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办发〔2015〕3号
各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湘阴县作风建设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阴县作风建设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纪委《印发〈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监督检查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湘纪发〔2013〕12号)精神,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以及作风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作风建设有关规定是指:
(一)《中共中央印发〈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通知》(中发〔2012〕1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办发〔2012〕30号);
(二)《中共湖南省委印发〈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的通知》(湘发〔2012〕22号);
(三)《湖南省纪委关于印发〈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改进机关作风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湘纪发〔2012〕17号);
(四)《中共岳阳市委印发〈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的通知》(岳发〔2013〕1号);
(五)《中共湘阴县委印发〈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湘阴发〔2013〕1号)、《中共湘阴县委办公室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阴县干部作风建设考核办法〉的通知》(湘阴办发〔2014〕15号)等。
第三条 本办法由湘阴县作风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纪委监察局)牵头制定监督检查方案,负责受理作风建设的投诉,督促各成员单位查处作风建设中的违纪违规问题,并及时将监督检查情况向领导小组汇报。
第四条 开展作风建设监督检查时,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县纪委监察局:派员参加监督检查,查处作风建设中的违纪违规问题;
县委组织部:派员参加监督检查,对违规人员进行组织处理;
县委宣传部:派员参加监督检查,组织新闻媒体对全县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县委督查室:派员参加监督检查,严格落实监督检查结果的运用;
县政府督查室:派员参加监督检查,严格落实监督检查结果的运用;
县编办:派员参加监督检查,严格落实监督检查结果的运用;
县人社局:派员参加监督检查,严格落实监督检查结果的运用;
县公安局:派员参加监督检查,依法处置监督检查中的违法问题;
县广播电视台:安排记者参加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工作情况进行宣传报道。
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对象范围:
(一)全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家工作人员;
(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
第六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各单位贯彻落实作风建设有关规定的情况;
(二)国家工作人员和党员干部贯彻执行作风建设有关规定的情况;
(三)上级部署的关于“四风”问题的整治情况;
(四)对群众反映作风建设有关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
(五)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七条 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
(一)日常监督。通过干部作风与廉政建设监督网、指纹考勤系统、公务用车北斗定位系统及其他方式对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二)集中检查。根据上级和县委、县政府的安排部署,集中开展监督检查。
(三)专项督查。每年选择一批与人民群众联系密切的窗口服务单位和社会关注的重点部门开展作风建设专项督查。督查前应充分听取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督查过程中可调阅有关文件资料、会议记录、财物账目等,随机走访干部群众,务求督查实效。
(四)暗访抽查。采取不打招呼的方式对相关单位作风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信访受理。通过举报信箱、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等渠道,受理信访投诉,回应社会关切(举报电话:0730-2115511,2115652;电子邮箱:xyxjwlzs@163.com)。
第八条 监督检查的程序:
(一)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
(二)拟定检查方案;
(三)开展监督检查;
(四)形成检查报告;
(五)作出处理结论;
(六)监督处理结论落实。
第九条 反馈整改。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过当面指明、反馈意见、下发整改通知书、跟踪督办等方式,督促被检查对象限期整改。
第十条 责任追究:
(一)对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党员干部,综合运用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方式,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处理。对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干扰阻碍监督检查工作的,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问题突出,且整改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二)监督检查工作人员有知情不查、隐瞒不报或查多报少的,违反保密纪律的,遇到重大问题不请示汇报的,接受被查对象礼品、礼金、宴请和娱乐活动及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成果运用:
(一)将作风建设监督检查结果纳入单位作风建设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年度绩效考核的内容,并作为干部任免、表彰奖励、代表委员提名等出具廉政意见的重要依据;
(二)及时通报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典型案件,警示教育广大党员干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商相关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