条件,不摆困难,不打折扣,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四)严格督查,严肃问责。县“打非办”要牵头相关部门成立联合督查组,对全县“打非”工作开展定期或不定期专项督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反馈,及时督促整改,确保整改到位。对工作不力、落实不力、整治不力导致专项整治期间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要坚决严肃查处,从严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特别是对包庇、纵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从严从重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