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政办发〔2015〕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各有关单位:
《湘阴县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3月19日
湘阴县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2014〕11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15〕3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摸清排污单位底数,查找环境管理薄弱环节,认真自查自纠,全面排查整治环境风险隐患,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各类环境突出问题查处到位、整改到位;全面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全方位夯实环境保护日常管理、执法监督、司法联动、能力建设等工作基础,建立健全环境监管执法长效机制,防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二、检查内容
对县工业园区、金龙新区和全县各类有废水、废气、废渣及核与辐射、噪音等污染物排放行为的企事业单位进行检查。
(一)工业园区、金龙新区
1、环评制度执行情况。是否编制园区规划环评,规划环评要求是否落实到位,防护距离内居民是否搬迁到位。
2、污染集中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是否建成规范的污水收集管网和废水、废渣集中处理和处置设施,设施运行是否正常、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
(二)企事业单位
1、环评审批及“三同时”(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执行情况。环评是否合法审批,批建是否一致,环保措施是否配套,是否通过“三同时”验收,是否存在淘汰落后设备(生产线)。
2、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废水处理、废气净化、固废处置等环保设施是否有效稳定运行,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和安全处置。是否有尾矿库,尾矿库是否通过安监、环保部门的验收。
3、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是否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是否按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
4、监测情况。是否按要求规范化设置排污口、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并形成应有的监测能力,是否依法依规上报和公开信息。
5、危险废弃物管理情况。危险废物的类型、数量、贮存、处理、处置方式及综合利用情况、申报登记、转移联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6、历史遗留隐患治理与管控情况。是否有遗留的危险化学品或其它有毒有害物质,是否有遗留的涉重金属废物废渣等环境污染隐患。
突出抓好化工、印染、污水处理等重点排污企业及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环境守法情况检查。
(三)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清理废止情况。重点排查以实行“封闭式管理”或者以预先报告或限制环保部门执法次数等方式,阻碍现场执法检查;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擅自减免征收排污费或者采取协议收费、定额收费等形式降低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重点排查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内违法违规排污口及建设项目是否取缔,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违法开发和建设活动等。
(五)对群众举报投诉重点案件或各地长期未得到根治的突出环境问题开展检查。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5年3月19日前):制定大检查工作方案,开展动员部署,成立工作机构,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5年3月20日—3月31日):县工业园区、金龙新区和企事业单位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制定完整的环境隐患整治方案,并报县环保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管企业整治方案同时由领导小组上报市环保局。
(三)全面整治阶段(2015年4月1日—12月30日):所有企事业单位要在2015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整治任务,县工业园区、金龙新区要在2015年12月30日前全面完成整治任务。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要在2015年6月30日前全面清理整治到位。下列三种情况报经县环保大检查领导小组同意可作必要的延期:1、整治任务工作量巨大,短期确实无法完成的;2、因历史原因形成的防护距离搬迁问题需逐步采取综合措施解决的;3、其他情况特殊的。各被检查单位于每月23日前将当月工作情况上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每季度大检查工作情况分别于3月23日、6月23日、9月23日前上报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季度情况调度表附后);将大检查工作总结于2015年12月18日前上报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环保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将排查整治结果于2015年12月30日前向社会公开。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湘阴县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刘正仁任组长,副县长李力之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分管副职、工业园管委会、金龙新区管委会、公安局、环保局、住建局、国土资源局、监察局、安监局、工信局、发改委、畜牧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县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查督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环保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县环保局。
(二)明确部门责任。县环保部门要充分履行牵头抓总和综合协调职责,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发改部门要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推动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工信部门要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推进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公安部门要负责查处环境犯罪行为,对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及时依法立案侦查;监察部门要抓好环保大检查工作行政监察;国土资源部门要负责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依法取缔非法采矿;住建部门要加大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指导和监管力度;安监部门要深化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其它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抓好相关工作。
(三)加大处罚力度。县环保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列出环境问题及违法企业清单,研究提出整改措施、期限和要求,整改结果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对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非法企业、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风险隐患突出且治理无望的企业,要依法取缔关闭;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弃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限期整改;对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其它环保行政行为,要及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历史遗留废渣和关闭企业遗留问题,由县环保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治理方案,限期完成治理。
(四)严格责任追究。县政府督查室要会同县环保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督查,对因工作不力、措施不力、执行不力导致检查不彻底、整治不到位的单位和工作人员,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完善成果应用。县环保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所有检查过的企业建立并完善一厂一档(企业基本信息、地理坐标、建设项目情况、污染防治设施情况、现场检查情况、违法行为处理情况等)环境管理制度,建立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保持动态更新,巩固提升环保大检查工作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